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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演艺圈事件1-39的背景资料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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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全球娱乐產业的版图中,韩国演艺圈以其独特的魅力和高效的产业链,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光华耀眼的明星光环背后,却隐藏着一连串令人震惊的事件,从1号事件到39号事件,这些都像是在折射一面行业的多样性镜像。

从出道的迷茫到成名的荣耀,再到危机的突袭,韩國娱乐圈的每一个事件都折射出行业的痛点。第一批事件(编号1-10)多集中在艺人心理健康、媒体曝光及塑造公众形象方面。比如,演藝压力巨大导致的心理健康问题、虚假形象的建立带来的困扰,以及媒體对明星隐私的无限放大。

这些都暴露了行業对明星身心健康的忽视,也引发了社會对娱乐产业伦理的广泛讨论。

随着事件逐渐升級(11-20号),行业開始显露出更加深层次的问题:潜规则、權力结构的失衡,以及??????的腐败。这段时间,一些有影响力的经纪公司和制作公司被曝光涉及贿赂、操控、甚至性骚扰,成為震惊一时的焦点。一些明星因牵扯其中而身陷危机,公众对行业的信任开始动摇。

在這背后,行业的金字塔式权力结构逐渐浮出水面,不少中小艺人也在潜规则的暗流中挣扎。

到了后期(21-30号),娱乐行业的生态开始出现变化。公众的舆论趋向更加理性,媒体也逐步扮演起行业监督者的角色。不少明星和行业大佬開始反思,推动行业自我改善。与此反腐败运动展开,政府介入调查,强化行业法规。特别是在“明日之星”、新人选秀的崛起中,公开透明逐渐成为行业新标准。

此時,行业面对的不仅是危机,也是转型的契机。

至31-39号事件,行业的阴暗面依然存在。一些涉及非法交易、假货争议、甚至黑粉攻势的事件,暴露出行业管理的漏洞。这也引發了社会对娱乐产业是否能实现真正公平、健康發展的热议。行業内部的纷争、艺人自律的缺失,让人怀疑未来的道路是否仍充满光明。

综上来看,这些事件虽以数字编号划分,但共同描绘出一个行業在高速发展中遇到的阵痛。从心理健康、职業道德,到权力监督、行业法规,每一环都在推动韩国演艺圈的深层变革。未来,这个行业的破解之道或许在于更加透明、规范以及对艺人权益的尊重。只有这样,韩国演藝圈才能在全球舞台上,展现出更加真实、健康的发展姿态。

走过风风雨雨,韩國演艺圈迎来了新一轮的洗牌与机遇。从众多事件中汲取教训,未来的演艺生态需要在多个层面进行革新:制度保障、公众监督、行业自律以及藝人自我成长。

制度保障是基础。建立透明、公正的管理体系,将内幕操作、潜规则、贿赂等现象严厉遏制。竞争机制的公平性,职业道德的自觉,是维护行业良心的根本。比如近年来引入的实名制、加强对经纪公司的监管、完善艺人权益保护法案等,都在逐步筑牢行业的制度防线。

公众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媒體、粉丝甚至普通观众都开始意识到自己在行业变革中的角色。从曝光负面事件到支持正能量,民意成为推动行业改善的巨大推手。在社交媒體的推动下,透明化程度显著提高,艺人日常表现、公司运营状况都能被快速检视,这对行业的自我净化起到积极作用。

再次,自律成为行业的新趋势。许多明星和行业协会纷纷号召艺人要有责任心,明确职业操守。入行不再只靠颜值,还要有才华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大量自我提升和技能培训,也促使艺人远离歧视与偏见,迈向更成熟的职业生涯。这不仅提升了艺人的专业素养,也帮助塑造了更健康的娱乐生态。

年轻一代的崛起带来新氣象。从偶像出道、短视频创作者到多元化的内容生产者,他们的崭新形象和表达方式,丰富了產業生态。未来,行业将更倾向于多样化,打破“单一偶像”模式,让不同类型的才华得以展现。

展望未来,韩国演艺圈的转型已在路上。我们或许会看到一个更开放、更公平的娱乐环境,一个以才华和责任为核心的行业文化。艺術的本质在于激发人们对美的追求,而健康的行业生态,正是在坚持真实、透明的道路上羽翼渐丰。

当然,这条路不会一帆风顺,行业内部的利益角逐、变革阻力都在等待着检验。但只要行业各方携手努力,坚定信念,未来将会迎来一种全新的娱乐生态,讓全球观众享受到更纯粹、更真诚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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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王克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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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闾丘露薇、 李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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