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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秒看懂!缅甸杀人网站的黑暗面——揭露网络暴力与社会责任儿子放弃…_2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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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缅甸杀人网站事件震惊全國——网络黑暗无底洞的映照在互联网高速發展的今天,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在這片虚拟世界的背后,却隐藏着许多黑暗角落。最近,一起缅甸杀人网站事件引发了全国的关注,令人震惊。这个网站以极端的内容吸引大量点击,暴力、血腥、残忍的画面被疯狂传播,成为操控与暴力的温床。

為什么會有如此恐怖的网站存在?这不仅仅是个别黑客或犯罪团伙的恶行,更折射出网络监督的漏洞和社会伦理的缺失。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由于法律监管不严、道德认知薄弱,非法网站得以滋生繁衍。来自缅甸的这个杀人网站,甚至有制造者为追求“点击率”而不顾人命的惨剧,将血腥畫面进行包装,進行“商业化运作”。

事件曝光后,引发了广泛的愤怒和反思。不少网友质问:这样的网站究竟为何能存在?是谁在背后推波助澜?這背后牵扯的,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黑客攻击,更是法律、伦理、社会责任的失衡。它像一面镜子,映射出当今社會在网络治理、青少年保护、伦理教育方面的不足。

更令人心碎的是,事件中涉及的受害者、观看者甚至导演者——一个家庭的儿子,最终选择了放弃,这个“儿子”,象征着人性在黑暗面前的迷失。有人说,这不只是个故事,更是一个时代的缩影。我们每天都在网络中沉迷、暴露,也在不断见证着网络暴力的扩散。

這些黑暗,不仅让我们质疑技术的边界,也引发了对社会責任的深刻思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内容都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保护青少年的心灵健康、建立道德底线、强化法律法规,這些才是应对黑暗的根本路径。

我们不能再讓血腥成为“娱乐”,不能讓无辜成为“牺牲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从自我做起,筑起一道坚实的网络道德防线。一方面,政府和相关机构必须加强监管,加大对非法网站和暴力内容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从个人出發,要提升自己的媒介素养,不为低俗、血腥内容买单。

网络空间的黑暗,是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去照亮的夜空。這个事件,不只是惩治罪恶的开端,更是呼唤我们每个人守护良知、坚守底線的起点。未来,我们期待一个更加清明、公正的网络环境,也期待社会责任和法律监管不断完善,阻止这样的黑暗再度蔓延。

“儿子放弃”的背后:家庭、责任与道德的迷失在这场黑暗事件背后,最令人扼腕叹息的是那个“儿子”的故事。这个弃暗投明的年轻人,代表了许多在冲突和诱惑面前迷失自我的个体。他的选择或许是苦涩的,也是无奈的,但其深层反映的是家庭教育、社会环境、心理素质等多方面的问题。

是家庭的缺失与缺位。在家庭教育中,父母的陪伴和引导尤为重要,但现实中,许多家庭由于工作繁忙、教育观念落后,未能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這种缺失中,青少年很容易迷失方向,甚至走向极端。这个年轻人的放弃,也许并非纯粹的意愿,而是被家庭环境所塑造的一种无声的抗争。

社会环境的浸染与诱惑。网络空间的开放不仅带来了机遇,也充满了陷阱。黑暗网站的存在让某些年轻人对暴力、血腥产生了扭曲的认知。当他们逐渐被黑暗吞噬,便会迷失自我,变成“旁观者”、甚至“參与者”。社会的冷漠、价值观的多元化,让他们在迷茫中逐渐坠落。

再次,是心理健康的问题。随着压力的增加、认知的扭曲,一些年轻人在面对困境时选择逃避乃至极端行為。心理辅导的缺乏、安全感的缺失、认知的偏差,造成了他们的极端选择。这个“儿子”的放弃,很可能不仅仅是个体意愿,更是多重压力累积后的爆发点。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能做些什么?社會應该建立更全面、科学的青少年心理健康體系,加大正面价值观的引导力度。家庭方面,需要父母更加关注孩子的成长,進行心灵的沟通,传递正确的价值观。而学校和社区,也应扮演好守门人角色,培养青少年的责任感和道德意识。

更重要的是,法律和公共政策要发力,把那些制造和传播黑暗内容的网站扼杀在萌芽状态。每个人都应成为网络的守护者,拒绝低俗、血腥的信息,不成为黑暗的帮凶。同样,每个家庭也需要反思:是否给了孩子正确的引导?是否让他们学会识别善恶、坚守底线?

这个“儿子”的故事让我们意识到,黑暗不是偶然的生成,而是由多重失衡造成的。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从家庭、学校、法律到每个人的自我修养,才能逐步揭开黑暗的面纱,讓网络和现实都变得更加温暖、更加美好。

未来的路虽長,但只要我们不放弃对光明的追求,就一定能找到前行的方向。在网络无孔不入的黑暗中,点亮每一盏微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會責任。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白岩松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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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益中、 张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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