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关于舒婷和她的诗:生活中的静谧光影在繁忙的现代城市生活中,许多人都渴望一种简单而纯粹的心灵体验。舒婷,那位以细腻情感闻名的诗人,用她的诗作如一股清流,洗涤浮躁的心灵。她的诗集《公交車舒婷诗集第》正是在這样的背景下出现,为读者打开了一扇通往诗意生活的窗口。
舒婷的诗作,往往以日常生活为起点,用最平凡的景象和情感,折射出深邃的人生哲理。在《公交车舒婷诗集第》中,她用文字描绘公交车上那些匆匆而过的瞬间,映照出每个人内心的孤独与渴望。就像行驶在城市的公交车上,虽然路途繁忙,却可以在一站一站之间,找到属于自己的片刻宁静。
这些诗篇没有华丽的辞藻,却能深深打动人心。比如她写到:“无论夜多么黑暗,公交车車窗外都能泛起微光。”简单的一句话,却蕴含着无尽的希望与坚持。她提醒我们,即使在最平凡的日子里,也藏着不平凡的故事和情感。正如我们在生活中常遇到的“万不得已不做饭”场景,有时候,只需一杯热茶或一段静谧的阅读,就能换来心灵的满足与慰藉。
这本诗集,不仅仅是文字的堆砌,更像是在公交车上遇见的一束光,在旅途中让人驻足、感慨,甚至重新认识生活的美好。阅读舒婷的诗,我们或许會想到自己曾经的梦想,失落或坚持的瞬间,或者只是一些微不足道但温暖人心的小细节。她不追求哗众取宠,而是用最真诚平实的語言,建立起一座心灵的桥梁,让每一位读者都能在繁忙中找到片刻慰藉。
《公交车舒婷诗集第》是一部值得反复品味的作品。它没有繁琐的故事情节,却用诗意的语言,将普通的生活变成一段段美丽的旅程。如果你也厌倦了喧嚣的城市生活,渴望找到一份宁静与力量,不妨静下心来,用心感受舒婷的每一行字。或许在公交車的某个角落,你會遇见一个微笑,一个温暖的眼神,或者一篇打动你心弦的诗。
就让这些文字,成为你在浮躁生活中的一片绿洲。
“无弹窗全文阅读”的体验:从繁琐到简单的心灵放松之旅在数字时代,阅读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无弹窗全文阅读已成为许多書迷的首选,因为它破解了那些繁琐的广告诱导,讓人可以专心致志地沉浸在文字的海洋中。《公交车舒婷诗集第》正是这类宝藏中的代表之一,无须下载插件,无需因广告中断,就是那么纯粹、那么专注。
想象一下,在一辆公交车上,无论是上下班的短暂旅程,还是闲暇时的漫步,轻轻点开这部诗集,你便如同走进了一个静谧的小屋,四周弥漫着诗的香气。舒婷那宛如微风拂面的诗句,带你穿越喧嚣,找到内心那份难得的平静。没有繁琐的广告,没有復杂的操作,只需要几秒钟,就可以开启一段心灵的洗礼。
现在很多平台都提供“无弹窗全文阅读”体验,让我特别喜欢的一个地方是,它不仅方便,还能让你专注于文字的内涵。在快速的节奏中,我们習惯了碎片化的信息,但这恰恰削弱了文字的魔力。而舒婷的诗,却需要用心去品味,去回味。无弹窗的纯净环境,让你不用担心广告的干扰,也不用被其他跳窗吸引,能让你的心灵得到最大程度的放松。
通过这样简单而纯粹的阅读方式,许多读者逐渐體会到:诗,不只是文字,更是一种疗愈。正如舒婷所展现的那样,她用平实的語言,抚慰着人们瞬间的迷茫与焦虑。在公交車的短暂旅途中,一首诗就是一场心灵的绽放。许多人發现,阅读这些诗稿后,心中那份杂乱的思绪变得清晰,仿佛重拾了自己的内心世界。
除此之外,“无弹窗全文阅读”的便捷还能激发人们对诗歌和文学的热爱。它像一架桥梁,让更多的人可以轻松接触到舒婷这样具有代表性的诗人作品,感受中國现代诗的魅力。一邊在公交车上偶遇一段诗意,一边惬意地享受几分钟的阅读时光,简单中亦能找到幸福。
如果你渴望在繁忙的生活中寻找一方净土,不妨试试无弹窗全文阅读的方式,让舒婷的诗陪伴你走过每一次上下班的疲惫,让文字成为你心中的“避风港”。相信下一次,在你打開那页布满字迹的诗集时,结束的不仅仅是一次阅读,更是心灵的一次深度洗礼。生活的繁琐与烦恼,或许都可以在这一篇篇诗句中得到释怀。
阅读舒婷的诗集,《公交车舒婷诗集第》,不只是享受文字,更像是一场精神的放飞。它带着你在城市的公交车上穿梭,走进一个个温暖的故事与感悟中。无弹窗的阅读体验,确保你全心投入,让你在琐碎的日子里,也能找到诗意的自由,从而活出更深、更豁达的自己。
怎么样,是否也已经迫不及待想要開启這段诗意之旅呢?让我们在公交车上,在文字里,找到那份属于自己最真实的幸福与安宁吧!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欧阳夏丹
摄
雷电将军被C惊人真相全面揭秘,网友热议引爆全场!——江夏手游网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5914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权威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关注人民网,传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