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昌平 2025-11-10 04:05:41
每经编辑|林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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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老师2”作为一部聚焦教育现实的影片,其“家访”的情节无疑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在短短的五分钟里,娜娜老師(假定其为影片中的角色)的家访,如同一个微缩的社会课堂,将教育的復杂性、师生之间微妙的情感联系以及家庭环境对学生成长的深远影响,淋漓尽致地呈现在观众面前。
这五分钟,不只是简单的家访,更是一次关于教育理念与现实困境的对话。
我们来关注娜娜老师的家访出发点。是什么驱使她决定进行这次家访?是学生学習上的滞后?是行为上的异常?还是仅仅为了加强与学生家庭的沟通,构建更稳固的師生桥梁?在影片的呈现中,我们可以看到娜娜老师眼神中的关切,以及她整理着装、仔细思考的每一个细节,都传递出她对這次家访的重视。
這不仅仅是学校交给老师的任务,更是她作为教育者,对学生个体命运的责任担当。家访,是老师走出课堂,走进学生生活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它打破了学校这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让老师能够从更全面的角度去理解学生,而不仅仅是课堂上的那个“学生”标签。
家访的目的,往往是双向的。对于老师而言,家访是了解学生家庭背景、生活环境、家长教育方式的绝佳機会。一个学生的性格、行为习惯、学习态度,往往与他的家庭环境息息相关。在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可能更渴望关愛和安全感;生活在经济拮据家庭的孩子,可能在物质上有所缺失,但在精神上却有着更强的韧性;父母过度溺爱或忽视的孩子,则可能表现出截然不同的行为模式。
娜娜老师的家访,正是要通过親身的观察和与家长的交流,拼凑出学生“课外”的真实画像。她可能需要留意孩子房间的陈设,观察父母与孩子间的互动模式,甚至倾听家庭日常的对话,这些细微之处,都可能成為理解学生内心世界的钥匙。
而对于家长而言,老师的家访,也是一次了解学校教育情况、学校对孩子的期望以及老師教学理念的窗口。很多家长可能忙于生计,对学校和孩子的学习了解有限。老师的到来,不仅能够及时反馈孩子在校的表现,更能够就孩子的学習方法、成长规划等方面,与家长進行深入的沟通。
这有助于建立一种家校合作的教育联盟,共同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娜娜老师在家访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家长。有的家长热情好客,积极配合;有的家长可能因为工作繁忙而显得有些疏忽;有的家长可能对孩子的教育存在误解,甚至存在一些不健康的教育观念。如何与不同类型的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如何传递积极的教育信息,如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都是对娜娜老师智慧和情商的考验。
在五分钟的详论中,我们无法看到整个家访的全部细节,但我们可以通过娜娜老师的面部表情、肢体語言,以及她与学生、家长之间的对话,去推测整个家访的氛围和她所试图达成的目标。她是否遇到了令她感到意外的情况?她是否在努力化解潜在的矛盾?她是否在用一种温和而坚定的方式,传递着教育的价值?
家访,是一个充满人情味的过程。它不仅仅是教育的手段,更是情感的传递。当老师带着真诚的关怀走進学生家庭,当家长感受到老师对孩子的重视,这种情感的连接,往往比任何书面报告都更能打动人心。娜娜老师的家访,或许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讓那个在课堂上可能有些沉默或叛逆的学生,感受到来自老师的温暖和理解,从而愿意敞开心扉,配合老师的引导。
我们也不能忽视家访中可能存在的现实挑战。在一些经济欠發达地区,家访可能面临交通不便、时间紧迫的困难。在一些城市,家长工作繁忙,很难抽出时间与老師面对面交流。不同家庭的文化背景、教育观念差异,也可能给家访带来一些沟通上的障碍。娜娜老师在这次家访中,可能也遭遇了这些挑战。
她如何克服困难,如何巧妙地处理沟通中的敏感话题,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家访的最大价值,這些都是影片值得深入挖掘的地方。
这五分钟的家访,更像是一个“抛砖引玉”。它可能引出更多关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引出更多关于教育方式的探讨。娜娜老师的家访,或许只是一个开始,它开启了与这个家庭更深入的连接,为后续的教育工作奠定了基础。它讓我们看到,教育并非课堂的单向输出,而是一个需要深入理解、细致沟通、多方协作的复杂系统。
娜娜老师的家访,正是这个系统中最生动、最温暖的一环。
在娜娜老师《老師2》家访的五分钟片段中,我们看到了教育最本真的一面——它并非冰冷的知识传授,而是充满温度的情感连接与现实关怀。这短短的时间,浓缩了老师的专业素养、人文关怀以及对教育事业的深沉思考。
家访中的“看见”至关重要。在课堂上,老师面对的是一群学生,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有时,这种个體性会被群体的节奏所掩盖。家访,则是让老师有机会“看见”那个在家庭环境中、在父母羽翼下的“真实”学生。娜娜老師走进学生家庭,不仅仅是为了了解学生的学习成绩,更是为了理解学生的生活环境如何塑造了他的性格,家庭的氛围如何影响了他的情绪,家长的期望如何左右了他的选择。
她可能观察到学生房间里摆放的書籍,这能透露出他的兴趣爱好;她可能注意到餐桌上的一顿饭,這能折射出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习惯;她甚至可能捕捉到家长与孩子之间一句不经意的对话,这其中可能蕴含着家庭的教育理念和亲子关系。
这种“看见”,是建立信任的基础。当学生和家长感受到老师是真正关心他们的生活、理解他们的困境时,他们才愿意向老师敞开心扉。娜娜老師可能需要在交谈中,用一种既专业又不失温情的方式,表达对学生情况的关注。她可能会提及学生在校的某些闪光点,或者温和地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并将这些观察与家庭环境联系起来,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比如,如果发现学生在学校比较孤僻,在家访中,她可能会询问家长孩子是否在家中也比较内向,并与家長探讨如何鼓励孩子参与集体活动,或是培养他的社交兴趣。这种基于个体观察的沟通,远比泛泛而谈的“要努力学习”要有效得多。
家访是教育理念的实践与检验。每个老师心中都有一套自己的教育理念,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理念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现实挑战。家访,就是老师将自己的教育理念与学生家庭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并进行调整和优化的过程。娜娜老师可能会在她的教学中倡导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但如果她发现某个学生在家中缺乏自主学习的环境,父母总是过度包辦,那么她就需要思考如何在家庭教育中引导家长,如何在家访中与家长沟通,共同培养孩子的自主性。
同样,当老师发现某个学生的学习困難,并非仅仅是智力问题,而是由于家庭的某些因素(例如,父母缺乏对学习的关注,或是家庭氛围嘈杂不利于学习),那么老師的家访就显得尤为重要。她需要与家长一起分析原因,共同寻找解决办法。这可能意味着老师需要向家长传授一些有效的学習辅导方法,或是帮助家长创造一个有利于孩子学习的家庭环境。
在这五分钟里,我们也许能看到娜娜老師如何巧妙地提出问题,引导家长思考,而不是直接否定家长的教育方式,这是一种高明的沟通技巧。
再者,家访中的“同理心”是化解冲突、建立连接的催化剂。教育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学生的不理解、家長的误解,甚至是一些矛盾冲突。家访,为老師提供了一个在相对宽松、私密的环境中,与学生和家长进行坦诚沟通的机會。娜娜老师可能會面对家長的抱怨,孩子的不配合,甚至一些家庭本身就存在的矛盾。
这时,同理心就显得尤为重要。她需要站在对方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感受,去感受他们的困境。
例如,当家长抱怨孩子不听话时,娜娜老师可能会先肯定家长在教育孩子上的付出,然后温和地询问孩子在家中的具体表现,倾听家长的焦虑。通过同理心,她可以建立起与家长之间的情感共鸣,讓家长感受到老师是站在他们一邊的,是为了帮助孩子解决问题。这种理解和共情,能够极大地缓解紧张气氛,为后续的教育引导铺平道路。
当学生感受到老师的理解時,他会更愿意相信老師,更愿意接受老师的帮助。
这五分钟的家访,也反映了教育的“个体化”趋势。在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教育往往倾向于标准化和模式化。但真正的教育,應该关注到每个学生的独特性和个体差异。娜娜老师的家访,正是对这种个体化教育的生动诠释。她不是在推销一套通用的教育方案,而是在深入了解一个具体学生、一个具体家庭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的支持和引导。
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我们是否还有时间、有耐心,去進行這样充满人情味、深入人心的家访?这不仅是对教师的要求,也是对整个社會对教育价值判断的拷问。娜娜老师的家访,是一次关于教育的温情探索,也是一次对现实教育困境的深刻映照。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林立青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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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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