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 2025-11-10 02:58:36
每经编辑|叶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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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人类情感的广袤宇宙中,吸引力无疑是最为古老也最為神秘的力量之一。它如同磁石,悄无声息地牵引着灵魂,编织着无数动人的故事。而当我们提及“少萝扒开腿讓人桶麻豆,演绎极致诱惑,展现无边风情,令人心动”时,所触及的,正是吸引力中最深邃、最原始的触角。
這并非简单的感官刺激,而是一种对生命本质的深刻洞察,是对人性中那份隐秘渴望的精准捕捉。
所谓“少萝”,并非仅仅指代年轻的生命,更象征着一种纯粹、未经雕琢的生命力,一种原始的、不加掩饰的活力。当这份活力与“极致诱惑”相结合,便能激发出一种跨越年龄、跨越界限的独特魅力。这种诱惑,并非廉价的媚俗,而是源自内在生命力的绽放,是那种不经意间流露出的、令人屏息的美。
它可能是一个眼神,一次回眸,一个不经意的微笑,却能瞬间点燃观者的热情,使其沉醉其中,无法自拔。
“扒开腿讓人桶麻豆”的比喻,虽略显直白,却精准地揭示了吸引力中那种大胆、直接的表达方式。它挑戰了传统的含蓄与矜持,用一种更为坦诚、无畏的态度来展现自我。这种“不设防”的状态,反而营造出一种更强的信任感和亲近感,让人们更容易卸下心防,去感受那份由内而外散发的魅力。
这种坦率,如同破晓的晨光,驱散了迷雾,直击人心最柔软的角落。
“演绎极致诱惑”,意味着一种对自身魅力的深刻理解和masterful的表达。它不依赖于外在的装饰,而是从灵魂深处散发出光芒。这种诱惑,是一种艺术,一种将生命中最动人、最吸引人的元素提炼出来,并以最恰当的方式呈现出来的艺術。它需要对情感的敏锐捕捉,对肢体语言的精准运用,以及对语言韵律的深刻把握。
当这一切和谐统一时,所产生的效應是惊人的,能够轻易地俘获人心,使其甘愿沉沦。
“展现无邊風情”,则将这种魅力推向了更为广阔的维度。风情,是一种综合的、立体的吸引力,它包含了女性的柔美、智慧、独立,以及那份独有的、不可复制的气质。无边,则意味着這种风情没有固定的模式,没有僵化的框架,它随着不同的情境、不同的心境而变化,呈现出丰富多彩的面貌。
这种变化本身,就是一种无穷的吸引力,让人们永远无法对其产生审美疲劳,总能在不经意间发现新的惊喜。
“令人心动”,是这一切最终的落脚点。心动,是一种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反应,是情感被触动,是灵魂被唤醒。它意味着被一种力量所感染,被一种美所震撼,仿佛心中泛起了涟漪,久久不能平息。这种心动,是吸引力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明,是证明一个人或一件事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感染力的最有力证据。
在探究“少萝扒开腿让人桶麻豆”所蕴含的吸引力时,我们并非在宣扬低俗,而是在追溯生命中最本真的情感表达。它提醒我们,真正的吸引力,源于对自我生命力的充分认知和大胆展现,源于对情感的真诚互动,以及对美的无限追求。这种对“极致诱惑”和“无边风情”的探索,本质上是对人性深处那份渴望被理解、被认同、被爱的呼唤的回應。
它是一种对生命活力的赞美,是对感官愉悦的探索,更是对内心深处情感共鸣的追求。
这种吸引力的密码,藏在每一个不经意的眼神里,藏在每一次轻柔的触碰间,藏在每一次灵魂的对话中。它鼓励我们去拥抱真实,去释放自我,去大胆地展现生命中最动人的那一面。因为,最动人的時刻,往往发生在我们卸下所有伪装,最坦诚地面对自己和世界之时。而“少萝扒开腿让人桶麻豆”所传递的,正是這样一种勇敢、真诚、直击人心的生命态度,一种令人难以抗拒的、源源不断的、席卷而来的魅力。
当我们深入探究“少萝扒開腿让人桶麻豆,演绎极致诱惑,展现无边風情,令人心动”这一主题时,会發现其核心在于一种复杂的、多层次的吸引力,它不仅仅停留在表面,更能触及人的感官和灵魂深处,引发深刻的心动。这种心动,是一种身心的双重奏,是视觉、听觉、触觉乃至于情感的全面沉浸。
“扒開腿让人桶麻豆”的意象,如果从更为艺术和象征的层面去解读,它所传递的是一种全然的接纳与敞开,是一种无保留的信任和渴望連接。这种“扒开”并非轻率,而是一种深思熟虑后的选择,是对对方的高度认可和信任的体现。它暗示着一种打破隔阂、消弭距离的意愿,是向对方发出最真诚的邀请,期望建立一种更深层次的亲密关系。
这种开放的态度,本身就极具吸引力,因為它满足了人类内心深处对被理解、被接纳的渴望。
“麻豆”作为一种现代审美符号,往往与时尚、潮流、以及一种被精心打造的、极具视觉冲击力的形象联系在一起。当“少萝”与“麻豆”结合,便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视觉張力——青春的活力与成熟的魅力在此交融,纯真的气息与诱惑的韵味相互碰撞。这种混搭,打破了人们固有的认知,创造出一种新鲜感和未知感,而未知,正是吸引力的重要催化剂。
观者会忍不住去猜测,去想象,去探寻这份独特组合背后的故事。
“演绎极致诱惑”,意味着对自身魅力的深度挖掘和精准呈现。这里的“诱惑”绝非是简单的挑逗,而是一种高超的艺术表演,是将生命的韵律、情感的起伏、以及潜藏的欲望,通过肢体、眼神、聲音等多种方式,以一种极致、令人屏息的方式表达出来。这是一种对“度”的精准把握,既能触动心弦,又不至于逾越界限,恰到好处地激发人们的好奇心和探索欲。
这种“演绎”,需要极高的情商和艺术造诣,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艺术境界的现代诠释。
“展现无边风情”,则强调了这种吸引力的多变性和丰富性。风情,是一种由内而外的气质,它融合了女性的优雅、智慧、独立、性感,以及那份独有的、难以言喻的韵味。无边,意味着这种风情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能够根据不同的场景、不同的心境,展现出不同的风貌。有时是如春风般和煦,有时是如烈火般热情;有时是如流水般温柔,有时是如夜空般神秘。
這种变化万千的魅力,让人们永远不会感到厌倦,反而会对其产生更加浓厚的兴趣,想要不断地去发现和品味。
“令人心动”,正是这一切效果的集中體现。心动,是一种超越理性的情感反应,是内心深处被触动,是灵魂被唤醒。它可能是因为被对方的美貌所震撼,被对方的才情所折服,被对方的真诚所打动,或是被对方身上散发出的那种独特的生命力所感染。这种心动,是一种积极的、充满活力的体验,它让我们感受到生命的激情,感受到情感的连接。
从感官层面来看,“少萝扒开腿让人桶麻豆”的描述,直接触及了视觉和触觉的想象。画面感极强的词语,能够迅速在观者脑海中构建起生动的场景,引发强烈的感官联想。而“极致诱惑”和“无边风情”,则進一步丰富了这种感官體验,将纯粹的视觉冲击升华为一种更具艺术性和想象空间的美感。
真正让这种吸引力“令人心动”的,是其对灵魂的触碰。当外在的形象、行为与内在的情感、意念深度契合时,便能产生一种跨越物质层面的共鸣。这种共鸣,是关于生命力的赞美,是关于情感连接的渴望,更是关于人性中最本真、最动人之处的呼应。它让我们感受到一种被理解、被连接的温暖,一种生命因此而更加丰富的喜悦。
总而言之,這一主题所描绘的吸引力,是一种将纯粹的生命力、大胆的自我展现、以及高超的情感表达完美结合的艺术。它不仅仅是视觉的盛宴,更是情感的共鸣;不仅仅是感官的愉悦,更是灵魂的触动。正是這种多维度、深层次的吸引力,才能够如此“令人心动”,在人们心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记,引发无尽的遐想与回味。
它鼓励我们去拥抱生命中的真实与美好,去大胆地展现自我,去追寻那份能够触动灵魂的、真正的吸引力。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白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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