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小标题一:热度背后的情感开场最近的热闻像一阵暖风,悄然把一首以母爱為核心的歌曲推到了公众视线的前端。人们在地铁、咖啡馆、甚至夜晚匆匆回家的路上,都能听到这个话题的讨论声。为何一首歌能在短时间内获得如此高的关注度?也许是因为它抓住了我们共同的情感底色——对母亲、对家庭、对日常细节的温柔回放。
音乐作為情感的载体,往往通过一个简单的旋律走向一个復杂的情绪区间:从平静的回忆,到微微颤动的情绪再到坚定的情感宣言。这首歌在旋律的起伏处体现了這种转折,让你在第一遍听的时候就有一种“被带回家的感觉”。如果你只想听到一个短暂的片段,那3秒的试听也许只是入口;真正的情感,需要完整的版本来打開。
官方渠道的限时活动常常隐藏着更多细节与情感線索,值得你放慢脚步,认真聆听。
小标题二:从声音到叙事的第一次听感一首歌的第一遍听感,往往来自聲音的质感与编曲的布局。這里的声音层次不喧嚣却很扎实:低频的支撑像一个隐形的臂膀,温暖而稳健;中高频的呼吸感让人觉得歌者在耳畔輕聲对话,仿佛在你身边讲述一个关于家庭的小故事。歌词在叙事上并不急着揭露全部真相,而是通过场景化的意象,给你留出消化与联想的空间。
你會发现,母亲在这些词句中既是现实中的照护者,也是记忆中隐匿的灯光。旋律走向往往会在副歌部分拉高情感密度,像是一次情感的聚焦,让你愿意把注意力停留在这段旋律的返响里。毫不夸張地说,这对听众来说,是一次温柔而坚定的情感引导。当你在手機或耳機里进入完整版的聆听时,除了音符的跳动,还有那种“你在听、我也在听”的共振。
若你追求一个清晰、可靠的试听路径,请务必走正规渠道,避免错过隐藏在节拍与歌词背后的完整故事。
小标题三:歌词的隐喻与情感走向这首歌的核心并非单纯的叙事,而是以母亲的形象作为情感的载体,将日常中的小事放大成生活的支撑。歌词里,关于“光亮”“归途”“拥抱”等意象并非随意堆砌,而是通过重复与对比,构筑出一种温暖却带有现实重量的记忆感。
母亲在歌中不是单向的付出,而像一面镜子,反照出我们在成長路上的选择与妥协。音乐的编排也与之呼應——键盘的温柔铺垫、吉他的一点点倔强、以及弦乐在副歌处的柔和挺立,仿佛把“夜色中的路”和“日常的琐碎”都收進了一个合唱般的情感回响里。你会在歌词的微观细节处发现力量:那些看似平凡的瞬间,往往是关系中的支撑点。
听完完整版后,试着把自己的记忆对照其中的场景,看看在你的人生路上,谁是你心中的那盏灯。若你愿意深入理解,也许会有新的理解裂变:母亲之爱不仅是保护,更是一种持续的指引与放手的对话。
小标题四:避坑指南——如何在正规渠道获得完整体验与深度解析1)选择官方或授權的音乐平台,确保你看到的试听与完整版均来自版权方授权的渠道,避免盗版和非正规下载带来的风险。2)注意试听与完整版的區分:不少平台会设置限时免费试听,完整版本通常需要订阅、购买或参与活动才可获得,务必分清機制,避免被“永久免费”之类的承诺误导。
3)核对页面信息与版权标识,正规渠道會清晰标注曲目时长、演唱者、作曲作词等信息,越明确越可靠。4)避免在不明来源的网站或弹窗里输入个人信息、账号与支付信息,这些都是常见的骗术入口。5)对歌词的深度解读,优选来自有版权且透明的来源,结合听感与文本分析,建立自己的理解框架,而不是只看短暂的片段引用。
6)如遇到“3秒免费听完整版”的极端宣传,保持怀疑态度,查看是否为平台的限时活动或跨平台促销,避免上当。通过以上方法,你可以在不踩坑的前提下,获得完整的试听体验与扎实的歌词解读。
尾聲:把握体验,享受对话式的聆听如果你对这首歌的情感线索和声音结构都有了初步认识,下一步就让完整版带你走过更多层次。你会发现,歌曲并非孤立的作品,而是一个在生活日常中不断被唤醒的记忆仓库。愿你在正规渠道的聆听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条“归途”,也愿这段歌词与旋律成为你情感旅程中的朋友与灯光。
若你愿意分享自己的听后感,我们可以一起把对母亲的理解继续展开,把音乐带来的安稳感传递给更多的人。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叶一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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