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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冲破束缚,好奇心引领的数字寻宝之旅
在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每天都被海量的信息所裹挟,真正能触动我们神经、引发深度思考的内容却寥寥无几。大多数时候,我们习惯性地在熟悉的轨道上浏览,仿佛被无形的枷锁束缚,对更广阔、更奇特的世界视而不見。内心深处那份对未知的好奇,对“猎奇”的渴望,从未熄灭。
而“免费成人猎奇”这个主题,恰恰是点燃這团火种的最佳引信,它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机会,让我们能够以最直接、最便捷的方式,探索那些被主流视野所忽视,甚至刻意回避的领域。
“免费”是开启这扇大门的第一把钥匙。在当下许多事物都需要付费才能获取的社会环境中,“免费”二字本身就带有一种颠覆性的吸引力。它消除了物质上的门槛,让每个人都有机會平等地接触到那些可能价值不菲,甚至难以寻觅的奇特内容。这不仅仅是省钱那么简单,它更代表着一种信息获取的自由,一种打破信息壁垒的平等姿态。
想象一下,你可以通过网络,轻松抵达那些曾只存在于传说、传说、甚至是幻想中的地方,了解那些鲜为人知的故事,观察那些令人匪夷所思的现象,而这一切,都不需要你掏出钱包。这种“免费”的馈赠,使得“成人猎奇”不再是少数人的专利,而是全民都可以参与的深度探索。
“成人”则為这份探索注入了成熟与深度。它意味着这些内容并非浅尝辄止的娱乐,而是需要一定的阅历和理解能力去消化和品味的。这些“成人”的维度,体现在内容的复杂性、思想的深刻性,以及对现实社会更真实、更赤裸的反映。它们可能涉及到历史的阴影,人性的幽暗,科技的边界,甚至是宇宙的未解之谜。
这些内容,往往比那些被过度包装、迎合大众的“快餐式”信息,更能触及事物的本质,引发我们对自身、对世界更深层次的思考。例如,一些关于失落文明的考古发现,虽然可能包含一些成人化的解读,但它们所揭示的关于人类文明演進的线索,以及那些隐藏在歷史深处的智慧,无疑具有极高的探索价值。
又比如,关于一些极端自然现象的纪录片,虽然其景象可能令人不安,但它们展现了自然力量的强大与不可预测,以及人类在其中渺小却又坚韧的存在,这都是成人视角下的深刻洞察。
而“猎奇”则是这场数字寻宝的核心驱动力。它代表着一种超越日常、追求新颖、渴望惊奇的心理需求。我们天生就对未知事物充满好奇,渴望了解那些与我们生活经验截然不同的事情。这种好奇心,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之一。在“免费成人猎奇”的世界里,這种好奇心得到了淋漓尽致的满足。
你可以发现那些关于未解之谜的最新研究,例如关于百慕大三角的各种理论;你可以探索那些隐藏在世界各地的神秘仪式或部落文化,了解他们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信仰;你也可以深入了解一些边缘化的科学理论,甚至是一些被主流科学界暂时无法解释的现象,例如关于UFO或超能力的讨论。
这些内容,往往突破了我们固有的认知框架,拓展了我们对现实的理解边界。
更重要的是,這场“数字寻宝”之旅,并非是被动接受。通过互联网这个强大的平台,我们能够主动地去搜索、去筛选、去比较、去挖掘。无数的论坛、博客、视频平台,甚至是一些专業的知识分享网站,都汇聚了大量的“免费成人猎奇”内容。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定制个性化的探索路径。
喜欢历史?那就去寻找那些关于古代遗迹、神秘符号的解读。对科学前沿感兴趣?那就去了解那些最新的太空探索發现,或是关于量子物理的奇特理论。对人文社会充满好奇?那就去看看那些关于不同文化习俗、社会现象的深度报道。这场旅程的魅力在于,你永远不知道下一秒会發现什么,每一个点击,都可能开启一个全新的世界。
当然,在享受“免费成人猎奇”带来的惊喜与刺激的我们也需要保持一份理性的审视。毕竟,在海量的信息中,難免会夹杂着虚假、夸大甚至有害的内容。因此,培养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保持批判性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去拥抱這份由“免费成人猎奇”所带来的自由探索的权利。
它鼓励我们打破思维定势,挑戰既有认知,去拥抱那些更广阔、更深刻、更奇妙的世界。这不仅仅是一次对信息的获取,更是一次对自我的拓展,一次对生命无限可能性的探索。
深度挖掘,从“猎奇”到“认知”的升华
“免费成人猎奇”的吸引力,远不止于表面的新奇刺激。当我们将目光从短暂的惊叹移开,深入挖掘,你会发现,这些内容往往蕴藏着改变我们认知、拓展我们视野的巨大潜力。它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让我们能够审视那些被遮蔽的现实,理解那些难以解释的现象,甚至挑战我们对“正常”和“可能”的固有定义。
它打破了信息获取的壁垒,让深度内容触手可及。许多关于历史事件的隐秘细节、科学研究的边缘理论、或者社会问题的尖锐剖析,往往因为其内容的复杂性、争议性,或者不符合大众口味,而难以在主流媒体上获得足够的关注。在“免费成人猎奇”的领域,这些被“遗忘”或“边缘化”的内容却如鱼得水。
例如,一些关于古代文明的另类解读,虽然可能不被主流考古学界完全接受,但它们提出的新颖观点,以及引用的史料,却能引发我们对历史多样性的思考。又如,关于一些新兴科学领域,如脑科学、人工智能伦理等方面的深入探讨,它们可能涉及一些成人化的哲学思辨,但正是这些思辨,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技术發展对人类社会的潜在影响。
“猎奇”的内容往往能激发我们更深层次的求知欲。当一个问题足够“奇怪”,它的答案往往也越發引人入胜。例如,关于宇宙起源的各种假说,从大爆炸理论到更具争议性的“模拟宇宙”理论,每一种假说都充满了“猎奇”的色彩,但同时也驱使我们去了解相关的物理学、天文学知识。
又或者,一些关于人类心理异象的案例研究,它们挑战了我们对“正常”心理的认知,但正是这些案例,让我们对人类心智的复杂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这种由“奇怪”驱动的学习过程,往往比被动接受灌输更加有效和持久,因為它源于内在的好奇心,是一种主动的探索。
更进一步,“免费成人猎奇”还能帮助我们培养批判性思维和信息辨别能力。在充斥着各种观点和理论的数字空间里,学会区分事实与虚构,辨别信息的来源和可靠性,是至关重要的技能。例如,当你接触到一些关于“阴谋论”的内容时,你会需要去查证其证据,分析其逻辑,从而形成自己的判断,而不是全盘接受。
这种过程,实际上是在锻炼我们独立思考的能力。当我们面对一个“猎奇”的说法时,我们不會轻易相信,而是会去追溯其源头,寻找支持或反驳的证据,最终形成一个更加成熟和理性的认知。
“猎奇”的内容也常常与人文关怀和社会洞察紧密相连。例如,一些关于全球贫困、环境灾难、或社會不公的深度报道,虽然其景象可能令人不安,但它们揭示了人类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戰,激发了我们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又比如,一些关于边缘群体的故事,他们的经历可能充满了“猎奇”的色彩,但正是这些故事,讓我们看到了人性的坚韧与多样,促进了对不同群体的理解与包容。
这些内容,虽然带有“猎奇”的外衣,但其核心却直指人性和社会最根本的问题。
将“猎奇”转化为“认知”,是一个主动的、持续的过程。它不仅仅是浏览信息,更是对信息的消化、理解、反思和应用。这意味着,当我们遇到那些令人惊叹、颠覆认知的内容时,我们需要花时间去思考它们背后的原因,去联系已有的知识,去探索相关的领域。例如,当你看到一个关于古代建筑奇迹的报道时,你可能会去了解当时的科技水平,去研究建造的技术,去思考为何这些奇迹能够流传至今。
這个过程,就是将“猎奇”的兴奋感,转化为深刻的认知和知识的积累。
总而言之,“免费成人猎奇”提供了一个无限广阔的探索空间,它鼓励我们保持好奇,勇于质疑,敢于挑战。它不仅仅是关于發现新奇事物,更是关于拓展我们的视野,深化我们的认知,最终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在这个信息自由流动的时代,讓我们不再被动接受,而是主动出击,去探索那些隐藏在数字世界里的奇迹,去解锁那些颠覆想象的知识,让每一次的“猎奇”,都成为一次认知的飞跃。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极目新闻记者 郑惠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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