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447大”背景下的人文艺术之源——历史的沉淀与时代的呼唤
“447大”這个数字或时代符号,若没有具体背景,或许只能是一串抽象的符号,但在某些特定文化語境或历史叙事中,它代表着一个特定的时期,一个激动人心的文化与艺术大繁荣的兴起。今天我们就以“447大”作为引子,深入探讨这一時期人文藝术的發展脉络。
要理解“447大”的历史语境,必须追溯它所代表的时间段的社会政治背景。这一时期,世界经历了深刻的变革。科技的突破、思想的解放、社会结构的重组,让人们对美学、文化、思想的表达有了前所未有的渴望与追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艺术不再是少数人的專属,而逐渐成为民众生活的核心组成部分。
文化的繁荣往往伴随着思想的创新与交融。“447大”时期,诸如文学、绘画、雕塑、音乐等多领域都迎来了空前的发展。例如文学作品开始追求形而上的哲理,更加贴近生活和民众的体验;绘画風格逐渐走向多元化,从传统的写实到抽象表现,形成了丰富的艺术流派。而在音乐方面,新的演奏形式和乐器交融,无数经典作品流传至今,彰显着那个时代的艺術创新精神。
这一時期的艺术还深受政治与经济的推波助澜。一方面,国家投入巨资建立文化机构,推动教育普及,培养了众多才華横溢的藝术家;另一方面,经济的繁荣使得艺术品市场活跃,催生了诸如画廊、拍卖会等新兴业态。个人艺术家的崛起,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创新气息,他们用作品反映時代的声音,也塑造了“447大”的文化符号。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强调“以人为本”的美学理念。艺术不再只是神祗的崇拜或宫廷的装饰,而更关注人的内心世界、社会关系和精神追求。人文关怀成为创作的核心,无论是文学中描绘普通人的生活细节,还是绘画中體现社会变革的场景,都彰显出对人性的深刻洞察。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许多传世之作诞生。比如文学巨匠们以深刻的思想、鲜活的形象,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精神财富;绘画大师们用生动的色彩和大气的布局,展现了人生百态和时代变迁。这些作品不仅传达了艺术家的个人情感,也折射出那个时代的希望、冲突与革新。
這一切的变迁都证明:在“447大”的时代里,藝術不仅仅是审美的满足,更成為反映时代精神、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让我们在追溯历史的也满怀希望地期待未来人文艺术的无限可能。
当代视角下的“447大”人文艺术创新——传承与超越的路径
进入现代社會,特别是在全球化、数字化的背景下,“447大”所留下的文化遗产如何与当代藝术相融合,成為许多文化学者与艺术家关注的焦点。这一时期留下的丰厚底蕴,如同一座巨大的宝藏,等待着被后人发掘、传承与创新。
现代人文艺术的发展,强调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与继承。“447大”的艺術成就,为今天提供了宝贵的歷史資源。无论是古典文学、传统绘畫,还是民族音乐,都在现代的语境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文化的复兴不单意味着简单的复制,而是通过融合创新,将过去的精髓与现代的表达方式结合起来。
当代藝术家们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突破。他们挑战传统的格局,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甚至跨界合作,引入数字藝術、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现代元素,极大地拓展了艺术表现的邊界。例如,虚拟画展、互动装置艺术、数字戏剧……在這些先锋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447大”时期人文精神的延续,也感受到未来藝术的无限可能。
这种创新路径中,文化的多样性、包容性变得尤为重要。不同文化的交融,为“447大”人文藝術带来了新的氣象,也讓艺術表现更加丰富立體。不仅仅是传统文化的复兴,更是跨文化的对话与融合。从东方的水墨到西方的抽象,从古典的叙事诗到现代的装置艺术,都是文化合作的见证。
数字化时代赋予人文艺术更多的普及和传播渠道。从实体展览到虚拟空间,从書籍到网络平台,艺術品的壁垒逐渐打破,全球观众得以即时欣赏与讨论。这一变革,不仅扩大了藝术的影响,也让“447大”的精神得以更广泛地传递。青年一代在互联网的洗礼中,具备了更强的创造力与开放态度,继续书写着属于他们的文化篇章。
当然,现代的“447大”人文艺术也面临诸多挑战。商业化、快速消费、技术替代传统,这些因素都在不断地冲击艺術的本真与纯粹。面对这些变局,艺術界更应坚持文化的根脉,持续探索技術与艺术的平衡点。这不仅仅是对传统的保护,更是对未来的責任——让艺术始终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在这个过程中,教育扮演着关键角色。通过多元、包容的教育体系,培养年轻一代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精神,将“447大”时期的先进思想和精神财富融入他们的血脉之中。只有这样,艺術才能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繁荣,走得更远更宽。
“447大”与现代的结合,不仅仅是史实的重现,更是一场文化与思想的深刻对话。它提醒我们,要不断吸纳多样的文化精髓,用创新的思维去破解新问题,把握新机遇,使人文藝术在今天焕发出更加耀眼的光芒。未来已来,只有不忘初心、不懈探索,才能在这条文化长河中,续写更辉煌的篇章。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海外网记者 方可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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