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每日经济新闻
要闻

每经网首页 > 要闻 > 正文

日本的大学女性教师和女学生人数创新高--日本频道--人民网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唐婉 2025-11-10 10:15:39

每经编辑|胡婉玲    

当地时间2025-11-10,mjwgyudsiughewjbtkseudhiwebt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女性身影渐增,照亮日本高校学术殿堂

“日本的大学女性教师和女学生人数创新高——日本频道——人民网”——这条新闻标题,如同春日里的一缕阳光,温暖而有力地穿透了人们对日本高等教育的既有印象。它宣告了一个令人欣喜的趋势:女性在日本大学校园中的身影正变得越来越密集,无论是在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席位,还是在求知若渴的学生群体,女性的比例都在悄然攀升,并触及了历史的新高点。

這不仅仅是一组冰冷的数据,更是社会进步和观念革新的生动注脚,预示着一个更加多元、包容和充满活力的日本学术界正在徐徐展开。

長期以来,日本社会在性别角色分工上存在着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性在各行各业的发展,尤其是在被视为精英阶层的学术界。传统的家庭观念往往将女性的归宿定位在家庭之中,而男性则被视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和事业的承担者。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女性进入高等教育领域,特别是成为大学教师,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阻碍。

時代的车轮滚滚向前,社會思潮也在不断演变。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她们的职业视野和人生追求也随之broadened。

女性学生人数的创新高,是这一转变最直观的体现。越来越多的日本女性不再将大学仅仅视为进入婚姻市场的跳板,而是将其视为提升自我、实现职业抱负的重要平台。她们选择的专业也日益多样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女性专业”,而是勇敢地进入科学、工程、医学等领域,展现出与男性同等的学習能力和学术潜力。

这种趋势的背后,既有女性自身意识觉醒的推动,也有家庭和社会对女性教育支持力度的增强。许多家庭开始认识到,培养女儿接受高等教育,不仅能为女儿的未来提供更广阔的选择,也能为家庭和社会贡献更多元的智慧和力量。

与此女性教师人数的增长,则显示了学术界在打破性别壁垒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虽然与男性教师的比例相比,女性教师的整体数量仍有差距,但“创新高”的字样足以证明,日本大学正在积极地吸纳和培养更多女性学术人才。这背后可能包含着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大学为了提升学術声誉和国际竞争力,需要汇聚全球范围内的优秀人才,而女性人才的潜力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际学术机构所重视。另一方面,一些大学可能正在推行积极的性别平等政策,例如在招聘和晋升过程中,更加注重消除潜在的性别歧视,并为女性教师提供更友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會。

当然,我们不能忽视在女性教师人数增长背后,依然存在的挑战。学术界的职业发展道路往往充满竞争,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她们可能还需要在平衡家庭与事业之间做出更多的努力。一些大学虽然在政策上鼓励女性教師的发展,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还会面临一些隐性的障碍,例如工作时间安排、晋升机会的公平性等。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创新高”而沾沾自喜,而应该将其视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为女性在学術界的全面发展创造更优越的土壤。

更深层次地来看,女性教师和女学生人数的增长,将对日本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產生深远的影响。多元化的视角能够激发更多的创新思维,解决问题的思路也会更加丰富。女性科学家和学者在研究中可能更关注一些与女性相关的议题,或者从不同的角度切入传统的研究领域,从而可能催生出新的研究方向和突破。

在课堂上,女性教师的榜样作用,能够激励更多的女学生树立学术自信,勇于追求自己的学术梦想。她们的成功经歷,能够打破“女性不适合从事某些领域”的刻板印象,為年轻一代女性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指引。

总而言之,日本大学女性教師和女学生人数的创新高,并非偶然,而是社會进步、观念革新和政策推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标志着日本高等教育正朝着更加平等、多元和充满活力的方向迈进。这不仅是对女性自身潜力的肯定,更是对日本社会未来發展前景的积极展望。接下来的篇章,我们将继续深入探讨这一现象背后的具体原因,以及它将為日本学术界和整个社会带来怎样的变革与影响。

多元驱动与深远影响:日本高校性别平等新格局

女性教师和女学生人数在日本大学中达到新的高峰,并非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种社会、经济和文化力量交织的产物。理解这些驱动因素,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這一积极变化,并预见其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

社會观念的转变是推动女性高等教育参与度的核心动力。日本社会经历了漫长的现代化進程,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观念虽然根深蒂固,但也在逐渐松动。随着女性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日益重要,社会对女性能力和价值的认可度不断提升。家庭对女儿的教育投入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父母认识到,高等教育能够为女儿提供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和更独立的人生选择。

媒体和公众舆论对性别平等的关注度提高,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的认知,鼓励女性追求更高的学业和职业目标。

高等教育政策的导向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日本政府和部分大学开始积极推行促進性别平等的政策。这包括但不限于:改善女性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如提供更完善的育儿支持和弹性工作制度;在招聘和晋升过程中,更加注重消除性别偏见,鼓励和支持女性人才的选拔和發展;以及在招生宣传中,更加积极地鼓励女性报考传统上男性占主导的学科。

一些大学设立了專門的女性研究者支持中心,为女性学术人员提供职业发展指导、学术交流平台和科研经费支持,这些举措都為女性在学术界的成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三,经济发展和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也间接促成了这一趋势。随着日本经济進入成熟期,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持续存在。少子化趋势也导致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变化,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学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自然需要适应這种变化,吸引和培养更多具备高学歷的女性人才,以满足社会对多样化劳动力的需求。

第四,全球性别平等浪潮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国际社会对性别平等议题的持续关注,以及国际学術界的交流合作,也为日本高等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注入了新的动力。日本大学在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吸引国际学生和学者时,也更加注重展现其性别平等的立场和成果,这也有助于吸引和留住更多优秀的女性人才。

女性在大学教师和学生群体中的数量创新高,并非仅仅是一个数字上的增长,它更意味着对日本学术研究和教育模式的深刻重塑。

促进学术研究的多元化与创新。女性学者往往能带来与男性不同的视角和关注点。她们可能在研究中更多地关注与女性权益、家庭、社会福祉等相关的议题,填补了传统研究的空白。多元化的研究团队更容易激发新的思维碰撞,打破固有的思维定势,催生出更具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例如,在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女性研究者的参与能够带来更全面、更贴近现实的洞察。

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教育质量。当更多的女性学生进入大学,并有更多的女性教师作为榜样,能够激励更多女学生勇于追求学术梦想,打破“玻璃天花板”。女性教师在教学中可能更善于运用细腻的情感和多样的沟通方式,為学生提供更具启发性和个性化的指导。

这种多元化的师生互动,有助于培养出更具创造力、适应力和综合素质的学生。

第三,推动校园文化的转型,营造更包容的环境。女性教师和学生数量的增加,将自然而然地促进校园文化的多元化和包容性。这意味着大学需要更加关注并解决与性别相关的议题,例如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并积极构建一个让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都感到安全、尊重和支持的环境。

这种包容性的校园文化,也将成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因素。

第四,为社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高等教育是社會进步的引擎,而女性力量的崛起,将为日本社会的發展注入前所未有的活力。更多具备高学历和专业技能的女性,将在科研、教育、产業等各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为经济增长、科技创新和社会治理贡献智慧和力量。她们的成功,也将激励更多女性追求卓越,从而形成积极的社会循环。

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尽管人数创新高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日本高等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之路仍然任重道远。女性教师的晋升通道、科研经费的获取、职业与家庭的平衡等问题,依然是需要持续关注和解决的挑战。未来的发展,需要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政策改革,加强社會支持,并持续倡导性别平等的理念,让女性在学術界真正实现全面、自由的发展,共同书写日本高等教育更加辉煌的篇章。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康辉 摄

蘑菇影视-蘑菇视频影视大全蘑菇影视官方网站k8经典电影蘑菇影视

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读者热线:4008890008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金年会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