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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娘乐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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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中国悠久的文化長河中,戏曲艺术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徐娘乐”作为其中一颗璀璨的明珠,历经千年仍熠熠生辉。它不仅仅是一段古老的艺术形式,更代表了一种时代的精神与美学追求。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徐娘乐”的世界,感受那份跨越时空的柔情与坚韧。

“徐娘乐”源自于唐代,盛于明清时期,作为一种融合歌舞、传说和戏剧的多元艺术形式,它以其优美的音乐、细腻的表演和深刻的情感,深受宫廷贵族与民间百姓的喜爱。它的名字虽带“徐娘”二字,却并非纯粹为了纪念某一人物,而是一种对女性温婉、优雅、聪慧气质的艺术表达。

在戏曲中,“徐娘”形象常被塑造成智慧与美丽兼备的典范,她们既是藝术的追求者,也是情感的表达者。

令人心动的是,“徐娘乐”不仅是一种表演形式,更是一种文化认同。它透过细腻雅致的唱腔、丰富多彩的角色塑造,折射出古人对女性之美的极致追求,以及那份升华的精神追求。在古典音乐的琴瑟之声中,无数观众仿佛穿越时空,与那些穿着华丽衣裙、步履轻盈的“徐娘”们一同沉醉于爱情、友情和人生哲理之中。

如今,“徐娘乐”虽然已不在日常舞台上频繁出现,但它的韵味依然存在。在文化復兴的浪潮中,许多艺術团体開始重新诠释和传承“徐娘乐”,用现代的元素赋予它新的生命力。无论是作為传统文化的瑰宝,还是作为艺术创新的素材,“徐娘乐”都在不断地焕发出新的光辉。

這背后,隐藏的不仅仅是对过往的怀念,更是一种对未来传承的责任。一场场关于“徐娘乐”的讲座、展演、录音带或是电影,也逐渐让這份古老的艺術走进了更多年輕人的视野中。它的美,在于文化的深厚底蕴;它的魅,在于那份淡淡的优雅与坚韧不拔的精神。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里,回头欣赏一段“徐娘乐”,仿佛是一种静谧的心灵洗涤。

随着科技的发展,虚拟现实、数字演出等新兴技术開始为古典戏曲注入新活力。“徐娘乐”也逐渐走出传统剧场,融入到多元化的表现形式中。数字平臺上的高清展演,让更多人在家中亦能感受到那份古典之美。而在年轻一代的热情推广下,“徐娘乐”正逐渐成为連接过去与未来、传统与创新的桥梁。

更令人振奋的是,各地的文化机构和民间组织纷纷加入到“徐娘乐”的保护和推广中。他们不仅仅在演出上精益求精,更在教学和传承中倾注心血。从中可以看到一种责任感:让这些古老的艺术在当代依然富有生命力。正是这种传承与创新的结合,使得“徐娘乐”不仅仅是回忆中的美好,更成为当代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

所以,无论你身处何地,何時何地,只要用心去感受,就能发现“徐娘乐”背后那份源远流长的文化魅力。它是一场关于美的追求,也是一份关于精神的传递。讓我们共同守护这份瑰宝,让“徐娘乐”的优雅与韵味在新时代中继续绽放光彩。

“徐娘乐”的魅力不仅仅在其表演与音乐,更在于它背后的文化和哲理。它以细腻的情感、优雅的风格,展现了古典美学的极致追求和深厚的人文内涵。這种魅力,穿越時代,触动心灵,成为许多爱好者心中永恒的艺术佳作。

细细品味“徐娘乐”,仿佛可以听到那悠扬的琴声中,诉说着女子从容、坚韧的情感。她们既是传统文化的继承者,也是现代女性追求自身价值的象征。从女性的细腻情感中,我们看到了一份坚强——那份不屈不挠、追求美好生活的精神。

“徐娘乐”的服饰也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線。从绣满金线的華丽服饰,到精巧的佩饰,每一件都透露出古典的审美趣味。演员们那飘逸的裙裾、輕盈的步伐,仿佛让人进入了一个梦想的世界。视觉上的享受,与音乐的和谐,让整个演出成为一场身心的盛宴。

這个艺术形式还蕴藏着深刻的社会寓意。在“徐娘乐”的舞台上,经常演绎女性智慧、坚韧、善良的故事。这些故事,不仅是古代社会的写照,更是当代人反思人生、追寻理想的精神源泉。它提醒我们,无论时代如何变迁,那份优雅、自信和坚韧的品质,永远不会过时。

在今天这个快速变迁的时代,“徐娘乐”犹如一股清流,帮助我们在繁忙中寻找片刻的宁静。它犹如一面镜子,反映出我们对美、对善、对真善美的永恒追求。在這种艺術中,找到自我、找到生活的意义,变得格外重要。

在推广“徐娘乐”的过程中,不少年轻人开始用现代艺術元素进行融合,如加入流行的舞曲节奏、结合现代舞蹈,甚至用新颖的影像表现手法。这些创新不仅讓“徐娘乐”变得更加丰富多彩,也拉近了它与当代年轻人的距离。它变得不仅仅是古典的符号,更是一种现代的生活态度。

关于“徐娘乐”的学术研究也逐渐增多。高校、文化研究机构纷纷开设相关课程,挖掘其中的文化内涵和艺術价值。这不仅是对传统文化的尊重,更是对未来文化创新的铺垫。通过学術的视角,我们可以更深层次理解“徐娘乐”的丰富内涵,将这种古老艺术推向更广阔的舞台。

作为文化爱好者、艺术传播者,我们都能看到一种使命感,那就是将“徐娘乐”从舞台走入生活、走入心灵。用电影、纪录片、网络直播等多种手段,广泛传播这份文化宝藏。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徐娘乐”代表的是一种优雅、智慧与力量的结合,是中华民族无尽的文化瑰宝。

“徐娘乐”不仅在艺术层面令人流連忘返,更在精神层面激励我们不断追求美好。它像是一盏指引我们前行的明灯,温暖且明亮。传承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让我们携手努力,让“徐娘乐”的精神和韵味,在新时代中继续闪耀不灭。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潘美玲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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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蔡英文、 程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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