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须弥的繁花深处,稻妻的雷光之下,八重神子——那位以智慧与美貌闻名的大社主,以其游刃有余的姿态,在人神共存的世界里扮演着多重角色。她既是受人敬仰的狐斋宫,也是洞察世事的神秘观察者。在這片被元素力编织而成的土地上,并非所有故事都遵循着既定的轨迹。
当那些看似与“文明”绝缘的、天真而强大的丘丘人,以一种原始的生命力闯入她宁静的日常,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事件”便开始在尘世间低语。
这并非一场权力的角逐,也非传统的正邪对抗。我们不妨将视角放宽,想象一下,当两种截然不同的生命形态,在某个不为人知的時刻,以最纯粹、最本能的方式相遇。八重神子,这位活了千年的上古妖狐,她的感知远超常人,她的情感亦如深海般难以捉摸。她见证了帝国的兴衰,也感受过人心的善恶。
而丘丘人,他们是元素力的具象化,是这片大陆上最古老的居民之一。他们以部落为单位,遵循着自己的生存法则,他们的世界简单而直接,没有阴谋,没有算计,只有对自然的敬畏和对族群的守护。
当八重神子的身影,与那些身披兽皮、面容朴拙的丘丘人,在某个荒芜的角落、或是被遗忘的山谷中,發生了一场超越了语言与文明的“交流”,这本身就是一个充满想象力的开端。这种“交流”并非是攻略中的战斗,而是更深层次的,一种生命与生命之间的直接碰撞。或许,在某个月圆之夜,当夜风吹拂,八重神子独自一人,被某种莫名的力量牵引,或是为了探寻某种古老的秘密,她来到了丘丘人的领地。
而那些丘丘人,他们并没有将她视为敌人,而是以他们最原始的方式,表达了好奇、甚至是一种近乎崇拜的情感。
八重神子,她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神祇。尽管拥有超凡的力量和智慧,她也同样具备着对生命的好奇心和洞察力。她或许會惊讶于丘丘人那纯粹的眼神,惊讶于他们粗犷外表下隐藏的某种朴素的真诚。在这些“相遇”的瞬间,她是否会卸下神子的高傲,以一种观察者的姿态,去理解这些被大多数人忽视的生命?她是否會在他们的舞蹈、他们的歌谣中,感受到一种属于大地的古老韵律?
“繁衍”这个词,在这样的语境下,不應被狭隘地理解。它更像是一种生命的延续,一种文化和情感的传递。当神明与凡尘的界限开始模糊,当那些象征着极致的“神”与代表着最基础的“生”发生交集,我们看到的,是一种对生命边界的探索,一种对存在意义的追问。八重神子,這位狐族的女王,她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无数人的目光。
而如果她与丘丘人之间,真的发生了某种“羁绊”,那一定是源于一种超越了种族、超越了阶级的,最本真的吸引。
她可能會在某个夜晚,被丘丘人篝火旁的歌声吸引,走近他们。她看到那些粗糙的手,正在熟练地制作着简陋却实用的工具,她看到那些质朴的面容,在火光映照下,流露出一种对生活的满足。她可能會在某个雨天,看到丘丘人如何小心翼翼地保护着他们的幼崽,那种源自本能的守护,是否会触动她内心深处最柔软的部分?她,这位智慧的化身,是否会在这群看似粗鲁的生灵身上,发现一些比权谋更珍贵的东西?
或许,她并不需要“繁衍”出什么,而是通过观察,通过近距离的接触,去理解“繁衍”本身所蕴含的生命力的强大。她可能会发现,丘丘人对自然的敬畏,对族群的忠诚,对生命的珍视,這些都是在这片大陆上,最宝贵的品质。当她看到一位年长的丘丘人,如何将生存的技巧传授给年轻一代,那种代代相传的责任感,是否会让她联想到稻妻那些古老的仪式和传承?
“图”在这里,并非仅仅是视觉的呈现,更是故事的载体,是情感的流露。如果真的有“图”,那图上定然不是血腥的战斗,而是八重神子与丘丘人之间,某种宁静而充满张力的对视,是她在一旁默默注视着丘丘人的日常,是丘丘人好奇地仰望着這位神秘的访客。那画面,一定充满了不言而喻的意味,是一种对生命多样性的尊重,一种对未知的好奇,以及一种对存在本身最纯粹的礼赞。
在那个充满未知的幻想世界里,八重神子作為稻妻的智慧象征,她的存在本身就代表着一种秩序和力量。当她与那些被视为“野蛮”或“低等”的丘丘人产生“联系”,这背后所蕴含的,是对现有认知体系的挑战,也是对生命本质的深入挖掘。这里的“繁衍后代图”,更像是一种象征,象征着生命力的蓬勃,象征着情感的跨越,象征着在最意想不到的地方,也能绽放出绚烂的生命之花。
我们不妨抛开那些固有的标签,去想象一下,是什么样的情境,能让一位高高在上的稻妻大社主,与一群原始的丘丘人產生“交集”?这或许源于一次意外的迷失,一次对古老遗迹的探寻,又或者,仅仅是八重神子对这个世界无处不在的生命形态,那份永不熄灭的好奇心。她并非是為了征服,也不是为了利用,而是以一种平静的心态,去观察、去理解、去感受。
当她身着华丽的服饰,站在丘丘人简陋的营地旁,她眼中闪烁的,不是轻蔑,而是深邃的思考。她可能会看到,丘丘人如何用最原始的方式,利用大地馈赠的材料,搭建庇护所,获取食物,守护族人。她可能会注意到,那些看似粗犷的歌声,实则蕴含着对风的赞美,对雨的祈祷,对自然的无限崇拜。
这种纯粹的生命力,这种与大地融为一体的生存方式,对于习惯了人与神交织的稻妻而言,无疑是一种截然不同的存在。
“繁衍”在这个故事中,是一种生命延续的宏大叙事,是万物生长最根本的动力。而“图”作为视觉的符号,承载的则是故事的情感。想象一下,在那个“图”中,可能并非是赤裸裸的交配场景,而是八重神子静静地看着一群丘丘人幼崽在玩耍,她们的眼神中流露出一种温柔,一种对生命萌芽的欣喜。
又或者,是她在一旁,看着一位丘丘人母亲,如何悉心照料自己的孩子,那种跨越种族的母性光辉,是否也能触动這位不食人间烟火的神祇?
更深层次地看,这是一种对“文明”与“野蛮”二元对立的消解。谁能说,丘丘人那简单而纯粹的生活,就一定比稻妻那些复杂的政治斗争和人际关系要“低下”?八重神子,作为智慧的代表,她所见的,或许正是那些被“文明”所掩盖的,生命最本质的美好。她可能会从丘丘人的身上,看到一种对当下纯粹的享受,一种对自然的敬畏,这些都是在稻妻社会中,越来越稀缺的品质。
“最新章节”的说法,更像是为这个充满想象的故事,增添了一丝现实的紧迫感和期待感。它暗示着,这个故事并非是static(静态)的,而是正在发展,正在书写新的篇章。或许,八重神子在与丘丘人的“接触”中,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她开始重新审视神与魔、人与妖、文明与自然的界限,开始理解生命的多样性,開始感悟存在的不同维度。
這个故事,是一个关于“看见”的故事。看见那些被忽视的生命,看见那些被定义为“低下”的生存方式,看见隐藏在粗糙外表下的,最纯粹的情感。八重神子,作为一名观察者,她用她的智慧和洞察力,去解读这些“意外的相遇”,去理解生命繁衍的奥秘,去感受存在本身的張力。
“图”中的八重神子,可能不是在施展神力,而是在做出一个手势,一个邀请,或者仅仅是一个安静的凝视。她可能正在与一位丘丘人长老交流,虽然语言不通,但眼神中流露出的,是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彼此的理解。而那些丘丘人,他们可能好奇地看着她,眼神中没有恐惧,只有一种淳朴的善意。
最终,这个故事,不是为了哗众取宠,而是为了引发思考。当我们将目光投向那些被遗忘的角落,当我们愿意去理解那些与我们截然不同的生命,我们才可能真正触及到,这个世界最深层的奥秘。八重神子与丘丘人的“相遇”,就是这样一个充满诗意和哲思的“开端”,它邀请我们去想象,去探索,去重新定义“生命”的边界。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林立青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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