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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高之牌第二季,韩剧你邻居的妻子,美景之屋2在线,4k在线观看高清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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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第一章:权力的游戏与欲望的暗流——《至高之牌》的野心与《你邻居的妻子》的隐秘

在光影交织的韩剧世界里,总有一些作品能够精准地捕捉到人性中最復杂、最隐秘的角落,引发观者无尽的思考与讨论。《至高之牌第二季》便是这样一部剧。它延续了第一季的精髓,将镜头对准了韩國社会顶层權力阶层的尔虞我诈。在这里,金钱、权力和欲望如同三股纠缠不清的暗流,裹挟着每一个身处其中的角色,将他们推向道德的邊缘。

第二季的故事,无疑将更加深入地挖掘那些隐藏在光鲜亮丽外表下的黑暗交易与人性扭曲。

想象一下,在一个看似风平浪静的财阀家族内部,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正悄然打响。每一个眼神的交锋,每一次举杯的寒暄,都可能隐藏着致命的杀机。当家族继承權的争夺变得白热化,当那些被压抑的野心和仇恨开始爆发,我们看到的将不再是温情的家庭剧,而是一部赤裸裸的权力生存法则。

剧中人物的每一次选择,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他们的命运在权力的天平上摇摆不定。这种极致的張力,使得《至高之牌》成为一部引人入胜的“人性实验场”。

而当我们将目光转向另一部同样在探讨人性边界的作品——《你邻居的妻子》,我们会发现,另一种截然不同的欲望,却在更平凡的生活中悄然滋生。这部剧以其大胆的叙事和对禁忌之恋的深入刻画,成功地触动了许多观众的心弦。它不像《至高之牌》那样聚焦于宏大的權力斗争,而是将视角聚焦于婚姻的围城,以及在日復一日的平淡生活中,那些被压抑的情感和渴望如何冲破束缚。

《你邻居的妻子》的故事,往往从一个看似普通、甚至有些乏味的家庭展开。当生活的琐碎磨蚀了最初的激情,当沟通的鸿沟越来越深,当内心的空虚无法填补,有些人便會在不经意间,将目光投向了“邻居”这个充满未知和诱惑的词汇。这种“邻居”不仅仅是物理上的邻近,更是心理上的一种情感寄托和越界的冲动。

剧中的角色,可能并非天生“出轨”,而是被生活推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在寂寞、空虚、好奇和一丝丝难以名状的冲动驱使下,走向了那扇禁忌的大门。

“你邻居的妻子”,这个词本身就带着一种暧昧不明的色彩,它代表着一种不被允许的窥探,一种打破常规的诱惑,一种游走在道德边缘的试探。剧集通过细腻的笔触,展现了角色内心的挣扎、情感的纠葛,以及每一次心跳加速的瞬间。它并不回避人性的弱点,反而将其放大,让观众在观赏的过程中,不断反思自己的情感,审视自己的婚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体会到了角色的无奈与悲凉。

有趣的是,《至高之牌》的权谋斗争与《你邻居的妻子》的情感出轨,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它们的核心都指向了人性的欲望。前者是欲望驱动的权力扩张,后者则是欲望驱使的情感偏移。它们共同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在任何社会结构和情感关系中,一旦欲望的闸门被打開,就很难再轻易关闭。

当權力的欲望与情欲的冲动交织在一起,会引发怎样的连锁反应?又会留下怎样的伤痕?这两部剧,用截然不同的方式,向我们抛出了这些令人不安却又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4K在線观看的清晰画质下,這些角色的每一次眼神闪烁,每一次呼吸的起伏,都被放大到极致。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他们内心的波澜,感受到他们情绪的细微变化。这种沉浸式的观影体验,使得我们更能理解他们行为背后的动机,也更能体會到他们所承受的压力与煎熬。

当极致的欲望在高清的镜头下无处遁形,当人性的复杂被一览无余地展现,《至高之牌》和《你邻居的妻子》便构成了对现代人情感与权力困境的深刻审视。

第二章:光影的魔术与现实的审视——《美景之屋2》的视觉冲击与人性的多棱镜

如果说《至高之牌》和《你邻居的妻子》是在讲述欲望与权力的残酷现实,那么《美景之屋2》则是在用一种更为纯粹的艺术语言,构建了一个充满视觉冲击力的精神世界。作为一部以“美景”为名的作品,它究竟呈现了怎样的“景”?又隐藏着怎样的“美”?這部影片,常常以其独特的叙事风格和令人惊艳的视觉效果,在观众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记。

《美景之屋2》往往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剧情片。它可能更倾向于通过畫面、声音、色彩来传递某种情绪、某种意境,甚至是一种哲学思考。在4K高清的画质下,影片的每一个镜头都仿佛是一幅精心雕琢的画作。光影的運用,构图的考究,色彩的搭配,都达到了极致的艺术水准。

观众仿佛置身于一个由影像构成的梦境,被其中流动的诗意和情绪所包裹。

在这极致的美景之下,往往隐藏着对现实的深刻洞察。影片的“美景”可能是表象,是艺术化的呈现,但其内核却可能指向人性的复杂、社会的问题,甚至是一些被忽视的情感。它可能通过象征、隐喻等手法,引导观众去思考那些潜藏在生活表面之下的真实。例如,一个宁静的海邊,可能象征着内心的平静,但也可能暗示着被遗忘的孤独;一栋華丽的建筑,可能代表着成功,但也可能隐藏着内心的空虚。

《美景之屋2》的魅力在于,它不直接告诉你答案,而是让你在美的享受中,自己去寻找答案。它像一面镜子,映照出观众内心深处的感受。有人在其中看到了诗和远方,有人在其中看到了内心的迷惘,也有人在其中看到了对现实世界的隐喻。这种开放性的解读空间,使得影片能够触及到不同观众的情感共鸣点。

将《美景之屋2》的光影艺術,与《至高之牌》的权力博弈、《你邻居的妻子》的情感纠葛放在一起审视,我们會發现一个有趣的对比。前者是“形而上”的藝术表达,后者则是“形而下”的现实描绘。但它们又并非完全割裂。

《至高之牌》和《你邻居的妻子》之所以能够引起广泛的关注,正是因为它们触及了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权力的诱惑,欲望的挣扎,情感的困境。而《美景之屋2》的艺术化处理,恰恰可以成为对这些现实问题的一种“回应”或“折射”。它可能通过对纯粹情感、对心灵慰藉的描绘,為那些在权力斗争中疲惫不堪,在情感漩涡中备受煎熬的人们,提供一种精神上的出口。

另一方面,《美景之屋2》的视觉冲击力,也能反过来加深我们对前两部作品的理解。当我们在4K高清的画质下,看到《至高之牌》中人物们精致的面庞下隐藏的算计,看到《你邻居的妻子》中那些压抑的情感如何通过细微的表情流露出来,我们更能體会到,即便是最残酷的现实,也可以被艺术地呈现,从而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

最终,这三部作品,虽然主题和形式各异,但都殊途同归地指向了对人性的探索。从《至高之牌》的权力游戏,到《你邻居的妻子》的禁忌之恋,再到《美景之屋2》的视觉诗篇,它们共同编织了一張关于现代人情感、欲望与现实的復杂图景。

在4K在線观看的时代,我们拥有了前所未有的清晰度去审视这一切。每一个细节,每一次情感的爆發,每一次视觉的震撼,都被完整地呈现。这些作品,无论是对现实的尖锐批判,还是对艺术的极致追求,都值得我们去细细品味,去深入思考。它们提醒着我们,在追逐物质和权力的不要忘记内心的聲音;在面对情感的诱惑时,要审慎而为;而在生活的喧嚣中,也要留一份给藝术的纯粹与宁静。

这便是“至高之牌”所象征的欲望的顶点,“你邻居的妻子”所代表的越界的诱惑,以及《美景之屋2》所展现的,在光影中流淌的,对生命与人性的无尽回响。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陈淑庄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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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鸥、 谢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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