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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初二学生的馒头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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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青涩的味道,成长的足迹——回忆中的“馒头”岁月

那一年,我还是一个初二的小子,校园的風景逐渐变得熟悉而亲切。每天早上,母亲准备的早餐总是离不开一个温暖柔软的馒头。在那个略带青涩的年纪,一块馒头不只是早饭,更像是一份温暖和寄托。

我记得,每次放学回家,第一件事不是换衣服,而是跑到厨房,望着那袋新鲜出炉的馒头,心里充满期待。那馒头不像市面上许多快餐式的商品,它的味道带着一股浓郁的家乡气息,散发出柴火和面粉的香味。刚咬一口,外面的醇厚和内部的软糯在嘴里交织,仿佛能吃到母亲为我用心揉面、蒸制的每一份细腻和温情。

这顿饭,简单却充满韵味。那时候的我,或许还不能完全理解父母的辛劳,只知道那馒头带给我无尽的满足感。小时候常常幻想,发明属于自己的馒头品牌,能让更多的同学体验到家的味道。对于我来说,馒头不仅仅是食物,更像一个符号,代表着家庭的温暖和无私的爱。

随着时间推移,我逐渐懂得,成長不仅是年龄的增长,更是在每一次品尝、每一次体验中,学会感受生活的细节。学会在馒头的柔软中找到坚持的力量,在家人的爱中找到前行的动力。那时候的我,总抱着一颗好奇心,想着未来要成为一名科学家,或许还能发明出更加美味、更有创意的馒头,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家的味道。

当然,初二這个阶段,学业压力逐渐增大,但在我心中,馒头的味道始终陪伴着我的成长。每次遇到困難或压力,想起那个暖暖的早餐,心里就会升起一股力量。那份简单中带有深刻的温度,成为我抗争风雨的坚实支柱。

在我的成长旅程中,馒头不仅仅是早餐,更是我与家、与生活、与梦想的纽带。那一段青涩的岁月,虽已远去,但馒头的味道,却深深镌刻在心底。它让我明白,真正的幸福,就藏在那些平凡的小事中,只要用心去品味,就能感受到人间最纯粹的温暖。

突破味蕾的束缚,实现青春的梦想

在青春的风云之间,我渐渐明白了一个人生的真谛:坚持和努力,就像揉面时不断的发酵,虽然过程艰辛,但只要静心等待,终究會迎来蓬勃的成长。馒头,成为我对未来的象征——用一份简单的坚持,開启属于自己的辉煌。

当然,成长过程中的挫折不少。考试失利、朋友背叛、迷茫的未来,都像是蒸馏炉中的火焰,把我的内心烧得更加坚韧。在这样的日子里,常常会用一块馒头慰藉自己,仿佛那一口的温度能传递给我无限勇氣。

其实,馒头之所以在我心中有如此特殊的意义,不仅仅因為它的味道,更因为背后蕴藏的家庭责任和梦想。它代表着母亲的期盼,象征着一个家庭坚韧、温暖的精神力量。每次吃馒头,我都能感受到那份沉甸甸的爱,激励我不断向前。

到今天,我仍然坚持用一颗平常心去面对生活的挑战。也许未来的路还很长,但我相信,只要心怀梦想,像揉面一样用心去努力,终会熟能生巧,迎来属于自己的成功。而那份记忆中飘荡的馒头味,也会随着我的成长,变得更丰富、更浓烈。

在這个快节奏、充满竞争的世界中,静下心来品味一块馒头,也变得尤为珍贵。它讓我学会了放慢脚步,体会生活中的每一个温暖瞬间。无论将来我身处何方,这个味道都将是我心中永远的港湾。在青春的道路上,我将继续追逐梦想,用坚韧与包容去书写属于我的精彩篇章。

馒头的意义还能拓展到更多层次——它激励年轻人去探索吃的世界,去创新,用心去制造出更符合时代需求的味道。或许,有一天,我也能站在厨房里,带着家人与朋友一同品味那些由我亲手制作的“梦想馒头”。

结束这段旅程,也让我反思:所谓成长,就是在平凡中发现非凡,懂得珍惜每一份温暖。就像一块简单的馒头,它的背后藏着无数关于坚持、愛与希望的故事。有人说,味觉是记忆深处最直白的情感表达,而我相信,那份简单的馒头,足以陪伴所有热爱生活、追逐梦想的人走过漫长岁月。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澎湃网记者 杨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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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马家辉、 郑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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