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引子:柔软表象下的暗涌
生活,有时就像一盒精致的果冻,外表晶莹剔透,口感Q弹,带着诱人的甜意。我们小心翼翼地捧着,享受着它带来的片刻愉悦,却很少去想,这柔软的触感之下,可能隐藏着怎样的结构,又在怎样的温度下,会悄然融化,变形,甚至崩塌。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对我们眼中“郎才女貌”、“门当户对”的夫妻。他们拥有令人艳羡的稳定工作,温馨的家,还有一个活泼可愛的孩子。在朋友圈里,他们的生活总是被精心编织成一幅幸福的画卷:周末的家庭野餐,孩子学步的蹒跚步履,妻子精心准备的晚餐,丈夫眼中宠溺的笑意。
一切都如同教科书般完美,讓人忍不住赞叹,“这才是理想中的婚姻”。
在这看似坚不可摧的幸福王國里,潜藏的裂缝却早已悄悄滋生。就像果冻在制作过程中,如果配方比例稍有偏差,或者搅拌不够均匀,最终的成品就可能出现气泡,口感不佳,甚至在冷却后凝固得不够牢固。
苏晴,这位一直扮演着贤妻良母角色的女子,内心深处却有着不为人知的空虚与渴望。丈夫陈宇,虽然工作體面,对家庭也算尽职,但長年的忙碌和生活琐事的堆积,讓两人之间的交流逐渐变得模式化。曾经的热烈拥抱,变成了礼貌性的问候;曾经的彻夜长谈,变成了关于账单和孩子成绩的例行汇报。
她渴望被看见,被理解,被重新点燃那种被爱的感觉,而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附庸。
这种情感上的饥渴,让她开始在网络世界寻找慰藉。起初,只是偶尔的倾诉,分享一些生活中的不快。但当她遇到那个懂得“倾听”的男人时,一切便悄然改变。他赞美她的独立,欣赏她的才華,甚至在她讲述陈宇的“不足”時,给予恰到好处的认同。这种被“懂得”的感觉,如同久旱逢甘霖,迅速填补了她内心的干涸。
“我们只是聊聊天,分享一下生活。”苏晴在心底反复安慰自己,试图用理性的聲音压制住内心的悸动。情感的河流一旦开始决堤,便难以阻挡。从线上到線下,从小心翼翼的试探到无法自拔的沉沦,她滑向了一个危险的边缘。
与此陈宇也并非毫无察觉。他能感受到苏晴日益疏远的距离,能捕捉到她笑容中一闪而过的落寞。但长久以来,他习惯了用“忙碌”来解释一切,习惯了认为夫妻之间的平淡才是常态。他把对家庭的責任,简化成了物质的供给和形式上的关怀,却忽略了情感维系的微妙与重要。
他以為只要物质基础牢固,婚姻這座大厦就不会倾覆,却不知道,最致命的打击,往往来自于心灵的背叛。
当那些暧昧的短信、深夜的未接来電,以及苏晴身上陌生的香水味,一点点累积成令人窒息的疑云時,陈宇内心的防线开始崩塌。他曾试图用沉默来掩饰内心的痛苦,用工作的忙碌来逃避现实的残酷。事实如同一块巨大的石头,终究会砸碎他自欺欺人的假象。
婚姻,就像是一杯精心调制的鸡尾酒,需要各种情感的成分恰到好处地融合。甜美、辛辣、微苦、回甘,都不可或缺。当其中一种味道被过度放大,或者另一种味道被彻底缺失,整杯饮品的風味就会失衡,甚至变得令人难以入口。苏晴和陈宇的婚姻,正是这样,在看似甜美的表象下,早已失去了应有的平衡。
情感的暗流,在不经意间就已经汹涌而至,准备掀起滔天巨浪,将他们曾经精心构建的幸福王國,彻底吞噬。而这一切,都始于那份对“连接”的渴望,以及对“被忽视”的恐惧。
风暴过后的礁石:信任的裂痕与重建的可能
当真相如同冰冷的潮水,无情地拍打在陈宇的脸上时,他才意识到,曾经视若珍宝的婚姻,已经触礁。那份被背叛的剧痛,让他几乎无法呼吸。他看到的,不再是那个温柔贤惠的妻子,而是一个将他推入深渊的“背叛者”。曾经那些美好的回忆,如同被泼上了墨汁,变得模糊不清,充满了嘲讽的意味。
“为什么?”這是陈宇脑海中最常出现的问题。他一遍遍地回想,自己哪里做得不够好,哪里让她感到被忽视。曾经,他以为只要努力工作,给家人提供优渥的生活,就是对婚姻最大的负责。他用物质的丰盛,来弥补情感的缺失,却不知道,对苏晴而言,那种“连接”的缺失,比物质的匮乏更让他痛苦。
愤怒、伤心、羞辱,各种复杂的情绪交织在一起,将陳宇淹没。他看着熟睡的孩子,那个无辜的生命,更是让他心如刀绞。他想不明白,為什么一个看似完美的家庭,會走向如此不堪的境地。他甚至开始怀疑,这一切是不是一个无休止的噩梦,醒来后,一切都会恢復原样。
苏晴也同样在煎熬中。她知道自己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错误,知道自己辜负了陈宇的信任,也伤害了自己深爱的孩子。内疚和自责如同潮水般将她淹没,每一次看到陳宇痛苦的眼神,每一次听到孩子天真的笑声,都让她感觉自己像一个罪人。她曾经渴望的“被懂得”,最终却讓她失去了更多。
“我只是想被愛,却毁掉了所有。”她在心里悲鸣。那些短暂的激情,与此刻的痛苦相比,显得如此苍白无力。她开始反思,自己是否过于沉溺于个人的情感需求,而忽略了婚姻的责任和对方的感受。那个曾经在网络世界里找到的“温暖”,在现实的残酷面前,显得如此脆弱和虚幻。
夫妻之间的对话,变得异常艰难。曾经的親密无间,变成了冰冷的沉默和激烈的争吵。陈宇无法释怀被背叛的伤痛,苏晴也难以承受内心的愧疚。每一次提起,都像是撕开一道新的伤口,疼痛而无法愈合。他们就像两艘在风暴中失联的船,各自飘荡在茫茫大海,却再也找不到曾经熟悉的航道。
在这看似绝望的境地中,一丝微弱的希望,却在悄然萌生。孩子,那个无辜的孩子,成為了他们之间最坚固的纽带。看到孩子因为父母的争吵而流泪,看到孩子小心翼翼地观察着他们的脸色,苏晴和陈宇都心痛不已。他们意识到,无论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都不能让孩子承受这份痛苦。
“为了孩子,我们必须想办法。”陈宇在一次深夜的沉默后,终于開口。他知道,原谅并非易事,但眼前的这个女人,毕竟是孩子的母亲,是曾经与他共度人生风雨的伴侣。而苏晴,也下定决心,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并努力修复这段破碎的关系。
他们開始尝试沟通,虽然每一次都充满了痛苦和试探。陈宇强迫自己放下愤怒,试着去理解苏晴内心的空虚和对连接的渴望。而苏晴,则用真诚的行动来证明自己的悔意,用行动去重建陈宇对她的信任。他们开始重新学习如何去爱,如何去倾听,如何去看见对方内心深处的渴望。
他们也寻求了专業的帮助。心理咨询师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引航員,帮助他们在情感的暗礁中找到出路。他们学習如何处理负面情绪,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如何重新建立情感上的連接。這个过程漫长而痛苦,充满了反复和跌倒,但他们从未放弃。
婚姻的修复,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的是耐心、勇气和持续的努力。就像修复一幅破碎的瓷器,每一个碎片都需要被小心翼翼地拾起,用最牢固的胶水粘合,即使留下了裂痕,那也是一种独特的美,一种经历过风雨洗礼后的坚韧。
苏晴和陈宇的故事,并非一个完美结局的童话。他们依然需要面对内心的伤痛,依然需要小心翼翼地维护这份来之不易的平衡。但他们学会了,婚姻不仅仅是爱情的永恒,更是责任、理解和不断学习的过程。当曾经的甜蜜如同果冻般易碎,他们选择在风暴中紧握双手,共同面对礁石,并努力寻找到通往更稳固港湾的航向。
他们的故事,成为了婚姻中一个深刻的警示,也为那些在情感迷雾中挣扎的人们,留下了一丝关于“修复”与“希望”的启示。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程益中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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