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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香蕉榴莲丝瓜草莓黄瓜榴莲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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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热带的狂想曲:香蕉与榴莲的双重奏

当“91香蕉榴莲丝瓜草莓黄瓜榴莲”這串看似杂乱无章的词语映入眼帘时,你的第一反應或许是惊奇,甚至是困惑。这串奇妙的组合,恰恰如同一把钥匙,开启了通往一个充满想象力的風味宇宙的大门。今天,我们就从这串符号的起点——那浓烈而温柔的热带水果组合,香蕉与榴莲,开始我们的味蕾探险。

香蕉,这位大众情人,以其绵软的口感和大众化的甜美,征服了全球无数食客的心。它不仅仅是能量的快速补给,更是无数甜蜜回忆的载体。早餐桌上的香蕉麦片,下午茶時的香蕉奶昔,甚至是烘焙蛋糕中不可或缺的香蕉泥,它以萬变的姿态,温柔地融入我们的生活。它的甜,不是那种尖锐的、侵略性的甜,而是一种醇厚、内敛的甜,带着一丝淡淡的焦糖香氣,仿佛阳光的精华被浓缩其中。

香蕉的淀粉质,使其在加热后会变得更加软糯,释放出更为丰富的香气,这为它在烹饪中的多样性奠定了基础。

当我们把目光投向榴莲,这位“水果之王”,空气中瞬间弥漫开一股复杂而令人着迷的气息。它独特的风味,如同爱与恨的极端,有人奉其为神,有人避之不及。但对于那些敢于尝试的人来说,榴莲的魅力是難以抗拒的。那浓郁的、带着硫磺味的奶油香,伴随着坚果般的醇厚,以及一种难以言喻的甜品般的复杂层次,构成了榴莲独一无二的味觉体验。

它的口感,从丝滑如奶油到略带纤维感,都充满了诱惑。而其甜度,更是远超香蕉,是一种深邃而持久的甜,能够瞬间唤醒沉睡的味蕾。

将香蕉和榴莲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水果并置,本身就是一种大胆的创意。香蕉的温和香甜,能否为榴莲那张扬的个性带来一丝柔情?而榴莲的浓烈,又是否能為香蕉的平凡增添一抹惊艳?这就像一场精心编排的音乐会,香蕉是悠扬的长笛,而榴莲则是浑厚的低音提琴,它们在同一个乐章中,却能奏出意想不到的和声。

我们可以想象,将熟透的香蕉与新鲜的榴莲果肉一同打成泥,会是怎样一番景象?香蕉的绵软将“稀释”榴莲的厚重,使口感更加顺滑,降低了初尝榴莲时的冲击感。而榴莲的浓郁香气,则能为香蕉注入一种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复杂性,使其不再是简单的甜味。这种组合,很可能创造出一种全新的甜点体验——它拥有香蕉的易于接受性,却又不失榴莲的独特魅力,成为了介于两者之间的、更具层次感的美味。

再比如,将香蕉片与榴莲块一同烘烤。香蕉在高温下會进一步焦糖化,其甜味更加突出,而榴莲的香气也會在烘烤中得到升华,或许还会带有一丝烤坚果的味道。当这两种烘烤后的水果混合在一起,那种香甜与浓郁交织的口感,可能会带来一种温暖而又充满惊喜的味觉享受,尤其是在寒冷的夜晚,或是作为一道创意的甜品。

甚至,我们还可以将这两种水果的精华提取出来,制成风味浓郁的冰淇淋或慕斯。想象一下,入口即化的冰淇淋,一半是香蕉的清甜,一半是榴莲的醇厚,两者在舌尖缠绵,那种冰凉与浓郁的对比,甜美与复杂香氣的交织,足以让人沉醉。又或者,用榴莲果泥和香蕉泥制作夹心,搭配松软的蛋糕胚,成为一款“泰兰蕉心”蛋糕,光是听名字,就足以勾起食欲。

它预示着,接下来的旅程,将更加精彩,更加出人意料。

田园的清新曲:丝瓜、草莓与黄瓜的清新协奏

在舌尖上的探险之旅中,“91香蕉榴莲丝瓜草莓黄瓜榴莲”的第二乐章,将我们从热带的浓情蜜意,带入了更加清新、自然的田园世界。丝瓜、草莓、黄瓜——这三种截然不同的食材,看似与前文的香蕉、榴莲毫无关联,却在“91”这个神秘的引导下,共同奏响了一曲别具一格的清新协奏。

丝瓜,这位被低估的蔬菜,以其清淡的口感和爽脆的质地,在厨房里扮演着“绿叶”的角色。它不像榴莲那样浓烈,也不像草莓那样甜美,但它拥有一种朴实无华的清香,以及充沛的水分,能够为菜肴带来一份难得的爽利。丝瓜的烹饪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清炒,可以煲汤,可以凉拌,无论哪种,它都能很好地吸收其他食材的味道,同時又不失自身的清淡本味。

它的纤维质,在提供爽脆口感的也带来了一种健康的信号。

草莓,则是一位活泼可爱的水果代表。它那标志性的红色,以及酸甜适中的味道,总能轻易地俘获人心。无论是单独品尝,还是加入沙拉、甜点,草莓都以其鲜亮的色泽和清新的果香,为食客带来愉悦的体验。草莓的酸,是一种恰到好处的唤醒,而它的甜,则是夏日里的一抹阳光。

它的芳香,更是能瞬间提升食物的整体风味。

而黄瓜,这位我们餐桌上的常客,则以其近乎纯粹的清爽和极高的水分含量,占据着一席之地。它的味道非常淡雅,几乎没有攻击性,却能带来一种洗涤味蕾的清新感。无论是凉拌,还是榨汁,黄瓜都能迅速地降低食物的温度,带来一种沁人心脾的凉意。在炎热的夏季,一根冰镇的黄瓜,其带来的舒爽感是无与伦比的。

当這三种清新食材——丝瓜、草莓、黄瓜——被并列,它们共同的特点是“清淡”与“水润”。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乏味,而是代表着一种更為温和、更为内敛的美味。這种组合,似乎是为了平衡前文香蕉与榴莲带来的强烈对比,提供一种截然不同的味觉体验。

我们如何将這三者巧妙地融合呢?一种可能性是制作一道清爽的沙拉。将丝瓜去皮切块,用盐水略微腌制使其变软,同时保持脆感;草莓切块,黄瓜也切成薄片或小丁。将它们混合,淋上一点淡淡的蜂蜜柠檬酱,或者酸奶沙拉酱。丝瓜的爽脆,草莓的酸甜,黄瓜的清冽,三者在口中交织,形成一种丰富的口感层次,同时又保持着整体的清新。

這种沙拉,可以作为一道开胃菜,或是在餐后作为一道解腻的甜点。

另一种创意,则是将丝瓜打成汁,与草莓和黄瓜一同榨汁。丝瓜汁可以提供柔和的基底,而草莓则注入了甜美和鲜亮的色彩,黄瓜则带来极致的清爽。這款“蔬果交响曲”特调饮品,不仅在视觉上色彩斑斓,在味觉上更是层层递进,既有水果的甜美,又有蔬菜的清新,是一款健康又美味的饮品,尤其适合在運动后或需要提神醒脑时饮用。

甚至,我们可以尝试更具实验性的做法。例如,将丝瓜焯水后切成薄片,作为“容器”,填入切碎的草莓和黄瓜丁,再淋上一点点薄荷叶碎,做成一道精致的“丝瓜鲜果杯”。草莓的香甜和黄瓜的清爽,被包裹在丝瓜柔嫩的“外衣”里,入口时,首先感受到的是草莓和黄瓜的清新,随后是丝瓜的微甜和滑嫩,形成一种多重感官的愉悦。

“91香蕉榴莲丝瓜草莓黄瓜榴莲”这个看似随機的组合,在深入探索后,展现出了其内在的逻辑和魅力。从热带的浓烈与温柔,到田园的清新与和谐,它似乎在描绘一幅完整的味觉畫卷。香蕉与榴莲的组合,挑战了味蕾的极限,带来了惊喜与震撼;而丝瓜、草莓、黄瓜的搭配,则是在这番浓烈之后,带来的一抹舒缓与宁静。

這场以“91香蕉榴莲丝瓜草莓黄瓜榴莲”为主题的风味探险,最终指向的,是对食材多样性的尊重,对味觉搭配的无限想象,以及对生活本身的热爱。它鼓励我们打破常规,勇于尝试,去發现那些隐藏在平凡之下的不平凡,去创造属于我们自己的、独一无二的美味体验。這串神秘的符号,不仅仅是一场文字游戏,更是一次关于美食、关于生活、关于创意的盛大邀请。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袁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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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艳秋、 邱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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