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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梦拍的电影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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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一、吴梦梦:从梦想起航的電影人】

在中国電影的浩瀚星海中,总有一些名字让人记忆深刻,而“吴梦梦”无疑是其中一颗闪亮的明星。不仅因为她的作品别具一格,更因为她那无畏探索、不断创新的精神。她的电影作品多次在国内外获奖,赢得了观众和评论家的共同贊赏。可是,你是否知道,一个普通的女孩,是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成為一名出色的电影导演和制片人?

吴梦梦的故事,仿佛一段浪漫又现实的旅途。她自幼对影像充满热爱,喜欢用影像记录生活的点点滴滴。而在求学的岁月中,她主动投身于电影专业,学习摄影、剪辑、剧本创作,一次次用镜头捕捉生活的真实与感动。她曾说:“电影,是我表达内心最深的方式,也是连接世界的桥梁。

初入行业时,她并没有追求一夜成名,而是坚持用心打磨每一个项目。她制作的短片在国际電影节上屡获殊荣,也逐渐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几年后,她拍摄的第一部长片《梦起时分》正式亮相,便引发广泛热议,这也是她迈入主流电影圈的重要标志。

【二、吴梦梦的代表作品与艺术风格】

吴梦梦的电影不仅题材丰富,涵盖家庭、爱情、社会现实甚至奇幻幻想,但都能体现出她特有的细腻与深刻。她善于用温暖的色调、细腻的镜头语言,刻画人物的内心世界。她的作品中,最令人着迷的,莫过于那份对人性的深刻洞察。

例如,她的代表作《碎片》讲述一个失忆少女在人生迷茫中寻觅自我的故事。影片用碎片化的摄影手法,模拟人物的心理状态,营造出一种交错、迷离的视觉体验。影片上映后,获得了“观众共鸣”与“心理共振”的双重赞誉,被誉为“当代华语电影中难得的心灵之作”。

又如,她的青春愛情片《星光如你》,以细腻的情感和纯净的画面,塑造出一段青涩而真实的感情。電影中,闪烁的星光映衬着年轻人的梦想与挣扎,令人不禁回想起自己那些美好的青春時光。吴梦梦用她的镜头,让人们在银幕上找到共鸣,也让电影成为一种疗愈的力量。

她的作品,不止是表演技巧的展示,更是一场关于生命、希望与梦想的诗意表达。她坚信,“电影是心灵的语言”,在每一部作品中,都试图用心传递温暖、理解与希望。

【三、为何吴梦梦的电影如此打动人心?】吴梦梦的电影之所以能直击人心,原因在于她深厚的艺术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她懂得如何用细节打动观众,用情感拉近彼此。无论是细腻的情感描写,还是创新的叙事结构,都展现出她作为一名年轻导演的非凡创造力。

她的作品中充满了“真诚”的力量。她善于观察普通人的生活,用镜头捕捉那些被忽略的小细节,让观众觉得“这就是我”、“这就是我身边的人”。这份贴近生活的真实感,让人久久不能忘怀。

她注重与演员的沟通,讓每一位角色都充满生命力。她相信,每个角色背后都有一段动人的故事,而导演的任务,就是讓故事最真实、最动人。她的电影,不是炫技的展演,而是用心去讲述,去触碰观众的心弦。

【四、未来的吴梦梦——她的电影梦未完待续】吴梦梦,不满足于现有的成就,她的视线早已投向更广阔的未来。她希望用电影探索更多未知的领域:科技与艺术结合的未来电影、虚拟现实中的沉浸体验,以及更具社会责任感的作品。

她在创作中不断尝试突破既有的界限,期待用新技術、新视角,讲述更丰富、更深刻的故事。吴梦梦还热衷于扶持新晋電影人,她相信:每一个有梦想的年轻人,都是未来電影界的希望。

未来,吴梦梦或许会跨界尝试各种不同的媒介和平台,讓電影不再局限于银幕之上,而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她希望,她的電影能够超越时间与空间,成为永恒的记忆。

【一、电影背后的故事:吴梦梦的创作心路】

吴梦梦的电影奇迹,并非偶然。每一部作品,都凝聚了她无数个日夜的心血与坚持。她坦言:“电影是我的生命,也是我表达自我、连接世界的方式。”在创作的背后,有着许多鲜为人知的小故事和温暖瞬间。

比如,她曾在拍摄《碎片》时,為了更准确表达失忆的感觉,日夜研究心理学资料,甚至拜访心理医生,倾听他们的真实案例。这样对细节的苛求,让影片呈现出极具震撼力的效果。工作中,她不断调整每个镜头,用光线与色彩模拟人物的心理状态,将影片的每一帧都打磨得细腻且真实。

在与演员的合作中,她极具耐心。一个小动作、一个微妙的表情,都经过她的反复指导。她相信:“一个好的导演,就是要让演员找到属于角色的自然流露。”她的执着与耐心,换来了一个个立体鲜明的角色,也让电影中的每一刻都变得感人至深。

【二、吴梦梦电影的艺术特色:细腻、真实、创新】

吴梦梦的電影風格,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色。她善于用细腻的叙事、真实的情感,深耕人心。她也不断探索影像的创新可能,突破传统的表达方式。

她偏爱使用暖色调,营造温馨而真实的氛围。她的镜头语言简洁而富有诗意,经常采用慢镜头、特写等技巧,强调人物的情感变化。她相信:電影最打动人心的,往往是那些最细微的情感瞬间——一只手的微微颤抖、一缕阳光的投射、一个眼神的转折。

在叙事方面,她喜欢用非線性时间线,将不同時间、空间的故事穿插融合。这不仅增加了影片的层次感,也让观众在解码的过程中,更深入地理解角色的内心世界。

【三、她的作品影响——影响力的逐步扩大】

吴梦梦的電影,不仅影响着观众,也在学术界和业界引起讨论。她的作品被列入多项电影档案,成为当代华语电影的重要组成部分。她还多次获得國内外电影节的嘉奖,用影像纪录现实、传递情感。

更重要的是,她激励了一大批年轻导演和電影愛好者:勇于表达、敢于创新。她在業内的口碑,不仅因为作品的质量,更因为她对电影的热爱与执着,让无数人相信:只要有梦想,就一定可以用影像点亮世界。

【四、用梦想与影像续写未来】吴梦梦的故事还在继续。她的电影之路,像一条金色丝线,连接着过去、现在和未来。她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留下属于这个时代的影视印记,影响一代又一代的电影人。

未来,她计划開启一档关于电影制作的公益讲座,把她的经验毫无保留地传递给有梦想的年轻人。她相信:每一部电影都像一颗种子,只要用心浇灌,就能长成参天巨树。

她,也希望借助新媒體平臺,让更多人了解电影的魅力。用影像记录时代的变迁,用故事温暖每个人的心。这不止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份責任,一份使命。无论走到哪里,吴梦梦都在用她的影像,照亮更多美好的未来。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李瑞英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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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欣然、 余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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