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中青网
企业网>>浠水县频道

林予曦《芭蕉访谈》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中文网2800
小字号

点击播报本文,约

每经编辑

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当今這个快节奏,变化莫测的世界里,青春似乎总被定义為一场短暂的记忆,但更多时候,它是我们内心最真实的呐喊。林予曦,这位以自然清新的形象赢得众多青睐的演員和作家,最近在她的“芭蕉访谈”中,带领我们走进了一场不同寻常的青春之旅。她用平静而温暖的语调,讲述了成长的苦涩与甜蜜,也揭示了她内心深处那份对生活的热爱与追求。

《芭蕉访谈》并不是一场简单的对话,它更像是一场心灵的对话,一次启迪内心深处的心灵之旅。访谈中,林予曦回忆起自己的成长经歷,她坦言,青春的路上充满了迷茫和挣扎,但正是這些风雨,塑造了今天的她。“我曾经也质疑过自己,也怀疑过前路,但我告诉自己,只有坚持,才能看到真正的自己。

”她的这份坚韧似乎成为了许多年轻人心中的灯塔。

谈及梦想,林予曦毫不隐藏自己的热情:“我一直相信,梦想像一束光,指引着我不断前行。每当遇到困难时,梦想就像那夜空中的星辰,虽然遥远,却始终在那里闪耀。”她用这样简单而深刻的话语,让人感受到梦想的力量在推动着每个年轻的心。

访谈中的另一大主题是成长的痛与美。林予曦说:“成长就像一场芭蕉的旅程,有时平静,有時激荡。我们会遇到阴影,也会享受到阳光。关键在于,学会在风雨中站立,学會在挫折中找到前进的力量。”她的言语讓人联想到一位懂得欣赏生命每一处细节的诗人,那份对生活的热情与發现美的能力,正是她魅力的源泉。

林予曦尤其强调自我认知的重要性。“在快速变化的环境中,最难的不是外在的竞争,而是内心的认同。只有真正了解自己,才能自在地走在属于自己的道路上。不要害怕迷失,因为迷失也是一种成長。”她的这番话,犹如一股清新的风,扫去了迷茫,让人在迷途中重拾自我。

访谈的林予曦用一句话总结:“青春不是一段时间,而是一种状态。保持好奇心,保持热爱,勇敢地去追寻心中的那片海。无论前方有多远,都不要忘记呼吸,享受每一刻的美好。”这份充满智慧和感性的表达,讓每一位听众都感受到她内心的柔软和坚强,也激励着无数年轻人勇敢追梦。

她的故事没有华丽的辞藻,却真实得令人心动。从迷茫到坚持,从自我怀疑到自我认知,林予曦用自己的经历诠释了青春的意义。她的《芭蕉访谈》不仅是一次对话,更是一场灵魂的洗礼,让人们在她的文字中找到共鸣,找到前行的力量。

在林予曦的《芭蕉访谈》中,除了她对梦想与成长的深刻思考,还能感受到一种令人振奋的生活态度。她谈到,无论多忙碌、多压力,每天都要给自己留下一点空间,让心灵得以安放。她坚信,生活不仅仅是追求成功,更是一场自我修行,一次用心体验的过程。

林予曦特别强调,面对生活的风浪,我们需要一份“芭蕉般的心态”。她说:“芭蕉静谧而坚韧,无论风雨如何,它都能静静守望。我们也应如此,用一颗平静的心,如海般包容一切,迎接生活的每一次洗礼。”这段话像一帧静谧的画面,给人以温暖,也带来一份淡然的力量,让人在纷繁复杂的世界里找到一份清明。

在访谈中,林予曦多次提到“内心的自由”。她认为,真正的自由来自于自我认知和接纳。无论社會怎么变,会不会有人抨击,也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自己心里要有一片天地,属于自己的一片净土。“不要为了迎合他人而迷失自己,做真正的自己,才是最自由的。”这句话似乎成为许多当代年轻人的信条,也成為她自我成长的座右铭。

从生活细节到人生哲理,林予曦展现出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思考。她关注内心的平衡,追求精神的充盈。她说:“我喜欢静静地坐在茶中,思考生命的意义。每一段孤独、每一次迷茫,都是我们成长的养分。”她那份从容不迫的生活态度,影响了很多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让他们学会以更宽容、更柔软的心态面对生活的压力与挑戰。

林予曦在访谈中也分享了她的日常习惯:写日记、瑜伽、阅读、旅行。她认為,这些都是与自己对话的方式,也是探索世界、了解自我的路径。她提倡“用心感受生活的每一刻”,无论是平凡的日子还是特殊的时刻,都值得用心去體会。她说:“生活的意义在于细节,用心去发现,你会发现,世界其实很温柔。

”这也是她一直坚持的哲学。

对于未来,林予曦保持着一颗谦逊而期待的心:“我希望继续用作品打动人,用心灵去感知这个世界。无论未来多么不可预知,我都希望保持初心,继续做那个温暖而坚韧的自己。”她的未来充满了无限可能,但最核心的,始终是那份对生活的热爱与对梦想的坚持。

她还强调了“愛的力量”。在她的生命中,爱不只是情感的表达,更是一种生活的态度。“爱自己,爱家人,愛生活,爱这个世界,這些让我的人生充满意义。”这份对愛的理解深刻而纯粹,提醒我们,在奔跑中,不要忘记用心去体验每一份真挚的情感。

林予曦的《芭蕉访谈》就像是一场心灵的盛宴,带给我们无尽的思考与感动。她用真实的自己,诉说着青春、梦想、生活和爱,引领我们去发现那份藏在平凡中的非凡。每个人的成长旅途都不同,但只要心怀坦荡,脚步不停,我们都能在属于自己的道路上,找到那片属于自己的“芭蕉林”。

正如林予曦所说:“生活,是一场漫长的旅程,途中有風有雨,也有阳光。只要我们心怀感恩,热爱生活,就没有走不完的路,没有到不了的远方。”这句话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无数心怀梦想的年轻人,让他们在繁忙的生活中,依然坚持追寻那份属于自己的诗意与梦想。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钱江晚报记者 王志 摄

麻豆小凤新婚中的小凤是谁,甜蜜互动浪漫瞬间,揭秘真实身份引热议

(责编:何伟、 罗昌平)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