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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罗咬铁球流眼泪翻白眼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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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勇氣的彰显:伽罗的“咬铁球”象征戰士的坚韧本色

在英雄传说的浩瀚星海中,伽罗这个名字如同一颗耀眼的星辰,闪耀着勇气与坚韧的光芒。她那咬碎铁球的场景,成為无数粉丝心中永恒的经典。这一幕不仅仅是一场战斗的激烈表现,更是一种精神的象征——面对困难,坚不可摧,咬紧牙关,直至破碎一切阻挡。

想象一下,一个战士站在風雨中,嘴角挂着血丝,却依然毫不退缩。铁球在她牙齿下一寸寸碎裂,那不仅是力量的体现,更是一种意志的宣示。每一声咬碎的响聲,都像是告诉世界:伽罗没有被困难打倒,她的勇气将成为战斗的前奏。

而这样的场景在很多粉丝眼中,仿佛看到了人类面对逆境时那股不服输的精神力量。她的坚持鼓舞着无数人为梦想而战,为理想而抗争。不论外部环境多么恶劣,就算是再坚硬的铁球,也无法挡住她坚强的意志。这一切都體现了她作为战士的极致勇气:敢于直面困難,用行动证明自己。

这个“咬铁球”的动作,实际上也是一种极限挑战。它象征着对身體极限的突破,也是心理上的一种超越。不少心理学家研究發现,面对巨大压力時,像伽罗一样,咬紧牙关、坚持到底的人,更容易激发潜在的力量。这不仅是个人的战斗,更是一场精神的修炼。

其实,很多人都在生活中遇到过类似的“铁球”——那些难以逾越的障碍,诸如事业的瓶颈,感情的挫折,甚至是内心的疑惑。或许没有铁球那样坚硬的物理形态,但它们同样沉甸甸地压在我们心头。我们需要像伽罗一样,用坚忍不拔的精神,咬碎“铁球”,迎来新的曙光。

她的精神激励着无数年轻一代:在前行的路上,難免会遇到“铁球”般的挑戰。或许没人能轻松咬碎它,但只要坚持不懈,有那一丝信念,就能留下一段难忘的奋斗故事。每当有人低谷时,想起伽罗那咬碎铁球的瞬间,心中就会生出一种力量——那是一种不畏困难、始终向前的力量。

流泪与翻白眼:伽罗内心的挣扎与反叛精神的彰显

勇气带来胜利的喜悦,也会伴随痛苦与泪水。伽罗在战斗中流泪的那些瞬间,或许更让人印象深刻。这不是脆弱的表现,而是对自己极限的真实反映。许多英雄都在光鲜亮丽的背后,藏着无数流泪的夜晚。

伽罗的泪水,从不代表她软弱,而是一种对抗压力、释放情感的自然流露。每一滴泪,都像是经过心灵洗礼的珠宝,证明她曾经为了理想流过最真实的汗水和泪水。在艰难時刻,她懂得去面对,去感受,正是这些眼泪,让她变得更加坚强,也更有人情味。

翻白眼的瞬间,更是展现她那份与众不同的反叛精神。生活中,很多时刻需要我们勇敢地表达不满、不屈。伽罗的“翻白眼”,不仅是一种态度,更是对虚伪、对束缚的无聲抗议。那一瞬间,她的眼睛仿佛在说:“我不是被所有规则束缚的人,我有自己独特的想法。

这种反叛精神,渐渐成为年轻人心中追求的自由象征。在压抑的环境下,带一点调皮、带一点不服的表情,就是表达自己真实情感的方式。这不仅仅是一种表情,更是一股勇敢、敢于抗争的力量。在伽罗身上,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戰士的坚定,还有一份自由、多元的精神追求。

流泪和翻白眼,也让她更具有人性和真实感。这种“哭中带笑”、“抗争中带反叛”的情绪流露,让她变得更加立体,也像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每一个普通人在生活中无可避免的挣扎。在這个过程中,她学会了接纳自己,认可不同的情感状态,也用行动告诉所有人:坚韧不一定意味着不哭,不反叛不意味着软弱。

再深层次来看,这些眼泪和反應,也是她对自己的抗争。有人认为英雄应当无所畏惧,但实际上,真正的勇士,是敢于面对内心的软弱,敢于流泪,敢于反抗那些不合理的规则。她在哭泪中不断寻找力量,在反叛中不断突破自我边界。

这些细节,也引發了我们对自己情感的重新解读。或许,每个人都在某个阶段,需要像伽罗一样,允许自己流泪、做真实的自己。只有这样,才能在压力之下找到前行的勇气。

而她那带有叛逆意味的翻白眼,也让我们意识到:稍微一点点的“反叛”是生活的调味剂。它讓我们保持思考的独立,不被盲从所左右。这种态度,也逐渐成為现代年轻人的精神标签:勇敢表达自己,不迷失在千遍一律的“规定”中。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记者 胡舒立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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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慧卿、 张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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