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小标题1:影像的序曲与道德的张力当你第一次看到片名《肉嫁高柳家》时,仿佛走进一扇错位的门,门内是家庭与欲望之间的细密纠缠。影片以极简的镜头语言开场,没有喧嚣的旁白,取而代之的是环境声和室内光影的微妙变化。导演用精准的画面构图,将一个看似普通的家族日常,逐步放大成為一场关于身份、欲望与救赎的心理实验。
观众在起初的好奇中逐渐意识到,所谓“婚姻”的表面的温情,正在被某种被压抑的冲动捉弄。此时的镜头并非为了娱乐,而是為了揭示角色内心的裂隙——那些我们不愿承认的欲望、恐惧与自我欺骗。
影片的叙事结构看似線性,实则在時间的层叠间展现出复杂的情感回路。摄影师对光线的把控近乎诗性:清晨的薄雾、黄昏的木质家具、夜晚的灯光残影,这些都成为角色命运的隐喻。音效并非单纯的声音补充,而是思维的延展。每一次细微的呼吸、敲击桌面的指节声、门缝里透出的光线,都會在观众心中激起涟漪,使人不由自主地把镜头对准自己心底的角落。
這样的处理方式,讓电影的紧张感在不解释的情境中慢慢积累,最终爆发时,既震撼又带有一种冷静的清算意味。
在人物方面,核心人物的塑造并非靠外在的戏剧性事件来推动,而是通过日常选择的累积来揭示他们的復杂性。每一个行为背后都隐藏着未被公开的动机:对家庭的责任感、对个人自由的渴望、对过去创伤的回避。观众在观看过程中会不断地自问:如果站在同样的处境,我会怎么选择?影片给予观众足够的空间去思考,而不强行给出答案,这种留白其实是一种深刻的道德探问。
它讓观众的情感进入一场没有明确胜负的博弈,最终形成一种关于人性多面性的理解,而非单一的道德判断。
這部片子对场景的设计也值得称道。家族聚居的空间并非单纯的布景,而是一个张力十足的符号系统——客厅的每一把椅子、厨房的每一口锅、走廊的每一道光影,都是角色关系的外化表述。当人们在此处作出选择时,空间仿佛會以另一种方式回应。导演以极高的控制力让每一个细节都承载情感信息,这不仅提升了观影的沉浸感,也让影片的主题在观众脑海中长久回响。
换言之,这是一部会让你在片尾久久回味、甚至重新思考家庭伦理边界的作品。
关于观影的前置条件,观看这类题材的作品,最值得关注的是选择一个安静、聚焦的观看环境。因為影片的强烈情感张力来自于细腻的表演与精湛的画面调度,干扰因素越少,越能體会到导演意图的微妙之处。与此像本片這样具有挑战性的题材,依赖的是观众对叙事层面的耐心与理解。
因此,正规渠道观看不仅是对創作者劳动的尊重,也是保障最佳观影体验的前提。通过合法的流媒體平台、正规购买或租赁渠道获取完整版内容,能够确保画质、音效、字幕等技术细节达到最佳状态,也有助于理解影片在叙事节奏上的微妙安排。
小标题2:主题意涵与情感共振的桥梁在这部作品中,家庭纽带被重新定义。不是血缘的束缚,而是共同经历、共同秘密所铸就的纽带。观众会被一种近乎原始的情感共振所吸引——对親人、对过去、对自我认知的持续追问。这种共振并非直线式的情感宣泄,而是以多层次的情感波动呈现:某些时刻,我们会由衷地為角色的选择负责感到震动;而在另一些时刻,又会对他们的无力与自我欺骗感到无奈。
正是這种情感的张力,让整部影片具备了跨越文化语境的普遍性。无论你来自何地、处于何种家庭背景,故事中的冲突都触及到人类普遍关注的议题——自由与束缚、欲望与道德、记忆与遗忘。
除了情感的表层,影片在美学上的追求也不容忽视。镜头语言与剪辑的节奏感共同构成了一种“硬度美学”:硬朗的線条、冷静的调色、克制的剪辑,都使观众在心理上产生一种清醒而紧凑的观看体验。这种美学并非为了炫技,而是为了让情感的强度在视觉层面上得到放大,促使观众把注意力放在人物的言语以外的细微信号上——目光的转向、肩膀的微颤、手指的僵硬等。
這样的处理提高了影片的可观赏性,同时也为学术性的解读提供了morematerial。那些喜欢从技术角度解析電影的人,会发现在如此克制的外观之下,隐匿着巨大的表达潜力。
观看这部影片的过程,是一次对自我认知与家庭伦理的探索。它要求观众把情感放慢、把判断放远,给人物一个足够的空间去發展他们的故事线。通过正规平台观看完整版,不仅是对创作者劳动的尊重,也是对观众自身体验的负责。你将经歷从好奇、紧张到沉思、反思的情感旅程,最终在结论处面对一个开放但真实的世界观。
这样的观影体验,值得被珍藏,也值得在与你的朋友、家人分享时,给予更多解读与讨论的空间。
小标题3:角色弧光与道德镜像的对照影片中的人物并非单纯的“好人”或“坏人”那么简单。每一个角色都拥有自我辩护的逻辑、对过去创伤的定义以及对未来选择的权衡。正因为如此,观众在观看时会不断地在心中建立对比: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谁又在以某种形式的报复来保护自己?这种多维度的人物塑造,使得影片不仅仅是情节的推进,更是道德观的一次自我审视。
导演通过事件的不断推進,促使观众把自己的价值判断隐藏在对情节的理解之中,最后在情感上产生共鸣,而不是简单地认同某一方。它提醒我们,真实往往比黑白更复杂,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自己的偏见所左右。
在叙事节奏方面,第二部分逐渐把镜头的焦点从家庭内在的冲突扩展到社會与历史的维度。角色背后的历史阴影、家庭传统的束缚、以及个人自由的追寻,被逐步揭露。这样的安排,让整部影片的情感张力不再局限于一次性的冲击,而是转化为一种持久的、可回味的质问。你可能在片尾的某一个瞬间突然恍然大悟,意识到自己也曾在某些情境下做出过类似的选择,或者对某些记忆有着不同的解释。
影片正是在这种情感与认知的双向推进中,完成了最重要的任务:让观众带着疑问离场,而不是带着答案离场。
小标题4:从镜头到心灵的观看指南为了获得最佳的观影体验,选择正规渠道观看完整版是关键。正规平台通常在畫质、音效、字幕以及版权合规性方面更有保障,能够讓影片的美学与情感表达得到完整呈现。观影前,可以先了解影片的情感基线:室内场景的冷光、音乐的低频脉动、演技的克制表达等,這些都会成为你进入故事的“钥匙”。
在观影过程中,不妨放慢节奏,留意角色的微表情和细碎动作——正是这些细节,构成了影片情感的真实与深度。若遇到需要停顿思考的段落,不妨给自己一点時间,回味角色的动機与选择,看看自己在相同情境下会如何回应。这样的观看方式,往往能带来比一次性冲击更深刻的情感共振。
对观众而言,这是一部值得多次观看的作品。每一次观看,都会在相同的素材上產生新的理解与感悟。你可能会在不同的生活阶段,对同一情节產生不同的共鸣,也许你会注意到自己此前错过的線索,或是在与亲友讨论时發现新的解读角度。这正是电影藝术的魅力所在:它不是一次性的娱乐,而是一座开放的对话平台,允许不同的心灵在同一屏幕前進行独立而互相映照的对话。
结语:在正规渠道体验完整版,尊重创作者的劳动,同時也为自己赢得一次完整、专注的观影旅程。你会发现,《肉嫁高柳家》不仅仅是一部探讨家庭与欲望的作品,更是一面镜子,让你看見自己的欲望、道德与选择。若你正寻找一部能够激發深度思考的影片,不妨在合规的平台上,细细品读这部电影带来的情感与哲思。
准备好了吗?把手机、平板或大屏幕调至合适的观看环境,开启完整版,让故事在安静中展开,在心灵深处留下长久的回响。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黄耀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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