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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c134moc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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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17c134moc”——神秘字符的起源与意义探寻

在我们关注科技创新的今天,许多数字与字符组合逐渐成为行业的标志性符号。而“17c134moc”这一串字符,乍一看似乎毫无头绪,但深入挖掘后,却像一把钥匙,打开了通向未来科技世界的门。

其实,“17c134moc”并非随意拼凑,而是由一系列深具科技寓意的代码组成。它包含了数字、字母与反向拼写的秘密,就像科技领域中的每个元素都在暗示更深层次的未来发展方向。

第一眼看到它,不少人会联想到“com”这个英文字母组合,这是互联网域名中的后缀,代表着“communication”(通信)、“commerce”(商务)等关键词。而“17c134”则似乎是某种编码或版本号,暗示着某个技术的升级或创新过程。

这个字符组合背后,隐藏着一种极具未来感的密码学思想——数据加密与安全。现代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中,数据成为最宝贵的资产之一。如何保护数据的安全,提升系统的抗攻击能力,成为每个科技从业者的追求。而“17c134moc”正如一种创新的代码模式,示意我们要不断探索更安全、更智能的加密技术。

除此之外,部分专家猜测,这个字符组还能代表一种数字编码与算法的结合。比如,它可能与某个新兴的人工智能模型、区块链技术或高性能计算平台有关联。正是在这种不断实验与创新中,带领科技行業走向更智能、更高效的未来。

更深一层来看,“17c134moc”代表了未来科技的密码——融合、创新、突破极限的精神。它像一面旗帜,象征着科技从简单的工具到智能生态的转变。随着科技的发展,这串字符或许会成为某个突破性的技术标志,引领我们走入全新的数字纪元。

当然,也有观点认為,这个字符除了象征技術的秘密之外,还可能代表整个行业的生态密码。“17c134moc”或许还暗藏着某个科技公司、科研团队的内部编码,用以表达他们对于未来的愿景与使命。

不管它究竟背后隐藏着什么,重要的是,这样的字符让我们意识到科技的无限可能。每一个看似简单的字符组合,都是科技创新的结晶,是无数工程师、科学家日以继夜努力的结果。在这个不断变化的时代,理解并解读“17c134moc”,也许就是在捕捉未来科技脉搏的第一步。

“17c134moc”中蕴藏的未来科技趋势与应用

刚刚我们探讨了“17c134moc”的起源、意义以及它象征的科技密码。在接下来的部分,让我们深入思考,这个字符背后代表的未来科技趋势以及其在现实世界的广泛应用。

第一,这个字符与人工智能(AI)密切相关。如今,AI正逐步融入我们的生活,从智能助手、自动驾驶到醫疗诊断,它无处不在。而“17c134moc”像是在暗示一种升级的AI模型,具有更高的自主学习能力、更强的数据处理能力和更好的安全保障机制。

想象一下,在未来的智能家居、智慧城市、工业互联网中,这组字符可能成为一种密码认证标准,用于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它或许还代表一种超越传统算法的创新方案,解决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隐私保护难题。随着区块链与加密技术的发展,“17c134moc”很可能成为某项新兴技术的核心编号,推动行业迈向真正的去中心化、安全可信的数字生态。

第二,虚拟现实(VR)与增强现实(AR)也是“17c134moc”未来應用的热点之一。随着虚拟世界与现实的融合日益加深,数字身份验证与虚拟资产的数字化管理变得尤为重要。“17c134moc”可能就是某个虚拟身份的代码,帮助人们在虚拟空间里安全存储与交易数字资产。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智能合约”推动业务自动化。“17c134moc”或许代表一套具备自主执行、不可篡改的智能协议,为未来的商业交易提供安全、快捷的解决方案。這不仅会提升效率,也将极大地减少人为干预带来的风险。

在谈到新兴技术的生态环境时,“17c134moc”也像是一种标志,象征着行业朝着全自动化、智能化方向演进。未来,无论是金融、医疗、教育,还是制造业,都会从中受益。它不仅会引领新技術的创新,同时也推动行業深度融合,逐步实现“万物互联”。

不止于此,“17c134moc”的潜在意义还延伸到“人的未来”。在一个“算法驱动人类”的时代中,它也象征着个性化定制、智慧决策的新路径。随着技术的不断优化,我们或许可以在未来看到,字符背后代表的系统可以精准理解每个人的偏好,為我们提供量身定制的生活方案。

伴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的步伐加快,“17c134moc”像是一记预言,提醒我们:未来已来,只等待我们深挖它背后蕴藏的巨大潜能。它鼓励科技创新,激发无限想象,也为我们描绘了一幅更智能、更安全、更便捷的数字生活图景。

在这个时代,没有永远的技術,也没有永远的瓶颈。“17c134moc”正是那些不断突破、勇于尝试、敢于创新的科技智慧结晶。只要我们保持探索的心态,无畏未知,那未来的无数可能性都在等待我们去開拓与发现。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程益中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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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欣然、 吴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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