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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帽社区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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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拨开迷雾,理解“绿帽”背后的情感迷局

“绿帽”——这个词汇承载了太多复杂的情感与社会隐喻。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词语,更像是一道情感的伤疤,一抹难以言说的尴尬,甚至可能是一场关系的地震。在很多人眼中,“绿帽”似乎是婚姻或感情关系中最为糟糕的结局,是信任崩塌、尊严扫地的代名词。如果我们仅仅将目光停留在表面的指责与痛苦,那么我们就永远无法真正理解“绿帽”背后所蕴藏的深层情感机制,更无法从中汲取成長的养分。

“绿帽社区”的出现,并非鼓励或美化不忠行为,而是為那些身处或曾经身处这种情感困境中的人们提供了一个理解、倾诉与重塑的空间。在这里,人们可以安全地分享自己的经历,无论是痛苦、困惑、愤怒,还是最终的和解与释然。這种分享的价值在于,它打破了孤立与沉默。

当一个人发现,原来并非只有自己一个人在经历這样的磨难,原来有那么多相似的遭遇和感受,那种被理解、被看见的慰藉,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疗愈力量。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绿帽”事件往往会触發一系列复杂的情绪反应,包括震惊、否认、愤怒、悲伤、羞耻,以及深深的不安和自我怀疑。这些情绪是正常的,它们是我们在面对巨大情感冲击时的一种自然反應。长久地沉浸在这些负面情绪中,会严重损害个人的心理健康,甚至可能引发抑郁、焦虑等问题。

“绿帽社区”的第一个重要功能,便是提供一个情绪宣泄的出口。在這里,人们可以暂时放下社会道德的评判,放下自我谴责,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感受。这种无压力的倾诉,有助于情绪的疏导,避免其堆积和恶化。

更进一步,“绿帽社区”也致力于帮助人们理解“绿帽”事件發生的原因。这并非為出轨者开脱,而是为了更全面地审视一段关系。很多时候,一段感情的破裂并非单一因素造成,而是多种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出轨行為,无论如何都应受到谴責,但它也可能是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我们去审视关系中是否存在沟通不畅、情感疏离、需求未被满足等问题。

社区中的讨论,可以帮助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去反思,从而更客观地看待自己的经历。

理解“绿帽”并非意味着接受或原谅不忠。它是一种认知上的提升,一种对人性复杂性和情感脆弱性的更深刻洞察。当一个人能够理解,对方的出轨或许源于自身的空虚、逃避,或者是在关系中感受不到爱与价值,这并不代表接受出轨行为本身,而是能够以一种更少情绪化的方式来看待问题。

这种理解,可以帮助受伤害的一方,从沉溺于“我是受害者”的情绪中走出来,看到更广阔的图景。

“绿帽社区”也为那些选择修复关系的人提供支持。修复一段曾被背叛的感情,是一条充满荆棘的道路,它需要双方付出巨大的努力和勇氣。社区中的成功案例分享、经验交流,可以为他们提供宝贵的参考和精神上的鼓励。如何重建信任?如何重新建立有效的沟通?如何处理伴侣的内疚感和受害者的痛苦?这些都是需要学习和实践的课题。

“绿帽社区”提供了一个互助学习的平台,让人们知道自己并不孤单,并有机会从他人的经验中获得启发。

当然,“绿帽社区”也关注那些选择结束关系的人。对于这些人来说,走出阴影,重新开始生活同样不易。社区可以提供情感支持,帮助他们处理失落感,重拾自信,并为他们寻找新的生活目标和幸福方向提供一些思路。

总而言之,“绿帽社区”不仅仅是一个讨论敏感话题的场所,它更是一个关于情感认知、心理成长和生命韧性的学习平台。它倡导的是一种更成熟、更理性、更具建设性的情感观,帮助人们在经历情感的黑暗時刻后,依然能够找到光明,重塑自我,点亮生活的新篇章。

重塑自我,从“绿帽”阴影中汲取生命的力量

“绿帽”事件,无疑是人生旅途中一次剧烈的动荡。它如同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摧毁了我们曾经引以为傲的平静,留下了满目疮痍。正如凤凰涅槃,每一次巨大的创伤,都可能蕴藏着重生的契机。“绿帽社区”正是这样一个致力于帮助人们从创伤中汲取力量,重塑自我的空间。

它提供的,不是廉价的同情,也不是简单的安慰,而是实实在在的成长路径和心灵的赋能。

从“绿帽”阴影中走出来,最重要的一步是重新认识和接纳自己。在经歷背叛后,很多人会陷入深深的自我怀疑,认为自己不够好,不够有吸引力,才导致了伴侣的出轨。这种自我否定是极具破坏性的。一个健康的“绿帽社区”会引导成员认识到,一个人的价值,绝不應由他人的行為来定义。

伴侣的出轨,更多地反映了他们自身的选择和问题,而不是对你价值的否定。社区中的正向引导,会帮助成员摆脱这种负罪感和羞耻感,重新审视自己的优点和长处,肯定自己的独立价值。

社区鼓励成员去学習如何处理和转化负面情绪。愤怒、悲伤、失望,这些都是自然且必要的反應。如果任由这些情绪肆意滋长,它们就会变成吞噬我们心灵的怪兽。在“绿帽社区”,成员们可以学习到各种心理调适技巧,例如正念练习、情绪日志、认知重构等。

通过這些方法,他们可以学會如何识别、理解并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情绪,而不是被情绪所控制。将负面情绪转化為自我成长的动力,是走出阴影的关键一步。

再者,“绿帽社区”也是一个学习如何重建信任的实践场。无论最终选择原谅伴侣,还是彻底放手,信任的重建都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对于选择修复关系的人来说,社区可以提供关于如何设定清晰的界限、如何建立新的沟通模式、如何通过一致性的行动来重新赢得信任的建议。

对于那些选择离开的人来说,学习信任自己、信任他人,以及在未来的关系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同样至关重要。社區中的经验分享,可以帮助人们少走弯路。

“绿帽社区”强调的是个体成长的独立性。即使是在关系中,个人的成长也永远是第一位的。社区会鼓励成员去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追求自己的事业目标,拓展自己的社交圈。当个人的生活变得充实而有意义,当生活的重心不再仅仅围绕着一段关系,那么即使情感上受到打击,也能够保持内心的稳定和力量。

这种独立性的培养,让人们明白,幸福并非只能从他人的爱中获得,而是可以自己创造和发现。

社区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帮助人们建立健康的伴侣关系观。通过集体的智慧,成员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一段健康、持久的关系,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平等沟通、共同成长和真诚付出之上。他们可以学习如何识别关系中的危险信号,如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期望,以及如何在矛盾出现时,采取建设性的沟通方式来解决问题。

這种对健康关系模式的学习,不仅有助于处理当前的困境,更能为未来的幸福打下坚实的基础。

更重要的是,“绿帽社区”倡导的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生活不会因为一次情感的打击而停止,反而可能因此打开了新的可能性。社区的许多成功案例都表明,那些曾经深陷“绿帽”痛苦的人,最终通过自我疗愈和成长,找到了更广阔的天地,获得了更深刻的幸福。他们可能因此而更加珍惜眼前人,或者勇敢地開启一段全新的旅程。

这种积极的转变,是对生命力的最好证明。

“绿帽社區”的最终目标,是让每一个身处或曾经身处“绿帽”困境的人,都能从中汲取力量,而非被击垮。它是一个帮助人们反思、疗愈、成长,并最终重拾生活勇气和幸福感的港湾。在这里,人们学会了如何与自己的脆弱共处,如何从伤痛中汲取智慧,如何以更成熟、更坚韧的姿态,去迎接生命中的每一个明天。

它证明了,即使是在最黑暗的时刻,我们依然拥有改变命运、创造幸福的力量。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谢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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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照、 何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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