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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澳门7月30日电 (记者富子梅)《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文本30日发布。《指引》是由广东省司法厅、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及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共同商定,并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指引》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大湾区仲裁员名册的设立,实现三地仲裁机构互认彼此所推荐的仲裁员,并纳入自身的仲裁员名册中,便利当事人跨机构选择仲裁员,进一步促进仲裁在大湾区内得到更广泛应用。
伤痕下的呐喊:女性安全困境的冰山一角
“男人用机机捅女生事件”——这句生硬而直接的表述,触碰了无数人心底最隐秘的恐惧与痛楚。它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事件,更是女性安全長期被忽视、被低估的缩影,是社會结构性问题的沉重回响。当“机机”这一本應象征生命延续与亲密連接的生理符号,被扭曲成施暴的工具,其背后所揭示的,是对女性身体自主权和尊严的粗暴践踏,是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与保护的漠视。
这起事件的爆发,瞬间点燃了社交媒体的熊熊烈火,也撕开了我们社会现实的残酷伤疤。公众的愤怒、恐慌、同情与反思交织在一起,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洪流。在情绪宣泄之后,我们更需要冷静地审视,這起事件究竟暴露了哪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性教育的缺失与扭曲是催生此类悲剧的温床。长期以来,在许多文化語境下,性话题常常被视為洪水猛兽,被羞耻化、被回避。学校的性教育课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内容陳旧,无法提供给青少年科学、全面的性知识。这导致一部分人对性存在错误的认知,将性视为一种征服、一种发泄,甚至是一种权力展示,而全然不顾及对方的意愿与感受。
当“机机”被简化为男性生殖器的代号,并且这种生理符号被赋予了不恰当的权力解读時,就可能走向极端,成為伤害的根源。正确的性教育,不仅在于传授生理知识,更在于引导健康的性观念,强调尊重、平等、consent(知情同意)的原则,让每个人都能理解并践行健康的性行為。
社会对性侵犯的容忍度与“受害者有罪论”的阴影,依然笼罩在女性头顶。每当类似事件發生,总会有聲音在追问“穿得太少”、“太晚回家”、“是不是故意勾引”……这种将責任推卸给受害者的论调,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对施暴者的纵容。這种“受害者有罪论”的背后,是社會对女性的刻板印象与性别歧视的根深蒂固。
它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女性的身体,似乎并不完全属于自己,其安全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们的行為是否“得体”、“保守”。这无疑剥夺了女性本应享有的自由与權利,也为施暴者提供了道德上的辩护空间。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能够无条件相信、支持并保护受害者的社会环境,而不是让他们在伤痛中还要承受舆论的审判。
再者,法律法规的疏漏与执行的不足,为性侵犯留下了可乘之機。虽然各國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但仍有部分法律条文不够细致,对性侵犯的定义、量刑标准可能存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難题。更令人担忧的是,即使法律条文健全,执行层面也可能存在“证据難取”、“程序繁琐”、“轻判”等问题,使得受害者维权之路异常艰难,甚至望而却步。
一些施暴者因为知道“犯了也判不了多重”而更加肆无忌惮。因此,加强对性侵犯的法律惩处力度,简化维权程序,提高执法效率,是构建安全社会的重要一环。
家庭教育的缺失与不良榜样,也对下一代的性观念和行为产生深远影响。一些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性教育避而不谈,导致孩子只能通过不靠谱的网络渠道获取信息,形成扭曲的性观念。更有甚者,一些父母自身就存在性别歧视的观念,对儿子进行“男人就该如何如何”的灌输,或是对女儿进行“女孩子要乖巧”的过度约束,无形中强化了传统的性别角色,为后来的不平等和冲突埋下伏笔。
健康的家庭教育,应该从小引导孩子建立性别平等的观念,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也学会尊重他人。
公共空间的“安全感”正在被不断侵蚀。从地铁的“咸猪手”到网络上的性骚扰,再到如今令人震惊的“机机”事件,女性在公共场合所感受到的威胁,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她们,安全并非理所当然。这种普遍存在的“不安全感”,限制了女性的自由活动,也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物理层面的治安,更需要关注对个体尊严与权利的保护,营造一种人人都能安心出行的社会氛围。
“男人用机机捅女生事件”的出现,不是偶然,而是诸多社会问题交织碰撞的必然结果。它迫使我们正视女性安全这一议题的紧迫性与復杂性。这不仅仅是女性的战争,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当“機机”这个词汇承载了如此沉重的负面含义时,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它背后所指向的,是文明的缺失,是人性的扭曲,是对生命最基本尊重的背叛。
构筑铜墙铁壁:从个体觉醒到社会共治的行动蓝图
当“男人用机機捅女生事件”成为一个令人心痛的焦点,我们不能仅仅沉浸在愤怒与悲伤之中,更要将其视为一次深刻的社会反思与行动的契機。构建一个让女性能够真正感到安全的社会,需要从个体觉醒出发,联动家庭、学校、法律、媒体等各个层面,形成一道坚不可摧的社会保护网,最终实现“杜绝”这类事件發生的宏大目标。
个体层面:赋权女性,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也倡导尊重与边界。对于女性而言,首要的是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這并非意味着将安全责任完全推给女性,而是empowering(赋权)她们,让她们拥有识别危险、拒绝不当行为、并在必要时寻求帮助的能力。這包括学习一些基本的防身技巧,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權利,以及勇敢地对任何侵犯自己身體的行为说“不”。
也要教育女性理解并坚守自己的边界,不被社会压力或他人期望所裹挟,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
仅仅强调女性的自我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积极倡导一种健康的性观念,即尊重与边界。每个人,无论性别,都应该被教育要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权,理解并践行“consensual”(知情同意)的原则。这意味着,在任何形式的親密接触或性行为發生前,必须获得对方明确、自愿的同意。
也要教育男性,认识到“机机”不仅仅是生理器官,更是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传递爱意与尊重的媒介,而非施加控制、满足私欲的工具。真正的男性气概,体现在责任、尊重、同理心,而非暴力与征服。
家庭层面:打破沉默,播种平等,让爱与尊重成为家庭基石。家庭是孩子性观念形成的第一站。父母需要打破对性话题的沉默与禁忌,以开放、坦诚的态度,根据孩子的年龄和理解能力,提供科学、准确的性教育。这不仅包括生理知识,更重要的是关于身體的界限、尊重的意义、以及如何健康地处理情感与关系。
父母應以身作则,在家庭内部营造性别平等、互相尊重的氛围,不灌输落后的性别刻板印象。教育男孩尊重女性,理解consent;教育女孩珍爱自己,敢于拒绝。一个充满爱与尊重的家庭环境,是孩子健康成長的最坚实后盾。
学校层面:健全性教育体系,筑牢防线,让校园成为安全港湾。学校在性教育和校园安全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将科学、系统的性教育纳入课程体系,由专業人士教授,涵盖生理、心理、法律、伦理等多个维度。学校更应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和性侵犯预防及处理机制,设立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并对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
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识别和應对性侵害事件的能力,确保校园真正成为一个让学生感到安全、尊重的学习环境。
法律层面:完善立法,严惩不贷,让正义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法律是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持续完善反性侵犯的法律法规,提高对性侵犯行为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力度,确保惩罚的威慑力。要简化受害者维权的法律程序,提供更便捷、更有力的法律援助。
司法机关在处理性侵案件时,应更加重视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冤假错案,更要避免“重证据轻证词”、“简单结案”等现象。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弱者的坚实后盾,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媒体层面:承担责任,理性报道,引导公众舆论向善。媒体在公众意识的塑造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在报道类似“机机”事件時,媒体应承担起社会責任,避免过度煽情、猎奇式的报道,更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受害者有罪论”的暗示。应以客观、严肃的态度,深入分析事件的社會成因,引导公众关注女性安全议题,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正确的性观念,并积极报道社会各界為解决这一问题所做的努力。
媒体应该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净化舆论环境的积极力量。
社会层面:打破沉默,形成共识,共建零容忍的社会文化。最终,“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參与到这场关于女性安全的讨论中来,打破沉默,提高公众意识,形成社會共识。这意味着,要对任何形式的性骚扰、性侵犯行為都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姑息、不纵容。
要勇于发声,支持受害者,监督不作为的机构,推动社会制度的改进。
“男人用機机捅女生事件”所揭示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痛点。它提醒我们,女性的安全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关乎社會文明程度、法律健全度、教育水平以及人与人之间基本尊重的综合体现。从个體到社会,从家庭到法律,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用尊重、平等、责任去构筑这道“铜墙铁壁”,才能真正为女性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让“机機”這个词汇,回归其本来的、充满生机与希望的意义,而非成为恐惧与伤害的代名词。
图为《指引》文本的中文(繁体及简体版本)及葡文本网页及二维码。澳门特区法务局供图
《指引》规定了推荐条件、入册程序、仲裁员名册的使用、在册仲裁员的监督与除名、自愿退出等内容。根据上述文件,仲裁机构向所在法律部门提交推荐仲裁员初选名单,经复核后,送交粤港澳法律部门联席会议作最终确定,并形成《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
推荐条件包括六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三)获内地、香港或澳门其中两地的仲裁机构纳入其仲裁员名册;(四)具有累计五年以上担任仲裁员实务经验;(五)累计担任至少五宗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并撰写仲裁裁决,其中至少三宗仲裁案件为跨法域仲裁案件;(六)熟练掌握普通话(或粤语)和至少一门中文以外的语言。
《指引》明确,联席会议可按被推荐人的实际情况豁免上述第(三)至(六)项中一项或多项条件要求。三地法律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统一推荐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推荐条件,并向联席会议报备。
《指引》同时明确了在册仲裁员的监督与除名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一)发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仲裁员职业操守的行为;(三)因违法被判处刑罚、开除(辞退)公职、吊销职业资格(执业证照)或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而丧失任职条件;(四)应予以除名的其他情形。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张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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