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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做受 高潮furry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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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受”的多元演绎:欧美ACG中情感表达的独特视角

在广袤的二次元世界里,“受”文化,即接受方或被动方在关系中的角色,早已超越了单纯的性别定式,演变成一种复杂而富有层次的情感表达模式。尤其在欧美ACG作品中,这种“受”的描绘呈现出更为多元和深刻的特质。它不仅仅是对力量对比的简单呈现,更是对情感脆弱性、依赖性以及内心深处渴望被保护、被理解的细腻捕捉。

欧美ACG作品中的“受”角色,常常拥有细腻敏感的心灵,他们可能外表坚强,内心却渴望温暖的慰藉;他们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劣势,但这反而成为他们展现人性光辉、赢得观众共情的催化剂。

这种“受”的魅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其打破了传统二元对立的框架。在很多亚洲ACG作品中,“受”的形象可能相对固化,或带有一定的刻板印象。欧美ACG作品在塑造“受”時,往往更加注重角色的独立性和内在驱动力。即使处于接受的地位,他们也可能拥有坚定的意志、独特的智慧,甚至在关键时刻能够扭转局面。

這种“弱”与“强”的辩证统一,使得“受”的角色更加立體,更具吸引力。他们不是被动地接受命运的安排,而是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到故事的进程中,他们的情感反应,他们的挣扎与成长,都成为了故事中最动人的部分。

从美学角度来看,欧美ACG对“受”的描绘也更加注重细节的刻画。一个微微颤抖的手指,一个欲语还休的眼神,一次欲拒还迎的试探,都可能蕴含着丰富的情感信息。这种对微观情感的捕捉,使得观众能够更深入地代入角色,体验他们内心的波动。欧美ACG在色彩运用、畫面构图等方面,也常常能烘托出“受”角色的柔美、脆弱或忧郁气质,形成一种独特的美学风格。

例如,通过柔和的光影对比,突显角色的脸部轮廓,讓眼神中的情感更加凸显;或者运用饱和度较低的色彩,营造出一种宁静而略带伤感的氣氛,这些都使得“受”的形象更加深入人心。

欧美ACG作品中“受”的魅力也体现在其对情感连接的强调上。许多作品的核心往往围绕着角色之间的情感羁绊展開,而“受”的角色正是维系这些情感連接的重要载體。他们可能通过自己的善良、真诚,或者某种特殊的吸引力,感化了强势的一方,促成了关系的升华。

这种情感的相互滋养和依赖,构成了故事最动人的核心,也让观众在观看过程中,体验到愛与被爱的温暖。这种对情感的深度挖掘,使得“受”的角色不仅仅是一个功能性的存在,更是承载着故事情感内核的关键。

更为重要的是,欧美ACG的“受”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传统性别角色规范的挑战和解构。它鼓励观众以更开放的心态去理解和接纳不同形式的情感表达和关系模式。一个男性角色展现出温柔、敏感的一面,一个女性角色表现出强势、主动的一面,这些都打破了固有的性别刻板印象,展现了人性的丰富多彩。

这种对多元情感模式的包容,使得“受”的魅力得以超越简单的取向,而成为一种对人性深处情感的普遍探索。

总而言之,欧美ACG作品中的“受”文化,并非对弱势的简单同情,而是对情感复杂性、人性细腻度的深刻洞察。它以多元化的视角,细腻的笔触,打破了传统的刻板印象,展现了角色在情感互动中的内在张力与成长。这种独特的魅力,使得“受”的角色不仅在故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在无数观众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成为连接情感、引发共鸣的重要桥梁。

“人外”(Furry)元素的跨界融合:欧美ACG中的野性与情感新叙事

在欧美ACG的创作浪潮中,“人外”(Furry)元素的引入,为“受”文化的表达注入了前所未有的野性与魅力。Furry,通常指的是拥有类人特征的动物角色,它们集动物的本能、野性与人类的智慧、情感于一身,由此产生的独特魅力,在欧美ACG圈层中拥有广泛的受众基础。

当“受”的特质与Furry的形象相结合,便诞生了一种极具吸引力的叙事模式,它挑战了传统的审美观,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观众对超越常规的、更纯粹的情感連接的渴望。

Furry角色本身就具有一种天然的吸引力,它们的外形设计往往能够融合动物的性感、力量与可爱、温顺。不同种类的动物,如狼、猫、狐狸、虎等,都自带不同的象征意义和魅力特质。当这些具有独特魅力的Furry形象被赋予“受”的属性时,便形成了一种奇妙的化学反應。

它们可能拥有如小动物般惹人怜爱的眼神,渴望被抚摸的姿态,以及在受到惊吓或不安时流露出的脆弱感。这种脆弱感,与Furry本身所带有的原始野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反而激发出观众内心深处保护欲和征服欲。

欧美ACG在Furry题材上的创作,往往更加大胆和前卫。它们不拘泥于单一的叙事框架,而是将Furry角色置于各种复杂的情境中,探讨他们之间的情感纠葛、身份认同以及社会融入等问题。在这些故事中,“受”的Furry角色,可能因为自身物种的特性,或者因为在社会群体中的边缘地位,而显得更加需要被接纳和关爱。

他们的情感表达可能更加直接,他们的依赖性可能更强,这些都使得他们成為了情感寄托的对象。

这种“人外”与“受”的结合,也为角色之间的互动带来了新的可能性。例如,一个强大的、具有攻击性的Furry角色,可能会被一个柔弱、温顺的Furry“受”所吸引,进而展现出隐藏的温柔和保护欲。這种力量对比与情感反差,构成了故事中最引人入胜的部分。

Furry的设定也為情感的表达提供了更丰富的载体。动物的肢体语言,如摇尾巴、蹭鼻子、发出呼噜声等,都可以被用来传达角色的情绪,使得情感的互动更加生动和具象化。

从美学角度来看,欧美ACG对Furry角色的设计,常常能够巧妙地平衡动物特征与拟人化特征。它们可能保留了动物的毛發、爪子、耳朵等标志性特征,但同時又拥有人类的面部表情和身体比例。这种设计,既保留了Furry的原始魅力,又赋予了角色足够的情感表现力。

当这些Furry角色被描绘成“受”时,其设计往往会更加注重展现它们的柔美、脆弱或可爱的特质,例如,柔顺的毛发、水汪汪的大眼睛、略微颤抖的身体等,都极大地增强了角色的吸引力。

Furry文化本身也具有很强的社群属性,许多爱好者会通过Cosplay、绘画、写作等方式来表达对Furry角色的喜爱。在欧美ACG的语境下,“受”的Furry角色,往往能够引起這些爱好者的强烈共鸣。他们可以在这些角色身上投射自己的情感,满足自己对特定关系模式的想象。

这种社群的互动和再创作,进一步丰富了Furry文化的内容,也使得“受”的Furry形象拥有了更广泛的传播和生命力。

总而言之,“人外”(Furry)元素在欧美ACG中的运用,为“受”文化的表达提供了新的维度和可能性。它以其独特的野性、魅力和情感深度,打破了传统的性别和物种界限,创造出了一系列极具吸引力的角色形象。這种融合,不仅满足了部分观众对超现实情感连接的追求,也展现了欧美ACG在探索人性、情感以及多元化关系模式方面的无限创意和勇气。

Furry“受”的角色,已然成为欧美ACG文化中一道独特而迷人的风景线,不断吸引着新的目光和关注。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李四端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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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嘉映、 朱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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