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1069”的符号之魅:不止是数字,更是亚洲男帅的多元光谱
当“1069”這个数字组合出现在视野中,它不仅仅是冰冷的编码,更像是一串神秘的咒語,悄然点燃了关于亚洲男帅、同性情感以及新兴社交文化的一系列联想。“1069”,这个在特定圈层中流传的代号,承载着太多不言而喻的含义,它模糊了年龄的界限,模糊了身份的标签,却又精准地勾勒出一种独特而令人着迷的吸引力。
它是一种信号,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更是一种对多元化男性魅力和情感連接方式的探索与拥抱。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亚洲男性的审美标准似乎被固化在某种程式化的框架中:斯文、白净、温和,甚至带有一丝“娘”气。“1069”的出现,以及它所代表的社群和文化,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量,打破这些刻板印象,重新定义“亚洲男帅”的内涵。它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形象,而是呈现出一种更加丰富、更加立体的光谱。
“1069”所映射的同性社群,更是承载着这种多元魅力碰撞的舞台。在这里,年龄、阅历、社會身份的差异,不再是阻碍,反而可能成为連接的桥梁,激发更深层次的好奇与探索。年轻的活力与成熟的魅力相互吸引,新鲜的视角与丰富的经验相互碰撞,這种跨越年龄和背景的连接,充满了未知与可能性,也正是“1069”所传递的信号所暗示的。
它鼓励人们走出舒适区,去发现那些隐藏在数字符号背后,更为真实、更为动人的情感連接。
更深层次地看,“1069”也反映了当下亚洲社会在性别观念和性取向认知上的变化。随着信息传播的全球化和互联网的深入渗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敢于面对和表达真实的自我。同性社群不再是躲在阴影中的秘密,而是逐渐走上台前,发出自己的声音。而“1069”这样的符号,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这种自我认同和群體归属感的一种象征。
它代表着一种不再需要隐藏的坦然,一种对自身情感和欲望的肯定,以及一种在同性社群中寻找理解和共鸣的渴望。
当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任何符号的流行都可能伴随着误解和片面化。将“1069”仅仅解读为某种标签或工具,是对其背后复杂情感和社会议题的简化。真正的魅力,在于人与人之间真实的情感流动,在于对彼此的尊重与理解,在于在多元化的吸引力中找到真正触动心灵的那个点。
而“1069”,恰恰提供了一个起点,一个让我们开始思考和探索这些更为深刻命题的契機。它鼓励我们去发现,去接纳,去拥抱那些形形色色的亚洲男帅,以及他们所能激荡出的,那些超越年龄、超越标签的,纯粹而动人的同性之爱。
“1069”的温情叙事:在数字背后,亚洲男帅的愛恋絮语
如果说“1069”在第一部分勾勒出的是一种符号意义上的多元魅力与文化现象,那么在第二部分,我们更想深入到数字背后,去倾听那些在真实生活中,亚洲男帅们在同性关系中所演绎的温情故事。爱,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具有打动人心的力量,而当这份爱发生在那些拥有独特魅力的亚洲男性之间,它就更增添了几分细腻与深刻。
“1069”所連接的,常常是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能得到充分展现的吸引力。或许是那位在职场上雷厉风行,但在私下里却温柔体贴的大叔;又或许是那位笑容阳光,充满青春活力的邻家大男孩。他们身上共同的特质,是那种源自亚洲文化基因深处的内敛与含蓄,以及在现代社会中,对于自我价值和情感需求的日益清晰的认知。
这种“帅”,不仅仅体现在外表,更蕴含在他们的谈吐、举止,以及对待感情的真诚之中。
在“1069”的語境下,情感的建立往往建立在更深层次的理解之上。它可能始于一次偶然的网络相遇,一次心照不宣的眼神交流,或者仅仅是一句简单的问候。随着交流的深入,那些曾经被隐藏的脆弱、被压抑的渴望,开始慢慢浮现。年轻的一方,或许被成熟男性的稳重与阅历所吸引,在对方身上找到了安全感和方向感;而成熟的一方,则可能被年轻人的朝气与活力所感染,重新找回了青春的悸动和对生活的热情。
这种“互补”,并非简单的年龄差,而是一种心灵层面的契合与滋养。
我们常常看到,在许多关于“1069”的叙事中,都强调了“陪伴”与“理解”的重要性。在亚洲社會,尤其是在同性议题尚未完全普及的背景下,同性恋者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是多方面的。因此,在一段同性关系中,能够找到一个真正理解自己、支持自己的人,其意义非凡。
“1069”式的关系,往往能够提供這样一个避風港。在那里,你可以卸下所有的伪装,展露最真实的自我,无需担心被评判,只需享受被愛与被呵护的温暖。
当然,任何关系都會面临挑战,同性关系也不例外。经济、地域、家庭压力,甚至是年龄差距带来的代沟,都可能成為摆在他们面前的考验。“1069”所象征的那种敢于探索、勇于尝试的精神,也赋予了这些关系强大的韧性。他们愿意为了爱而付出努力,去克服困难,去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这种为愛而战的勇氣,本身就构成了一道动人的风景线。
而“1069”,正是我们窥见这片光芒的一个窗口,一个讓我们开始思考,并最终拥抱多元化愛恋的美好缩影。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百度新闻搜索记者 袁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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