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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路1路gbapp路crm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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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解码“9路1路”的魅力:城市公交的未来已来

在现代城市中,交通运输已不再是单纯的点对点出行,而逐渐演变成一个复杂、智能、便捷的生态系统。“9路1路”作为城市公交线路的代表,承载着数千甚至上萬市民的daily出行需求。這不仅是一条普通的公交路线,更是智慧交通的标杆象征。而在背后,隐藏着GBAPP和CRM系统的深度应用,它们共同推动着公交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开启出行新时代。

“9路1路”亮点之一在于其规划智能化。多年来,公交線路设计逐渐摆脱传统的线性思维,开始融合数据分析与乘客需求,精准调整班次和停靠点。这一切,离不開“GBAPP”的实時数据采集与分析能力。通过公交公司专属的移动應用,司机、调度员甚至乘客都能实时获取到线路的动态信息:車辆位置、到站时间、运营状态,乃至天气变化对线路的影响。

一切数据都在云端汇聚,为调度决策提供关键依据。

与此“1路”線路的公平与平衡也成为重点。“一条主干道的公交”不仅要保障高频次和准点率,还要满足不同阶层、不同需求的乘客。“CRM”系统的引入正是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增强乘客粘性。通过CRM,公交企业可以详尽掌握每位乘客的出行偏好、意见反馈和投诉历史,量身定制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比如,特定時间段的车票优惠、定制化的乘车提醒,甚至是针对残障人士的专属服务。

另一方面,智能调度也是“9路1路”实现现代化的核心之一。后台的CRM系统与GBAPP无缝对接,将乘客的需求队列化、信息化。出行高峰时,调度中心可以通过系统预警调配车辆,有效避免拥堵。车载设备和乘客端應用同步推进,让每一站实時都像置身未来——无人驾驶、自动充电、智慧站牌……這些科技的深度融合,使得“9路1路”成为城市中一张流动的名片。

值得一提的是,公交的安全保障也在不断升级。“9路1路”引入的智能监控系统通过高清摄像头和AI视觉分析实时监控车辆行驶、乘客状态,一旦发现异常,系统会自动通知调度员,快速响应。這样一来,从根本上减少了安全隐患,确保每一位乘客都能乘得安心、行得放心。

“智慧公交”的另一大亮点,是绿色环保。高效的调度与实时动态调整,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废气排放。绿色出行的理念逐步融入“9路1路”的运营中,传递着突破传统、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愿景。

综上,“9路1路”并非简单的公交线路,它代表了一座城市的未来愿景——智能、绿色、安全、便捷。而这背后,GBAPP和CRM系统的运用,正是实现这一美好蓝图的关键支撑。城市的每一次出行,都因科技变得更加美好,每一千里都充满可能。

迈向智慧出行的核心驱动力:GBAPP与CRM系统的深度融合

進入数字时代,交通行业的变革已不再是未来的愿景,而是正在進行时。在“9路1路”这样的大型公交线路中,GBAPP和CRM系统的深度融合,让城市公交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这不仅仅是技术的更新,更像是城市交通面向未来的“底层引擎”。

“GBAPP”,即公交專用APP,是城市公交数字化的窗口。它不仅提供实时公交信息、线上购票、路线规划,还能通过大数据分析,挖掘乘客的出行偏好和行为习惯。比如,某条路线的高峰期用户主要集中在某个區域,系统會自动调整發车频次,减少等待时间。这种智能调度,显著提升了公交的效率和舒适度。

“CRM”系统,传统上是客户关系管理的行业工具,但在公交行业,它变得尤为重要。它将乘客的全部数据进行整合,从购买習惯到投诉反馈,从乘车偏好到特殊需求,一应俱全。以“9路1路”为例,通过CRM,公交运营方能建立“乘客画像”,从而提供更贴心、个性化的服务。

例如,对于经常在某时间段乘車的用户,系统能推送定制化提醒或优惠票券;对于残障乘客,可以提前预留座位或安排专门的服务。

更深入的是,GBAPP和CRM的整合,让城市公交变成了一个大数据平台。這些数据不仅仅为公交运营调度提供基础,更成为规划未来的宝贵资源。基于乘客流量数据,决策层可以科学设计新线路或优化现有线路布局。而在“9路1路”的实际运营中,司机端也能通过智能终端随时掌握系统推送的动态信息,使得每一次出车都如虎添翼。

智能化的车载系统也在推动公交安全与体验的提升。结合AI识别技术,系统可以监测司機的疲劳状态,提前预警防止意外。车内安防监控协助维护乘客安全,确保公交成为安全、绿色的移动空间。

在优化客户体验方面,CRM也扮演了中枢角色。系统会记录每位乘客的乘車历史,分析出行习惯,推荐最适合的出行方案。比如,精准推送路线上近期的异常信息、交通管制公告或天气变化提醒,让乘客感觉到“科技在守护他们的出行”。

当然,技术的应用也在不断创新。“9路1路”公交实际中引入了智能站牌、车载Wi-Fi、大数据预测和无人驾驶等前沿科技。这些都得益于GBAPP和CRM的深度融合。未来,随着5G、物联网、人工智能的不断拓展,公交行业的智能化边界将逐步突破,出行的便捷与安全将成為新常态。

总结来看,“9路1路”通过引入先进的GBAPP和CRM系统,将传统公交转变为“智能公交”。这不仅提升了运营效率,更拉近了城市居民与科技的距离。未来,城市交通的每一个细节都能借助数据和智能设备得到优化,真正实现“智慧城市”的宏伟目标。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吴志森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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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敬一丹、 白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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