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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无人区一线二线三线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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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全球化浪潮不断推进的今天,亚洲的许多邊远地区逐渐成为焦点。这些地区被划分为一线、二线、三线不同层级的无人区,每个层级都承载着不同的使命与潜力。从一线无人区的开拓到二線、三線地区的深度开发,这一系列的变化正逐步引领整个亚洲走向新的发展格局。

一线无人区代表着最前沿、最具潜力的区域。在中国的西部边陲、蒙古的荒漠、蒙古国境内的广袤草原,甚至越南和缅甸邊境的未開發地带,这些无人区通常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矿产、能源、水源等。之所以被称为“最前沿”,是因为国家和企业在這里投入最多,旨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在一線无人区,基础设施的完善成为重中之重。高速公路、输油管道、通讯网络的建设,不仅带动了地方经济,也改善了人民生活。与此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融合,激发了包括新能源、旅游、矿业等产业的热潮。比如,藏南区域的地热能开发,成了新能源产业的重要引擎。

一线无人区的开发也面临诸多挑戰。极端的气候条件、复杂的地质结构、环境保护与开发的矛盾,都考验着开发者的智慧。再者,基础设施投入巨大,回报周期长,風险也不容忽视。尽管如此,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绿色开发、智能化管理逐渐成为可能,为一线无人区的未来打开了新空间。

二线无人區更多体现為“转型”的阶段。这里通常是原本较为荒芜或被忽视的地区,通过政策扶持、產业引导逐步迈入新发展时代。如新疆的部分偏远地區,经过近十年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業布局调整,逐渐成为重要的能源和物流枢纽。二线无人區的特点在于其發展潜力和未来空间。

有的地区因为地理位置优越,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有的则因资源丰富,成为新兴产业的热土。这些二线地区的共同特点是:尚未达到一线的繁荣,但已拥有一定的基础。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產业逐步升級,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一方面,政府、企业和地方合作密切,共同制定发展战略,推动區域一體化。这些地区也在积极引入高新技術,比如无人驾驶、卫星监测、人工智能等,提升管理与生产的效率。另一方面,绿色可持续发展成為主旋律,生态保护与经济开发相辅相成,确保未来的長远发展。

三线无人区则多为边远、偏僻、尚未充分开发的地区。这些地方可能在交通、通信、医疗等方面已存在较大短板,但同时也蕴藏着巨大潜力。比如西藏一些偏远山区,虽条件艰苦,但因其独特的自然与文化资源,正在逐渐吸引文化旅游和特色产业的发展。

在三線无人区,挑战与机遇并存。基础建设仍在起步阶段,人口稀少,市场规模有限,但也因此有更多的潜在空间等待创新者去发掘。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可持续能源、新材料、无人技术领域的突破,三线地区有望迎来新一轮飞跃。重要的是,發展不應仅仅以资源开采为导向,还要结合生态保护、文化传承、民生改善,实现多元共赢。

例如,利用AI技术优化农业生态,推动特色旅游,既保护了环境,又带动了就业。这些努力将逐步缩小一线、二线、三线之间的差距,让更多地区共享繁荣。

结語:亚洲无人区的逐步开发,是一场融合了科技、政策与人文的深刻变革。从一线的试点示范,到二线的产业聚集,再到三线的潜力開发,每一步都彰显着“探索未知,创造未来”的精神。未来,无论是高效绿色的能源提取,还是智慧宜居的生态环境,都将在这些无人区交融绽放。

它们或许偏远,但都值得每一个有梦想的探索者怀抱希望,勇敢前行。

亚洲无人区的开发不仅仅是资源的堆积,更是一场区域格局的深刻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国家政策的导向、科技力量的推动以及企业资本的深度介入,它们共同塑造了一幅多彩的未来画卷。对我们来说,理解这些无人区的价值,需要放眼全球视野,感受区域合作的力量,以及未来可能孕育的无限可能。

而在整个过程当中,创新驱动显得尤为重要。无人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突破传统瓶颈,利用智能化、数字化技术提升管理效率,成为未来发展的新常态。比如,利用无人驾驶车辆进行矿区运输,借助卫星遥感进行生态监测,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资源配置。这些技术的应用为无人区开拓提供了强大助力,更让人相信,未来的亚洲无人區或许会成為科技创新的试验田。

绿色可持续理念的引入,顾及到生态环境的保护。无人区大多拥有丰富的生态资源,是许多濒危物种的家园。我们需要在开发中找寻生态与经济的平衡点。比如,推广绿色能源项目,如風电、光伏,减少碳排放,同时推动本地经济發展。与此生态旅游逐渐兴起,将自然景观转化为经济資产,让人们在体验大自然的增强环保意识。

在此背景下,区域合作也变得尤為重要。亚洲拥有广袤的疆域和丰富的多元文化,许多无人区横跨多个國家和地区。通过合作,可以实现资源的互补共享,减少重复投资。例如,一带一路沿线國家之间的能源、交通合作,将使无人区的潜能快速释放。國家间的合作也加强了安全与稳定,为无人区的持久發展提供了基础。

对未来的预测中,科技和合作将起到决定性作用。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前沿技术的结合,将为无人区提供数字化赋能。无人机巡检、自动化采矿、智能农业等,都将成为无人区的新制服。而跨国合作、地区共赢的理念,将促使这些荒漠、草原、山地变成充满活力的经济生态系统。

更为重要的是,未来的无人區将不再仅仅是资源的“搬运工”,而是人类生活方式的探索场域。考虑到气候变化、生态修复、可持续生活方式的需求,无人区可能成为未来绿色宜居示范地。比如,利用自然条件發展零碳城市、生态农业、智慧水务等新型生活模式,不仅满足生存需求,还能引领全球生态文明的方向。

在商业层面,投资者也开始关注无人區的潜力。政府激励政策、资本对绿色科技的倾斜,为企业提供了众多机会。无论是新能源的开發运营,还是智慧乡村、文化旅游的挖掘,都是未来值得期待的方向。投资的回报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更在于推动整个地区迈向可持续、繁荣的新未来。

这场无人区的变革,最深层次在于对未知的勇敢探索和对未来的无限想象。作为参与者,我们应站在科技、环境与人文的结合点,审时度势,积极作为。无人區的开发,不是简单的资源開采,更是一次区域升级、一场人类智慧的展示。未来的亚洲无人区,或许将成为全球值得瞩目的“绿色引擎”和“创新源泉”。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房天下记者 方可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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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倩、 廖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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