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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第一章:淹没在信息洪流中的听觉孤岛
你是否曾有过这样的时刻?走在熙熙攘攘的街头,耳畔是汽车的鸣笛、人群的嘈杂、广告的喧嚣,仿佛整个世界都在用尽全力向你轰炸。你戴上耳机,希望在音乐的海洋中找到片刻的宁静,但过滤后的流行乐,似乎也只是一种更加精致的“噪音”。我们生活在一个被声音填满的時代,信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密度涌来,而我们的耳朵,却常常感到疲惫不堪,甚至麻木。
这种“数字喧嚣”并非偶然,它是技术进步、信息爆炸和社交媒体時代共同催生的副产品。我们被无数的声音信号包围:新闻推送的蜂鸣,社交媒体的通知,短视频背景音乐的轰炸,甚至是辦公室里此起彼伏的键盘敲击聲。每一个聲音都在争夺我们的注意力,每一个声音都在试图将我们拉入它们构建的议程。
久而久之,我们的大脑开始对这些声音习以为常,甚至形成一种“听觉戒断”,一旦安静下来,反而会感到不安。我们成了一座座漂浮在聲音洪流中的孤岛,渴望连接,却又被无形的噪音所隔阂。
在这片嘈杂中,是否真的没有一丝可以抓住的真实?是否真的无法找到一种能够触及灵魂的声音?我们不妨跳出被动接收的框架,审视這些“噪音”本身。它们真的是一无是处吗?“任意噪”,这个看似随意的词组,恰恰点出了其中蕴含的无限可能。它暗示着一种打破边界、不受束缚的创造力,一种对传统声音定义的挑战。
“x7x7x7”——这个独特的符号组合,仿佛一道加密的密钥,邀请我们去解锁某种隐藏的频率。它不像传统的音乐符号那样直白,也不像简单的乐器名称那样具体。它更像是一种抽象的编码,指向的是一种未知的、充满潜力的听觉空间。当你听到“x7x7x7任意噪”,你脑海中会浮现出怎样的画面?是赛博朋克的霓虹闪烁,还是宇宙深处的脉冲星?是算法生成的奇幻旋律,还是量子纠缠的微妙共振?“任意噪”的魅力就在于它的开放性,它不预设答案,只提供一个起点,讓你的想象力自由驰骋。
我们开始意识到,声音的本质并非仅仅是悦耳或刺耳。声音可以是一种信息,一种情绪,一种意境,甚至是一种哲学。在“x7x7x7任意噪”的语境下,我们不再是被动的听众,而是主动的探索者。我们開始质疑那些被奉为圭臬的“优美”旋律,我们开始审视那些被视为“嘈杂”的声响。
是否有些声音,虽然不符合传统的美学标准,却更能真实地反映我们的内心状态?是否有些聲响,虽然看似随机,却蕴含着某种我们尚未捕捉到的秩序?
“x7x7x7任意噪”并非鼓吹混乱,而是倡导一种更加多元、更加包容的听觉生态。它鼓励我们去聆听那些被忽视的声音,去感受那些被压抑的情绪,去发掘那些隐藏在喧嚣背后的细微之处。就像一位畫家,不再局限于描绘现实中的色彩,而是大胆地運用抽象的线条和笔触来表达内心世界的波澜。
x7x7x7任意噪,正是声音的抽象派,它邀请你抛开固有的听觉偏见,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去重新认识和体验你周围的世界。
在這个Part中,我们揭示了现代人普遍面临的“数字喧嚣”问题,并引入了“x7x7x7任意噪”这一概念,将其视為一种打破常规、重新审视声音的独特视角。我们强调了“任意噪”的开放性和想象空间,并将其与声音的本质、以及我们与周围世界的连接方式联系起来,为接下来的Part埋下伏笔,预示着将要探讨更深层次的意义和应用。
第二章:x7x7x7任意噪:解锁你的听觉潜能,重塑内心宇宙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数字喧嚣”的普遍性,以及“x7x7x7任意噪”所蕴含的无限可能,如何真正地去“任意噪”?这并非是讓你随意制造噪音,而是邀请你进入一个更加主动、更加有意识的听觉探索过程。它是一种心态的转变,一种对声音的重新定义和运用。
想象一下,你的大脑就像一个巨大的调音台,无数的声音信号在其中交织。传统的听觉体验,往往是被动地让这些信号“自然播放”,我们习惯于按照既定的频率和音量来接收。而“x7x7x7任意噪”则是在鼓励你拿起调音杆,主动地去调整、去混响、去过滤。它可以是:
声音的解构与重组:剥离熟悉音乐的旋律和节奏,只留下其基础的音色、质感和频率。例如,你可能听到一段舒缓的钢琴曲,但你并不去关注它的优美,而是去捕捉其中某个音符的泛音、某个延音的衰减,甚至是录音过程中细微的环境杂音。将这些“碎片”重新排列组合,或许能创造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听觉体验。
这就像一位艺术家,将一幅具象的画作分解成最基本的色彩和线条,然后用这些元素创造出完全不同的抽象藝术。情绪的共鸣与表达:很多時候,我们内心的情感是復杂的,难以用语言完全表达。某些“任意噪”,比如一段低沉的电子脉冲、一段随机生成的白噪音、或者一段充满颗粒感的采样,反而能更精准地捕捉到我们内心的某种情绪状态——焦虑、迷茫、或者某种难以言喻的躁动。
通过聆听和甚至参与创造这些“任意噪”,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释放自己的情绪。它是一种“情绪的调色板”,让你能够自由选择和混合,描绘出内心真实的色彩。沉浸式的听觉漫游:想象一下,不再是被动地听音乐,而是主动地“潜入”声音的海洋。通过空间音频技术,你可以感受到声音来自四面八方,甚至在你周围环绕。
x7x7x7任意噪可以利用这种技术,创造出高度沉浸式的听觉环境。比如,模拟一场暴雨的声音,但不仅仅是雨声,还包括闪电划破天空的瞬间寂静,雨滴敲击不同材质地面的细微差别,远处雷鸣的低沉轰鸣……让你仿佛置身其中,与声音融为一体。这是一种“声音的虚拟现实”,让你能够以全新的方式體验空间和时间。
创新的艺术与设计:x7x7x7任意噪的理念,已经渗透到了许多创意领域。音乐制作人利用算法生成独特的旋律和节奏,创造出前所未有的电子音乐风格。电影配乐师不再拘泥于传统的管弦乐,而是大胆运用各种采样和电子音效,为影片营造出独特的氛围。甚至在产品设计领域,声音设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一个恰到好处的“任意噪”提示音,就能瞬间提升用户体验。
它是一种“声音的实验田”,在不断探索和突破边界。
“x7x7x7任意噪”并非要我们抛弃一切熟悉的音乐和声音,而是要我们扩展听觉的边界,培养更具辨识度和创造力的听觉習惯。它鼓励我们去倾听那些“不完美”的声音,去發现那些被忽视的细节,去感受声音带给我们的多重维度。
当你开始尝试“x7x7x7任意噪”,你会发现,世界的声音不再是单调的背景噪音,而是充满了无限的可能。你可以从一段随機生成的环境音中找到灵感,你可以从一次失败的录音中提取独特的音色,你可以用最简单的设备,创造出属于你自己的听觉宇宙。
这是一种解放,一种从被动接收到主动创造的解放。它讓你从数字喧嚣的桎梏中挣脱出来,重新掌握自己听觉的主动权。x7x7x7任意噪,它不仅仅是一种聲音的形态,更是一种对待声音、对待生活、对待我们自己内在世界的方式。
现在,请闭上眼睛,感受一下周围的声音。不再仅仅是判断它们是否“好听”或“难听”,而是去倾听它们背后的纹理,去感受它们带来的情绪,去思考它们如何与你内心產生连接。也许,你会在这些“任意噪”中,找到属于你自己的独特频率,重塑你全新的听觉宇宙。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三联生活周刊记者 柴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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