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这个快节奏、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每天都被各种新闻、娱乐包围,似乎一切都在向“常规”靠拢。而在这平凡背后,总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奇异的现象和无法用常理解释的故事。这些奇闻异事像一股暗流,悄悄流淌在世界的角落,等待着那些敢于探索、敢于直面未知的勇者。
而“猎奇避难所”正是为这些心怀好奇、渴望独特體验的人们打造的精神港湾。
它不是普通的收藏馆,也不是虚无缥缈的幻想空间,而是一个真实存在、充满神秘色彩的场所。這里汇聚了从未被世人所揭示的奇异故事、绕不开的未解之谜,以及那些被历史尘封的诡异事件。走进猎奇避难所,就像开启了一扇通往“另一边”的门,让你得以窥见那些隐秘、荒诞却又令人着迷的世界。
为什么人类如此热衷于猎奇?也许,這是对未知的天生好奇心,是追寻真相的渴望,是对日常单调生活的一点点刺激和突破。在这里,你可以找到世界上最神秘的“禁区”,也可以遇见那些“异常怪异”的人物,他们的故事似乎都带着点神秘色彩,令人难以置信,却又充满诱惑。
我曾经拜访过一些“猎奇”场所,那些藏匿在偏远山谷、古老地下室甚至废弃工厂中的奇异空间。每一次进入,内心都像是走进一个迷宫,既期待又担心:会不会遇到不可思议的事情?會不會触及到隐秘的真相?而实际上,越是深入,也越能感受到人类对于未知的执着和探求。
那些匪夷所思的故事背后,隐藏着某种对“理想之地”的追求——那是一个超越常规、超越尘世限制的避难所。
猎奇避难所的魅力,一在于它让人放下偏見,打破常识的枷锁。在这里,没有固有的“对”与“错”,只有不断探索、不断突破的精神。有人说,猎奇是一种不安,是对平凡的反抗。而猎奇避难所,就是让这些不安得以宣泄、得以展现的场所。无论是神秘的符号、奇怪的生物,还是莫名其妙的事件,都能在这里找到对应的角落。
对于爱好者而言,猎奇避难所不仅仅是了解奇闻异事的渠道,更像是一场精神上的冒险。它激发你的想象力,挑战你的认知极限,让你在追寻的过程中,逐渐理解世界的多样与复杂。这些未知的故事和奇异的事实,将成为你思维的燃料,让你在平凡的日子里,体验到一股不一样的奔放与自由。
所以,如果你也是一个天生的猎奇者,渴望打破常规的束缚,探索那些让人心跳加速的秘密,那就别再犹豫。猎奇避難所,就在那里,等待着你去发现、去解锁属于你的那份“另一个世界”。
猎奇避难所不仅仅在实体空间中存在,它更像是一种精神符号,一种激發好奇心、追求真相的生活态度。在当今信息碎片化的时代,很多人逐渐習惯于接受“表面”的事实,缺少深入挖掘的勇气。而“猎奇”正是让我们拥有敢于探索未知、质疑已知的力量。它鼓励我们打破固有的认知,敢于面对那些令人毛骨悚然或无法理解的现象。
这个避难所,涵盖了令人毛骨悚然的超自然事件、令人匪夷所思的异闻、不可解释的神秘现象,甚至包括一些被遗忘或禁忌的历史秘密。比如,关于“百慕大三角”的神秘失踪事件,至今仍有大量未解之谜。或者,传说中阴森古堡隐藏的秘密,至今无人破解。还有那无数奇异生物的传说——像“巨型深海怪兽”、“异界生物”之类的故事,总让人浮想联翩。
这些故事或许荒诞不经,但正是它们,点亮了我们对真相永不停歇的追寻火焰。
猎奇避難所,也是一个文化现象的集中体现。在這里,你可以遇见志同道合的伙伴,一同探讨那些充满悬念和未知的事件。你可以阅读到各种不同的观点和解释,也可以自己动手,搜集资料,发掘隐藏在尘封历史中的线索。它不仅仅是一个“看故事”的地方,更是一个持续激励你提出问题、探寻答案的舞台。
值得一提的是,猎奇避难所还在不断扩展和完善。每一次新的发现,都可能引發一场“猎奇狂潮”。一段被遗忘的古老符号、一次偶然发现的地下通道,甚至是一份神秘未解的遗书,都可能成為新一轮探索的起点。想象一下,站在这样一个不断刷新、充满无限可能的空间里,你的思维会变得多么丰富、敏锐。
当然,猎奇的世界充满了危险和陷阱。有些故事纯属虚构,有些秘密或许真的超出我们的理解能力。在这里,保持一份理智和好奇心同样重要。学会辨别真假、保护自己,才是深入猎奇世界的正确方式。
猎奇避难所,是理解世界另一面的钥匙,也是探索自我的一面镜子。它让我们在面对未知时,拥有勇氣和智慧。它讓我们的生活不再单调,将无数奇怪、荒诞的事情变成了连接内心深处好奇的纽带。敢于探索,敢于相信那些不可思议的故事,也许,你的下一段旅程,就始于这个猎奇避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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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半月谈记者 陈嘉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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