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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花传MOO25苏蜜清歌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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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麻花传MOO25苏蜜清歌——这三个看似普通的词汇,背后却藏着一段令人难以忘怀的文化奇遇。它们串联起的是一场融合了传统艺术与现代创意的盛宴,一次跨越时空的美妙旅程。对于喜爱音乐与文化的你来说,這不仅仅是一场演出,更是一种全新的體验,一次心灵的洗礼。

“麻花传”这个名字,带着浓浓的乡土情感,仿佛带你穿越到那条古老的小巷,闻到空气中弥漫的花香和米香,感受到人们的温暖。而“传”,则让人联想到传承与创新的完美结合,是对传统文化的一次深情致敬。它不仅仅代表一种技艺,更代表一种精神,一份匠心。

紧接着,“MOO25”这个数字组合,像是科技时代的密码,代表着创新、未来与无限可能。它像是一个神秘的符号,带领我们进入一个未来世界,在那里,科技与艺術的界限变得模糊,唯有不断探索的心旅得以持续。

而“苏蜜清歌”则是一场梦境:清澈如山泉的旋律、如柔风拂面般的歌声,这是一场融合了苏州古典音乐韵味和现代聲线的创新尝试。它让人回味无穷,仿佛能穿越时空的隧道,直击心灵深处。音乐中那一丝丝甜蜜如蜜的感觉,像极了苏蜜的味道,令人沉醉其中,无法自拔。

这三组元素的融合,仿佛是一幅立體的画卷:古典的韵味、现代的炫技、未来的无限可能。這场“麻花传MOO25苏蜜清歌”的出现,不仅仅改变了人们对传统文化和现代音乐的认知,更激发了无数年轻人的创新热情与文化自信。它用节奏、旋律和文化符号,筑起了一座桥梁,讓不同年代、不同背景的人们都能在这里找到归属感。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我们或许會迷失在繁忙的生活中,很少能静下心来聆听那些带有深厚文化底蕴的音乐。而“麻花传MOO25苏蜜清歌”,像一股清新而温暖的風,轻拂心扉,把我们带回到那个充满诗意与梦想的时代。它的出现,仿佛是一扇开启传统与未来融合的大门,让我们敢于梦想,也让我们在现实中找到希望。

这不仅是一场音乐会,更是一场文化的盛宴,是一场关于传统与创新共舞的奇幻旅途。在這里,你能感受到古老技艺的韵味,又能体验到现代创意的无限可能;在这里,你可以与艺術家们一同感受那份跨越時空的心灵共振。或许,這正是“麻花传MOO25苏蜜清歌”最迷人之处:它用音乐讲述故事,用藝术连接心灵,开启一段属于每个人的心灵之旅。

“麻花传MOO25苏蜜清歌”作为当代文化与艺术创新的代表,其背后隐藏的故事与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挖掘。这里不仅有音乐的纯粹与激情,更蕴含着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对未来的无限想象。一场精彩绝伦的展演,带领我们探寻中华千年文化的深厚底蕴与现代创新的诸多可能。

从传统到现代,再到未来,这条文化创新的道路上,“麻花传”象征的是一种细腻的匠心精神。麻花,代表着坚持和耐心,是中华传统手工艺的代表。而“MOO25”则寓意着科技驱动的创新动力,是现代化的象征。在这样的背景下,苏蜜清歌作為文化的载体,融合了古典元素和现代音乐的各种元素,展现出一种“古今融合、东西贯通”的独特风采。

这场以“麻花传MOO25苏蜜清歌”為核心的文化项目,不只是一场演出,更像是一场文化对话。每一段旋律、每一个节拍,都在讲述着中國古老智慧与现代科技携手共进的故事。在古典乐器的细腻演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丝竹之间那份温润如玉的韵味;在电子节奏的点缀中,则迸发出突破传统的创新力量。

这种融合的艺术形式,还激發了许多年轻人的创造力。他们以大胆的创新和独特的表达方式,将传统元素融入到现代音乐中,创造出属于新时代的文化符号。比如,利用数字技術还原古典乐器的声响,用现代制作手段重塑传统民谣,甚至结合VRAR技術,带来沉浸式的音乐体验。

这些创新,把古老与现代无缝連接,为传统文化注入新的生命力。

而“苏蜜清歌”则是这场文化盛宴的亮点之一。它用清新甜美的旋律,唤醒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想象一下,在灯火阑珊的夜晚,伴随着苏蜜清歌的悠扬旋律,或许能穿越时空,感受到江南水乡的那份淡雅与柔美。这不只是一场音乐演出,更是一份温暖心灵的情感连接。

更令人振奋的是,這个项目不仅限于演出本身,更在不断探索多元化的文化传播方式。通过线上線下结合的渠道,让更多的人都能接触到这份文化盛宴,感受到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的绽放。不论是青春校园、社區文化公园,还是國际舞台,“麻花传MOO25苏蜜清歌”都在用它独特的方式,讓传统文化走出深闺,走进大众心中。

这方案背后,还蕴藏着对未来文化發展的大胆想象——建立以“麻花传”为代表的文化IP,推广中华传统技艺与现代艺術的结合,让更多创作者参与其中,推动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它像一颗沉淀的文化种子,将在未来的土地上生根发芽,长成一片繁茂的繁花似锦。

“麻花传MOO25苏蜜清歌”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标签,它象征着一股融合创新、传承与探索的文化浪潮。在這股浪潮中,每个人都可以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感动和共鸣。它鼓励我们去拥抱变化,去珍惜传统,也去探索未知的未来。我们相信,这样的文化创新,将会带领中华文化走得更远、更宽,也讓世界更好地认识到这片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土地。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红网记者 水均益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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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嘉映、 罗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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