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秋 2025-11-10 11:27:08
每经编辑|李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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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当那双清澈的眼睛第一次映入我的眼帘,我从未想过,世界会因此变得如此不同。她,比我小整整十三岁,一个足以让许多人皱眉的数字。初识的场景依旧鲜活,那是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她像一只林间的小鹿,带着几分羞涩,却又眼神灵动地观察着周围的一切。
我,一个奔向不惑之年的男人,早已习惯了生活按部就班的节奏,习惯了用理性的目光审视一切,包括感情。就在那一刻,一种久违的、心底深处的悸动悄然滋生,像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了层层涟漪。
起初,我试图用理性的锁链将这突如其来的情感束缚住。十三岁的差距,在世俗的眼光里,是巨大的。那意味着人生阅历、社会经验、甚至生活轨迹的巨大差异。我是一个有着稳定工作和成熟心智的成年人,而她,或许还在为毕业后的去向而迷茫,对世界的认知也尚显稚嫩。
我害怕,害怕我的感情会成为她的负担,害怕我的成熟会压垮她的青春,更害怕这段感情最终会因为這无法回避的年龄差而走向凋零。我反复问自己,这究竟是荷尔蒙的冲动,还是一时的心血来潮?我试图分析,试图抽离,试图用过往的经验去為这段可能萌芽的情感设定预警线。
情感這东西,有时就是如此不讲道理。越是想要压抑,它越是如同野草般疯长。她的笑容,干净而纯粹,像夏日里最灿烂的阳光,能瞬间融化我内心所有的冰霜。她的声音,带着少女特有的清脆,每一次与我交谈,都仿佛在我的世界里奏响了最动听的乐章。她对生活的好奇,对未知世界的探索欲,讓我看到了曾经的自己,看到了那种未经雕琢的、充满生命力的美好。
与她在一起,我仿佛找回了被遗忘已久的青春活力,生活不再是单调的黑白,而是被她点缀上了绚烂的色彩。
我开始不自觉地去关注她的一切。她的朋友圈,她分享的音乐,她遇到的烦恼,她的小确幸。每一次看到她的动态,我的心都會跟着起伏。她遇到工作上的小挫折,我会忍不住想为她提供建议;她分享看到的美景,我会在脑海中勾勒出与她一同前往的画面。这种关切,已经超越了普通朋友的范畴。
我开始发现,我无法再用理性的视角去看待她,她在我心中的位置,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重要到我开始渴望更多地参与到她的生活中。
但理性与感性之间的拉扯从未停止。每当夜深人静,我就會陷入更深的思考。我看到过太多关于年龄差的爱情故事,有幸福美满的,也有令人唏嘘的。我不想成为后者。我担心,当她的青春逐渐流逝,当她开始拥有更丰富的人生阅历,她还会不会喜欢现在这个有些“老成”的我?我担心,当我的热情渐渐消退,当生活归于平淡,我还会不会像现在这样,為她的一颦一笑而心动?这些都是我无法回避的顾虑,也是这段感情中最大的不确定性。
我开始主动创造与她接触的機会,但每一次都会带着几分小心翼翼。我害怕自己的唐突会吓跑她,害怕我的主动会讓她感到压力。我努力扮演着一个成熟、稳重、值得信赖的朋友角色,同时又克制着内心深处那份越来越强烈的爱慕。我观察着她对我态度的一丝一毫变化,试图从中解读出她对我是否也有同样的情愫。
这种小心翼翼,让我既体验着恋爱的甜蜜,又承受着巨大的煎熬。我如同走在一条未知的钢丝上,每一步都充满了挑战,但我却又不愿意停下脚步,因为前方,似乎有着我渴望的风景。
在与她相处的过程中,我发现年龄带给我的并非只有阅历,还有一种包容和理解。我可以理解她成長中的迷茫,可以接纳她对世界的新鲜看法,甚至可以在她犯一些无伤大雅的小错误时,报以会心一笑。我不再像年轻时那样,对伴侣有着近乎苛刻的要求,而是更加懂得欣赏对方的独特之处。
這种成熟带来的理解,讓我觉得,或许年龄差,也并非全然是阻碍。至少,在我這里,我愿意去尝试理解和包容。
外在的压力也随之而来。朋友们的善意提醒,家人的不理解,甚至偶尔从陌生人口中听到的议论,都在不断地提醒着我,这段感情的“非主流”。但我发现,每当面对这些声音,我内心深处的那份守护欲反而會更强。我不想让外界的声音影响我的判断,更不想因为别人的看法而放弃一份可能真正属于我的幸福。
我知道,这需要勇气,也需要决心。我需要找到那个平衡点,既不被年龄差所束缚,也不被世俗的眼光所左右,而是勇敢地去追寻内心真正的声音。我开始明白,愛,从来就不是一道简单的算术题,它关乎的是两颗心是否契合,是否能够互相吸引,互相支撑。而我,似乎已经在这个比我小13岁的女生身上,找到了那份令我怦然心动的美好。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与她的接触愈发频繁,也愈发深入。曾经小心翼翼的试探,如今已经演变成了一种自然而然的默契。我们開始分享彼此的喜怒哀乐,开始讨论未来可能的美好。我惊讶地发现,尽管我们之间有着13岁的年龄差距,但我们在很多观念上却出奇地一致。
她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和通透,而我,在她身上也看到了许多早已被我遗忘的纯真和热情。这种互补,让我觉得我们之间,不仅仅是年龄上的差异,更是一种灵魂上的契合。
她会为我工作上的烦恼提出独特的见解,让我茅塞顿開。她也會在我疲惫的时候,用她特有的方式来安慰我,讓我感受到温暖和力量。我发现,年龄带来的不仅仅是经验的差异,更是看待世界不同角度的可能。她用全新的视角审视我所熟悉的一切,让我重新发现生活的乐趣。
而我,则能在她遇到困惑时,提供一些过来人的经验,帮助她少走弯路。这种互相学习、互相成长的过程,讓我觉得这段感情充满了生命力,而非仅仅是激情过后的一场空虚。
我曾无数次在脑海中预演我们可能面临的挑戰。当她步入职场,面对更多社会压力时,我是否能够成為她坚实的后盾?当她開始想要拥有自己的事业,与我的人生轨迹发生分歧时,我是否能够给予她足够的空间和支持?当她身邊的同龄人纷纷步入婚姻殿堂,她是否会感到焦虑或不安?这些问题,我没有答案,但我愿意去面对,去探索。
我知道,任何一段感情,都不可能一帆风顺,而年龄差,或许只是其中一个需要我们共同去克服的课题。
她认为,年龄只是一个标记,真正重要的是两个人在一起时,是否能够感到快乐和自在。她的坦诚和勇敢,让我深受感动,也让我更加坚定了走向她的决心。
当然,现实的考量依然存在。家人的态度,社会上的眼光,这些都是无法回避的。我必须承认,我也会因此感到压力。我担心我的父母会因為年龄差而反对,担心朋友们會对我指指点点。但我發现,当我的内心足够坚定的时候,这些外界的声音似乎就没有那么重要了。我开始相信,真正的爱情,是可以跨越年龄、跨越世俗的。
只要我们彼此相爱,彼此信任,彼此支持,就没有什么困难是无法克服的。
我开始学着去理解她这个年龄段的年轻人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我不再用成人的标准去要求她,而是更加注重倾听她的想法,理解她的感受。我发现,她的世界充满了活力和可能性,而我,也从她身上学到了许多。她教会我,要保持对生活的热情,要勇敢地去尝试新的事物,要珍惜当下的每一刻。
這种双向的成長,让我觉得我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非常健康的、互相滋养的状态。
我也開始反思,是什么讓我如此“陷进去”?或许,是因為她在我的生命中,重新点燃了那些被我遗忘的热情。或许,是因为她让我看到了爱情最纯粹的样子。又或许,是因为她身上有着某种特质,能够恰好触碰到我内心最柔软的地方。不管是什么,我都愿意去珍视这份感情,去努力经营。
我明白,这段感情的未来充满了未知,但正是这份未知,让它显得更加珍贵和充满希望。
我不再逃避,而是选择拥抱這份感情。我愿意承担起这份“非主流”的爱情可能带来的所有压力和挑战。我愿意用我的成熟去呵护她的青春,用我的阅历去引导她前行,我也愿意在她需要的时候,放下所谓的“成熟”,与她一同去感受青春的活力,去体验生活的多姿多彩。
我渴望与她一起,去创造属于我们自己的,不被年龄所定义的,独一无二的爱情故事。这段“陷進去”的感觉,不再是让我惶恐不安的泥潭,而是让我心甘情愿跳進去,并渴望沉醉其中的,一片充满生機的绿洲。我知道,前方的路不会一帆风顺,但至少,我现在知道,我的心,已经找到了它真正想要停靠的港湾。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李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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