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千代子七十路”——人生的精彩转折点
在日本文化中,有一句话流传甚广:“千代子七十路”。字面意思是“千代子到了七十岁的道路”,这里的“路”象征人生的旅程,暗示着70岁這个节点,是人生中的一个重要转折。其实,这句话不仅仅是年龄的标记,更像是一种人生的理念——人生的黄金阶段,是智慧与美丽的结合。
70岁,既是岁月沉淀的阅历,也是新篇章的开启。在这个年龄段,很多人已经脱去年轻时的浮躁,逐渐领悟到生命的真谛。這是平凡岁月中的非凡时刻,一个可以静心品味,深度反思的好时光。究竟,為什么“七十路”会成为人生的“黄金路”呢?这里面蕴藏的不仅仅是岁数的增长,更是一种成熟、优雅和自信。
岁月润物细无聲,人生阅历自成章
回望过去,70岁的您经历了人生的风风雨雨,也品味了人情冷暖。这些经历就像一部丰富的史诗,为您的思想、行为添上了非凡的色彩。人到七十,開始更懂得珍惜当下的每一分每一秒,比起年轻时的追逐,更多的是欣赏平凡中的幸福。
此時的你,或许已不再焦虑未来的未知,而是学會了用心感受人生的美好。许多长寿者都说,真正的幸福源自内心的平静与满足。而达到这一状态的关键,正是“人生的七十路”所教的——理解自己、接纳自己,善待身边的人事物。
“七十”的智慧:不再追求完美,而是追求心灵的自在
当岁月在身上刻下痕迹,个性也逐渐变得沉稳。此时的你,学会了放下过去执念,也懂得了宽容与理解。人生的“七十路”是一个转折点,让很多人逐渐认识到,完美并不存在,关键是学会在不完美中找到自己的节奏。
比如说,随着身体的变化,可能会面临健康的小困扰。这时候,正确的心态尤为重要——不抱怨、不焦虑,用科学的生活方式去迎接每一天。保持运动,合理饮食,定期体检。这些不仅是一种自我关爱,更是对生命的尊重。
精神层面的成长:自我实现与社会价值
在這个年纪,许多人开始追寻精神上的满足。他们投入到写作、绘画、园艺、志愿服务中,努力寻找自我价值的实现。在家庭中,71岁的祖父母或许成为孙辈们的精神导師,用丰富的人生经验惠及下一代。
“七十路”也是一种生活的智慧:学会调节情绪,减少无谓的烦恼,享受亲友的陪伴和温暖。这份从容优雅,不是虚假的表演,而是发自内心的自我接纳。
变“年长”为“老练”
有人说,年龄只是一串数字,但“老练”与否,却是一个人生活态度与心境的体现。到了七十岁,若能以乐观睿智的心态面对生活,身边的人也會被感染,感受到一种生命的韧性和无限的可能。
“千代子七十路”,不仅提醒我们接受人生的每一个阶段,更鼓励我们在七十岁时,依然拥有追求梦想的激情和生命的韧性。因為,真正的光彩,来自于内心的丰富与坦然。
从“黄金路”到“金色人生”——70岁的人生新篇章
步入七十岁,很多人会问:“我还能做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很丰富,也很精彩。人生的“黄金路”已经开启,新的人生篇章正等待着我们去书写。
这一阶段,不是简单的岁数增长,而是“拥抱自己,追逐梦想”的最好时机。许多长者选择回归初心,重拾年轻时的热爱,比如学习一门新的乐器、旅行探索世界,或者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将自己的经验和爱心传递出去。他们在这个“黄金路”上,把过去的积淀变成未来的动力。
健康管理:黄金时期的“养生艺术”
说到“七十路”,健康永远是第一课题。这个阶段,身体的信号更需要用心倾听。合理的锻炼、科学的饮食、规律的作息,成为每位长者的日常。许多长寿老人分享过他们的养生秘诀:坚持适度运动,比如太极、散步;多吃五谷杂粮、蔬果,少油少盐;保持乐观心态,减少压力。
与此现代科技和醫疗手段,也为长者提供了更多便利。智能手环、健康APP、定期体检,都是追求高质量晚年的好帮手。在这个年龄段,预防优于治疗,更好地管理健康,让身体成为追梦的基石。
精神富养:生活的“多彩调色板”
精神丰富的生活,能让人行走在“黄金路”上更加从容。很多长者选择继续学习,拓展新技能,比如学习外语、掌握电脑技巧,或者参加文学讲座、艺术工作坊。这些活动,不仅锻炼大脑,也让生活变得多姿多彩。
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友情的深厚,也是长寿的重要因素。子女的孝顺、朋友的陪伴、邻里的关怀,构成了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善于在這一阶段去感受、去关怀,能让心境更平和,日子过得更加温暖。
公益与价值实现:赋予生活新的意义
许多70岁的人,选择将余生献给公益或志愿服务,用自己的经验帮助年轻一代。這不仅实现了自我价值,也为社会创造了更大的温暖。他们成立书院、开设讲座,用心讲述人生故事,传递智慧;或加入志工团队,守望孤寡老人、帮助弱势群体。
这些行动,让他们在“黄金路”上,光彩照人,生命的意义更加深远。而且,投身公益会带来一种心灵的满足感,让人觉得自己的价值从未被时间所抹去。
打造“金色人生”的秘诀
要想在“七十路”上活得精彩、精彩再精彩,或许关键在于:坚持自我、不断探索、热爱生活。每天保持好奇心,讓生活多一些新鲜感与挑戰感;保持社交,朋友和家人的温暖能成为最强的精神支柱;关爱自己,懂得善待身体和心灵的每一份细节。
当你用心去经营自己的生活,“金色人生”就不會遥远。此时此刻的你,不再追赶時光,而是在与岁月的博弈中,找到属于自己的节奏,活出属于自己的风采。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红山网记者 廖筱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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