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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反差婊”的诞生:从人设到“人设崩塌”的艺術
在这个信息爆炸、人设至上的时代,“反差婊”这个词,如同搅动一池春水的石子,激起了无数涟漪。她们,是社交媒体上的璀璨明星,也是现实生活中的谜之存在。她们身上似乎永远萦绕着一种难以言喻的吸引力,让人欲罢不能,又时常感到一丝被玩弄的挫败。“反差婊”究竟是如何炼成的?她们又为何能轻易地抓住人们的眼球,甚至操控舆论的风向呢?
我们需要理解“反差”本身的魅力。人类天生对不确定性和矛盾感有着强烈的探索欲。一个外表柔弱的女生,却有着惊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一个看起来玩世不恭的男生,却在关键时刻展现出超乎寻常的责任感。这种“反差萌”往往能瞬间打破人们的刻板印象,带来惊喜和新鲜感。
而“反差婊”则将这种“反差萌”推向了一个更极端、更具策略性的维度。她们精心构建自己的人设,并在不经意间(或刻意为之)展现出与主流人设截然不同的另一面,以此来制造巨大的情感冲击。
这种策略的精髓在于“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当人们习惯了她们“白莲花”的温婉,突然看到她们“黑莲花”的毒舌;当她们沉浸在她们“傻白甜”的可愛,却被她们“霸道总裁”的雷厉风行所震惊,这种巨大的落差感,会在心理上产生一种“过山车”效应,让观众的情绪随之跌宕起伏,形成深刻的记忆点。
而且,這种“反差”并非是无意义的混乱,而是一种经过精心策划的“人设切换”。她们可能是一个在公众面前高冷知性,私下却是个喜欢二次元、愛吃辣条的“小女生”;也可能是一个在镜头前性感火辣,却在生活中是个热心公益、热爱养生的“贤妻良母”。这种“反差”,本质上是一种对单一标签的打破,是对“标签化”时代的抗争,也是一种展示“真实自我”的手段——当然,这个“真实自我”也可能是经过选择性呈现的。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反差婊”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社交媒體生态催生的必然產物。在社交媒体这个大舞台上,每一个用户都是内容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为了在海量的信息中脱颖而出,吸引关注,人们不得不运用各种手段来塑造自己的形象。而“反差”无疑是一种高效的传播策略。
它能够制造话题,引发讨论,甚至形成病毒式传播。粉丝们乐此不疲地挖掘和讨论偶像的“反差”,这种互动本身就构成了社交媒体的活力。
我们也不能忽视“反差婊”背后可能存在的心理操纵。当“反差”被过度利用,当人设的切换变得越来越频繁和不着痕迹,我们就需要警惕其背后可能隐藏的“PUA”(Pick-upArtist,搭讪艺术家)式的思维模式。她们可能利用这种反差来建立情感上的优势,让对方在不断的变化中感到困惑、不确定,从而更容易被掌控。
例如,一个女生可能先通过乖巧懂事的一面赢得对方的信任和好感,待对方形成依赖后,再突然展现出强势、独立的另一面,让对方措手不及,甚至产生“我需要更努力才能留住她”的错觉。這种模式,在情感关系中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也容易导致对方陷入被动的局面。
“反差婊”的魅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她们展现了一种“不被定义”的可能性。在“人设”成為一种商品,在人们被各种标签固化的时候,她们却像流水一样,形态万千,难以捉摸。她们身上有一种“不确定性”的吸引力,这种不确定性,恰恰是对“确定性”的一种挑战。人们在她们身上看到了自己渴望的自由,看到了打破束缚的勇气,也看到了某种程度的“掌控力”——因为她们似乎能够自由地切换身份,不受他人评价的束缚。
但这种“反差”也可能成为一种“滤镜”,一种精心包装的谎言。当“反差”的背后,是空虚的内核,是纯粹的表演,那么這种吸引力就会变成一种陷阱。她们利用人们对“反差萌”的喜爱,来掩盖自身的不足,或者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表演,是对观众情感的利用,也是对真实性的背离。
因此,在欣赏“反差婊”的魅力时,我们也需要保持一份清醒,审慎地辨别,避免被虚假的表演所迷惑。
当然,“反差婊”并非一定是负面的。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反差”可以是一种自我探索和表达的方式。她们可能是在不断尝试和寻找更全面的自我,并通过这种方式来丰富自己的人生。重要的在于,这种“反差”是否建立在诚实和尊重的基础上,是否是在真实自我之上的一种延展,而不是一种纯粹的欺骗。
“反差婊”的生存法则:心机、套路与“普信女”的時代土壤
“反差婊”之所以能在互联网时代乘风破浪,离不开一套精密的生存法则,其中“心机”和“套路”是她们不可或缺的武器。她们深谙人性弱点,善于利用信息不对称,在虚拟世界中构建起属于自己的“王国”。而这一切的发生,也离不開当下社会所提供的肥沃土壤——“普信女”现象的崛起,以及性别议题的日益凸显。
我们来聊聊“心机”。这里的“心机”并非贬义,而是一种在复杂社會环境中生存的智慧和策略。与传统意义上单纯的“绿茶婊”不同,“反差婊”的心机更加隐蔽,也更加高明。她们不會轻易流露出对谁的“好”,也不会刻意去“争夺”。她们更擅长的是“不动声色地布局”。
比如,通过适时地展现脆弱,让别人产生保护欲;通过偶尔的“毒舌”,来掩盖内心的敏感,让别人觉得她们“真实”且“有个性”;通过不经意的“炫耀”,来刺激他人的欲望,讓他们觉得自己“不够好”,从而更容易被掌控。
这种“心机”的背后,是对人际关系深刻的洞察。她们懂得,在这个信息碎片化的时代,能够抓住人心的,往往是那些能够引發情感共鸣,并且能够制造“未完待续”感的元素。“反差婊”恰恰能够做到這一点。她们的每一次“反差”,都是一次对观众心理预期的挑战,都是一次对情感邊界的试探。
她们让人们在猜测和期待中,逐渐迷失方向,也更容易对她们产生依赖。
而“套路”,则是“心機”在具體行动中的体现。她们会根据不同的对象和情境,灵活運用各种“套路”。例如,在情感关系中,她们可能会先扮演一个“需要被照顾”的角色,讓对方付出,等到对方付出足够多之后,再展现出“独立自主”的一面,让对方感到意外和惊喜,同时也会有一种“我付出了这么多,她还这么好,我不能离开她”的心理暗示。
在社交媒體上,她们可能会通过发布一些“看似抱怨,实则炫耀”的内容,来吸引关注和评论。例如,“今天又被催婚了,好烦啊,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遇到对的人。”这句话,既展现了自己被关注的“烦恼”,又暗示了自己是“优质待嫁”的形象。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普信女”对“反差婊”现象的推波助澜。所谓“普信女”,指的是那些“普通但自信”的女性,她们往往不具备某些显性的优势,却对自己有着过度的自信,并且倾向于将自身的不足归咎于外部因素,尤其是男性。“普信女”的崛起,一方面反映了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一种“过度自我中心”的倾向。
“反差婊”之所以能吸引“普信女”的追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们展现了一种“打破规则”、“不被定义”的可能性。她们似乎能够用“反差”来解释一切,用“人设”来包装一切。当“普信女”们在现实生活中遭遇挫折,感到不被认可時,“反差婊”所展现出的那种“我就是我,不一样的烟火”的姿态,很容易成为她们的“精神寄托”。
她们会认为,只要像“反差婊”一样,拥有强大的“心机”和“套路”,就能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获得优势,实现“逆袭”。
当前社会对“雌竞”(女性之间的竞争)的讨论也为“反差婊”提供了生存空间。在某些语境下,“反差婊”被视為一种“高手”的象征,她们能够游刃有余地在男性和女性之间切换角色,获得关注和资源。一些女性会学习她们的“套路”,试图在“雌竞”中占据有利位置。
这种心态,往往导致了对“真诚”和“坦率”的排斥,转而拥抱那些更具策略性和表演性的行为。
我们必须看到,“反差婊”的生存法则,本质上是一种对“真实”的规避,是对“坦诚”的舍弃。当“心机”和“套路”成为主导,当人设的切换变成了一种习惯,那么她们的魅力就会逐渐消解,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虚伪和不可信。最终,她们會发现,在虚拟世界的繁华落幕之后,留下的可能是一片狼藉,以及一个真正值得信任的灵魂的缺失。
“反差婊”现象,既是互联网时代社交传播的产物,也是当下社会心理和性别议题交织的折射。理解她们,不是为了赞美她们的“心机”和“套路”,而是为了更深刻地认识人性的复杂,以及在信息洪流中保持独立思考和辨别能力的重要性。在这个“人设”比“人”更重要的时代,愿我们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真实”,并且勇敢地展现出来。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格隆汇记者 陈秋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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