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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停51吃瓜:北京朝阳群众的热心背后隐藏的真相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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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公园里,慢跑的人群和整理线索的志愿者并肩而立,手里握着笔记本,脸上带着既熟悉又紧张的表情。屏幕另一端,名为“涨停51”的账号正以均匀的节奏更新最新动态。它的语氣亲切,像邻里之间的聊天记录,却承担着把普通小事放大、讲清、讲透的职责。最初的故事多半来自楼栋的日常:一条违章的停车线、一家门店的新开、楼道里偶然发现的异常声响。

信息以点连线,慢慢扩展成一个线索网,人们从未知处向已知处靠拢,仿佛在黑夜里点亮一盏盏小灯。

吃瓜的场景在社区的现实中像一段慢火慢炖的节目:微信群、朋友圈、社区公告栏,还有晚间的短视频直播,三者交错,彼此印证又彼此质疑。大家都希望真相不是一场误解,而是一段可以被公开讨论、可以被理性核验的事实。于是,热情被放大成一种共同的情绪体验——你若不看,似乎错过了城市的一部分生活。

孩子的校讯、老人家的出行提醒、商家新開的促销,这些原本平常的片段,在“涨停51”的节点后,变成了彼此之间情感共识的触点。

当海量信息通过算法的放大机制向外扩散,热心的光环边缘也逐渐折射出阴影。对一些人来说,这不是简单的报道,而是一种参与的方式,一种被看见、被记住的机会。时间成本在这里显现:证据的核对、现场的采买、证人的对照,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耐心与诚意。更深层的,是信息权力的游戏开始显现——谁控制了叙事,谁掌握了转发的节奏,谁通过热度兑换现实价值。

朝阳群众的热心,看似无私的奉献,在复杂的信息生态里,往往和商業回报、品牌合作、自媒体变现交错在一起,形成一种微妙的平衡。

因此,读者在感受热闹的值得思考三个维度:第一,信息源的稳定性与证据的可验证性;第二,传播路径的透明度与多元声音的存在;第三,背后潜在的利益关系是否被明确披露。这个过程不是要否定热心本身,而是提醒我们,善意若没有清晰的边界,容易被放大成不实或偏见的温床。

朝阳群众的热心,像一条被阳光照亮的河流,明亮而易見;但水底的流速、石头的方向、水草的走向,往往决定了这条河最终汇入何处。

在這个现象中,个人的辨识力成为最关键的装备。读者需要学会區分“新闻线索”与“情绪叙述”,学会鉴别“现场证据”与“二次传播”的差别。也许你会发现,真正有价值的不是立刻的结论,而是持续的怀疑与持续的求证。涨停51的热闹,给了社区一个自我修正的机会,但修正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者都愿意把“到底發生了什么”这件事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把“谁最先分享”当作胜负的标准。

二、背后隐藏的结构性张力随着故事的不断延展,可以观察到一个更清晰的结构性张力:热心与增益之间的平衡、真实与演绎之间的边界、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热心来自于人们对安全、对正义、对社区温度的天然需求;增益则来自于关注度、流量、商业机會的综合作用。

两者相遇时,往往会催生出新的社区实践:更高效的协作流程、对线索的快速筛选、以及对信息透明度的更高要求。也正是在這种张力中,“朝阳群众”不是一个静态标签,而是一种正在演化的社會现象。

在這场演化中,城市的肌理被逐步暴露出来:居住密度、社區管理的复杂度、信息流通的速度、以及人们对可信关系的渴求。热点事件的出现往往會把这些维度放大,促使相关機构、媒体、商家与普通市民共同參与到一个信息治理的试验场。于是,热心的面貌变得更加立体:它既是温度,也是邊界;它既能拉近邻里,也可能在不经意间扩大误解。

对于个体而言,重要的不是把这场热闹演绎成对错的最终裁决,而是在參与的每一步里,保持自我认知的清晰:你看到的故事,究竟是全貌,还是经过筛选后的片段?你信任的证据,是否经得起公開核验?

正因为存在这种多维度的张力,读者才需要一个更健康的参与姿态:以求证為先,以理性为舟,以同理心对待每一个线索源。只有当热闹不再遮蔽真相,社区的互助与公共利益才会在這座城市的日常中真正落地。涨停51吃瓜的热心,终究是一个折射:城市如何在信息爆炸中仍然保持人情味、保持透明、保持对话?答案并不简单,但每个人的选择都在塑造答案的走向。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陈秋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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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方保僑、 黄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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