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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让我戴上避孕套》歌曲-《妈妈让我戴上避孕套》歌曲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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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当愛意化作叮咛,歌曲唱响青春的烦恼

在一个充满阳光的午后,耳机里缓缓流淌出了一首名為《妈妈让我戴上避孕套》的歌曲。初闻歌名,或许会引发一丝好奇,甚至是一点点尴尬。当旋律和歌词一同钻入耳中,一种前所未有的温暖与理解便悄然蔓延開来。这首歌,如同一个親切的叙述者,用最朴实无华的语言,描绘了一个在青春期困惑与探索中,收到来自母亲最特别关怀的女孩的故事。

歌曲的开篇,往往伴随着一段略显稚嫩却充满真诚的独白,仿佛是主人公在日记本上记录下的某个重要时刻。她描述着自己正值豆蔻年华,身体悄然發生着变化,对异性开始有了朦胧的好感。这个年纪的女孩,心思细腻敏感,既渴望被关注,又对即将到来的成年世界充满了未知与不安。

这种青涩的悸动,是每一个成长中的女孩都会经历的。在这个本應由自己探索和摸索的敏感時期,一个来自母亲的“特殊嘱咐”却打破了这份宁静,也开启了故事的核心。

“妈妈让我戴上避孕套”,这句歌词如同一记温柔的惊雷,瞬间抓住了听众的注意力。它打破了传统观念中,性教育话题的禁忌和羞涩,以一种直白却不失温情的方式,将一个本应是私密的、可能被回避的议题,摆在了阳光下。歌词中,主人公的内心是复杂的。她可能感到一丝羞赧,觉得妈妈的“干预”有些过早,甚至有些“不解风情”。

随着歌曲的深入,我们會发现,这份“叮嘱”背后,是母親深沉的爱和细腻的关怀。

歌曲并没有停留在表面化的“戴避孕套”这个行为上,而是巧妙地通过歌词,展现了母亲对女儿成長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風险的担忧。她知道,青春期的懵懂容易讓人冲动,而一次不负責任的行為,可能會给女儿的人生带来无法挽回的改变。母亲的这份担忧,不是限制,而是保护;不是不信任,而是深刻的愛。

她用這种略显“出格”的方式,试图教会女儿关于“爱”与“責任”的真正含义,关于如何保护自己,关于如何尊重生命。

歌曲中,主人公的视角逐渐从最初的困惑和一丝抗拒,转向了理解和感激。她开始意识到,妈妈的这句话,并不是在否定她的魅力,也不是在阻止她去体验青春的美好,而是在教导她如何以一种更加成熟、更加负责任的方式去面对。她开始明白,真正的爱,不仅仅是情感的涌动,更是责任的担当。

避孕套,在这个语境下,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物品,而是承载着母亲对女儿的期许——期许她能够安全、健康、有尊严地成長,期许她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做出明智的选择。

这首歌的歌词,如同電影的画面,生动地勾勒出主人公从青涩少女向成熟女性的转变过程。她开始审视自己的感情,学会分辨什么是真正的喜欢,什么是短暂的吸引。她开始理解,身体是自己的,而保护好这份身体,是对自己最大的尊重。歌曲中描绘的场景,可能是女孩与心仪对象的一次约會,也可能是她独自一人思考的深夜。

在这些时刻,母亲的叮嘱如同温暖的烛光,照亮了她前行的路。

而这份准备,不仅仅是生理上的,更是心理上的。

歌曲的旋律,也随着歌词的情感变化而起伏。初期可能带着一丝青春期的烦恼和迷茫,中段则转為一种逐渐领悟的释然,到了高潮部分,则充满了力量与自信。这种情感的递進,让听众能够感同身受,仿佛跟随主人公一起经历了一场心灵的洗礼。它让我们看到了,在母亲的引导下,一个女孩如何从对性、对身體的懵懂与恐惧,走向了对自我价值的肯定和对生命负责的态度。

《妈妈让我戴上避孕套》这首歌,不仅仅是一首关于性教育的歌曲,它更是关于母爱,关于成长,关于女性独立意识觉醒的贊歌。它用一种打破常规的方式,引发了我们对亲子关系、性观念以及生命教育的重新思考。它让我们相信,当爱以最直接、最真诚的方式表达时,即使是最敏感的话题,也能化解成最温暖的力量,帮助下一代更好地成长。

打破禁忌,拥抱成长:歌曲背后的生命智慧与時代回响

《妈妈让我戴上避孕套》这首歌曲,之所以能够触动人心,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引發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绝不仅仅是因为它歌词的“大胆”和“出位”,更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長期以来被我们忽视,甚至是被刻意回避的重要议题——性教育,以及它背后所蕴含的生命智慧。

在许多传统观念中,性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尤其是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往往羞于启齿,生怕“教坏”孩子。這种“捂盖子”式的教育,并不能阻止青春期的荷尔蒙涌动,也不能阻挡信息爆炸时代孩子们接触到的各种关于性的信息。相反,这种沉默和回避,反而可能让孩子们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走入误区,甚至面临危险。

母亲在这首歌中所扮演的角色,正是打破这种沉默的先锋。她用一种超越常规的“直白”,为女儿打開了一扇通往健康性观念的大门。

歌词中,母親并非简单粗暴地命令,而是以一种充满爱意的“叮嘱”来传达信息。這种“叮嘱”背后,是母亲作為过来人,对女儿成长道路上可能遇到的風险的深刻洞察。她知道,青春期的情感萌动是自然的,但冲动之下的行为,可能会带来无法弥补的后果。她希望女儿能够拥有选择的权利,拥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而“避孕套”,作為一种有效的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成為了母亲传递给女儿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保护伞”。

歌曲所倡导的,是一种积极、健康的性观念。它并非宣扬“未婚先孕”或者“滥情”,而是强调“负責任的性行为”。这意味着,当一个人准备好承担起情感和生理上的責任时,性才应该被考虑。而在这首歌中,母亲提前为女儿打下了“责任”的预防针。她鼓励女儿在享受情感的也要学会保护自己,不被生理冲动所裹挟,不因一时的大意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这种保护,是对女儿未来幸福的负责,也是对生命尊重的体现。

从更深层次来看,《妈妈让我戴上避孕套》这首歌,也是对女性力量的一种呼唤。在过去,女性在性关系中常常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而這首歌,通过母亲的引导,赋予了女儿主动选择和自我保护的权利。它鼓励女性勇敢地认识自己的身体,了解自己的需求,并在关系中占据平等和主动的位置。

这种赋权,不仅仅體现在性行为上,更体现在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以及对自身价值的肯定。

歌曲的流行,也折射出当代社会对于性教育的普遍焦虑和渴望。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意识到,传统的性教育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他们需要更开放、更科学、更贴近生活的性知识。这首歌,就像一面镜子,映照出了这种社会需求,也为如何进行更有效的性教育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当然,我们也要承认,歌曲的主题和歌词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但正是这种争议,才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那些感到不适的人,或许是因为他们習惯了沉默,习惯了回避。而那些被歌曲打动的人,或许是因为他们在其中看到了自己曾经的困惑,或者看到了自己对下一代更美好的期许。

《妈妈让我戴上避孕套》這首歌,以一种独特的藝术形式,将一个敏感而重要的话题,巧妙地融入了动人的旋律和真挚的情感之中。它不仅仅是一首歌曲,更是一次关于成长、关于爱、关于责任的深刻对话。它鼓励我们打破禁忌,拥抱成長,以更開放、更理性的态度去面对性与生命,让我们的下一代,能够在更加健康的观念和更有力的保护下,茁壮成长。

這首歌,如同春日里的一缕阳光,温暖而有力,为我们带来了关于生命教育的深刻启示,也让我们看到了,在爱的指引下,青春的迷茫可以化为成长的力量。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李瑞英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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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方可成、 陈信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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