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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做爱日常在线观看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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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都市霓虹下的温柔絮语:从晨曦到星辰

当第一缕阳光穿透城市的钢筋丛林,唤醒沉睡的街道,也悄然叩响了无数家庭的房门。而在都市的某个角落,一对名叫李明和陈宇的恋人,正以他们独特的方式,开启新的一天。他们的故事,或许没有惊心动魄的剧情,没有轰轰烈烈的誓言,却在平凡的日常中,流淌着最真挚的情感,以及那份不被外界定义的、属于他们自己的温柔。

清晨的闹钟响起,李明习惯性地伸手去关掉,然后转过身,看着身邊熟睡的陈宇。他会轻轻地用指尖描摹陈宇的眉眼,感受那份属于恋人的宁静与美好。陈宇偶尔会因为一点点动静而微微皱眉,然后舒展开,嘟囔几句梦话,惹得李明忍不住笑出聲来。这样的画面,或许在无数普通情侣的家中上演,却因为他们特殊的身份,而多了一份被审视的目光,以及一份不言而喻的坚韧。

当陈宇揉着惺忪的睡眼醒来,看到李明已经准备好的早餐,他會露出一个灿烂的笑容,带着一丝慵懒的性感。“今天吃什么?”他一邊穿衣服,一边问道。李明会笑着递给他一杯咖啡,“你最爱的卡布奇诺,还有烤吐司。”他们就這样,在简单而温馨的对话中,完成了每天的“能量补给”。

早餐的香氣弥漫在房间里,混合着咖啡的醇厚,以及他们身上淡淡的、属于彼此的味道。这不仅仅是一顿早餐,更是他们共同生活的一个缩影,是彼此為对方付出的、最日常的证明。

洗漱完毕,两人各自准备出门。李明是一名平面设计師,陈宇则在一家广告公司做策划。他们需要面对各自的工作压力,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但无论外界多么纷繁復杂,回到家,他们总能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一方宁静。出门前,李明会仔细地为陈宇整理领口,陳宇则會温柔地帮李明戴上他常戴的那顶帽子。

一个轻柔的吻,一句“路上小心”,就这样,開启了他们各自的征程。他们的告别,或许没有那么多的不舍,却充满了对彼此的信任与期盼。

午后的阳光透过办公室的窗户,洒在李明的设计稿上。他全神贯注地修改着,偶尔会拿起手机,看看陈宇发来的信息。也许是一张同事聚会的照片,也许是一句简单的“工作顺利”,但这些微小的互动,总能让他在忙碌的工作中感受到一份温暖。陈宇那边,可能正在為一个新项目焦头烂额,但每当他看到李明發来的一个笑脸表情,或是分享一張有趣的照片,都会觉得,眼前的一切烦恼,似乎都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下班后,他们會选择不同的方式放松。有时,李明会去健身房挥洒汗水,而陳宇则可能约上几个朋友小酌一杯。但无论如何,当夜幕降临,他们总会准时出现在家中,或者约在一家舒适的餐厅。他们会分享一天中发生的趣事,聊聊工作上的烦恼,也會谈谈对未来的憧憬。他们的交流,是坦诚而深入的,因为他们知道,彼此是对方最坚实的后盾,是能够分享一切秘密的港湾。

一次,陈宇因为工作上的失误而情绪低落,整个人变得沉默寡言。李明没有多问,只是默默地为他泡上一杯热茶,然后静静地坐在他身邊,不打扰,却用行动传递着支持。直到陈宇主动倾诉,李明才给予安慰和建议。他知道,有时候,一个人需要的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是一个能够倾听、能够理解、能够陪伴的肩膀。

而李明,恰恰是陈宇心中最可靠的那个肩膀。

他们的生活,或许就像一幅徐徐展开的画卷,由无数个微小的瞬间构成。从清晨的拥吻,到深夜的相拥而眠,每一个片段都充满了爱与被爱的痕迹。他们并非刻意追求浪漫,而是将愛意融入到生活的点滴之中。一起逛超市,为晚餐准备食材;一起窝在沙发上看電影,分享零食;甚至一起讨论householdchores的分配,都充满了默契与甜蜜。

他们的愛情,没有惊涛骇浪,却如涓涓细流,滋润着彼此的心田。

在都市的喧嚣中,他们找到了属于自己的节奏,构建了一个只属于他们的、安全而温暖的小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他们可以卸下所有的伪装,展现最真实的自己。他们无需向任何人证明什么,只需要彼此懂得,彼此珍惜。這种基于理解和尊重的亲密关系,正是他们爱情最动人的力量所在。

而这一切,都将在这充满生活气息的镜头下,一一呈现,让你感受到,原来,爱,可以有如此多元而美好的模样。

情感的深度联结:超越标签的真实之爱

当我们谈论爱情,往往会陷入某种刻板的想象,仿佛爱就应该遵循某种固定的模式,或者被某种特定的标签所定义。在现实的世界里,愛以其千姿百态的面貌存在着,它不受性别、身份的束缚,只关乎心灵的契合与情感的共鸣。李明和陈宇的故事,正是这样一个关于“超越标签的真实之爱”的生动写照,它让我们看到,在都市的霓虹灯下,情感的联结可以如此深刻,如此动人。

许多人或许会好奇,在一段男同性恋情侣的关系中,他们的“日常”究竟是什么样的?这其中是否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做愛日常”?当深入了解李明和陈宇的生活,你会发现,他们之间的親密互动,以及情感的表达方式,与许多其他情侣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他们会因为一个眼神而心生愛意,会因为一个拥抱而感到慰藉,也会在性爱中,体验到身體与灵魂的双重交融。

他们的性爱,并非是某种猎奇的表演,而是情感的自然流露,是彼此信任与渴望的表达。在私密的时刻,他们會褪去白天的所有防备,用最真诚的方式,去探索和回应对方的身体。那可能是一个温柔的吻,一次深情的凝视,或是一次充满激情的拥抱。每一次的亲密,都是一次对彼此的全然接纳,一次对情感的深度释放。

他们会在耳边轻语,分享身體的感受,也会用肢体语言,传递爱意与欲望。这种互动,是充满生命力的,也是极具感染力的。

在性爱之外,他们对彼此的关怀与照顾,更是将這份情感推向了更高的层次。当陈宇生病时,李明会细心地為他熬汤,彻夜守护在他身边,用体温去温暖他冰冷的手。当李明因为工作压力而感到焦虑时,陈宇会主动为他按摩,耐心倾听他的抱怨,并用幽默的方式逗他开心。这些看似平凡的举动,却凝聚了最深沉的爱意。

它们证明了,他们的关系,绝不仅仅止于身体的欢愉,更建立在相互扶持、相互理解的深厚情感之上。

作为一对男同性恋人,他们在社会中也会面临一些不被理解的目光,甚至是歧视。但这并未削弱他们对彼此的愛,反而让他们更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情感。他们学会了在外界的喧嚣中,守住内心的宁静,将精力集中在经营好属于自己的小家庭。他们会一起去看电影,手牵手走在街上,享受着作為恋人的平等权利。

即使偶尔会遇到一些不友善的评论,他们也会选择用沉默和更加坚定的爱来回应。

“我们只是在爱一个人,和异性恋情侣一样,没什么不同。”陈宇曾这样对朋友说。这句话,道出了他们内心最真实的感受。他们不希望被标签化,不希望被特殊化,只希望能够像所有人一样,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拥有被尊重的权利。他们的“做爱日常”,其实就是普通情侣的“亲密日常”的另一种呈现,它同样充满了激情、温柔、信任与依恋。

“在线观看”,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意味着一种窥探,一种猎奇。但对于李明和陈宇而言,他们更希望通过自己的故事,传递的是一种积极的信号:爱是多元的,情感是平等的,而幸福,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他们愿意将自己的生活,以一种真实、自然、不加修饰的方式展现出来,不是为了哗众取宠,而是为了让更多人看到,原来,爱,可以如此纯粹,如此动人。

他们的故事,并非只是一个关于“男同做愛”的叙事,它更是一次关于“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情感联结”的探索。它提醒着我们,在审视任何一段关系时,都應该放下预设的观念,用心去感受其中的真实与温度。李明和陈宇的亲密世界,或许就隐藏在你我的身邊,它不需要被特别定义,只需要被看见,被理解,被尊重。

而当你看進他们的日常,你看到的,将不仅仅是一段男同情侣的生活,更是一份关于愛,关于坚持,关于生命中最美好情感的,动人注脚。這份情感的力量,足以跨越一切界限,触动每一个热爱生活、相信愛的人。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国际在线记者 江惠仪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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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郑惠敏、 马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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