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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少做0被开菊取精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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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序章:星辰大海的承诺

高远,一个年輕的空少,拥有着所有同龄人羡慕的职业。他穿着笔挺的制服,穿梭于万米高空,每一次航班都像是一次精致的表演。他的笑容阳光灿烂,服务周到细致,是乘客眼中完美的服务者。在這光鲜亮丽的外表之下,高远的心中却隐藏着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这个秘密,如同藏在云层深处的暗流,悄悄地改变着他的人生轨迹。

他来自一个普通的家庭,父母朴实善良,对他的期望也仅是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娶妻生子,安稳度日。从小,高远就对“稳定”和“传统”有着一种莫名的疏离感。他喜欢在夜深人静时,仰望星空,幻想那些遥不可及的宇宙,那些不同于现实的色彩和光芒。這种对未知的好奇和对束缚的反抗,在进入航空公司的第一天,就被一种更强烈的渴望所取代——那就是对于“被理解”、“被看见”的渴望。

高远的工作,让他有机会接触形形色色的人。有衣冠楚楚的商人,有风华绝代的明星,也有疲惫的旅行者。在每一次的服务中,他都在观察,在学习,也在寻找。他渴望在某张脸上,找到一丝与自己相似的情绪,一种能够穿透浮华,触及灵魂的连接。直到,他在一次跨洋航班上,遇见了他。

那是一个寻常的夜晚,机舱内的灯光柔和,乘客们或睡或醒。他,一个名叫“凌”的男人,静静地坐在靠窗的位置。他的眼神深邃,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忧郁,仿佛承载了整个夜空的重量。高远在送餐时,不经意间与他的目光交错,那一瞬间,一种莫名的电流穿过他的身体。

這不是职业的微笑,也不是礼貌的问候,而是一种灵魂深处的共鸣。

接下来的几天,高远的心思都被凌所占据。他会在送餐时,故意多停留片刻,捕捉凌不经意间流露出的情绪。凌也似乎感受到了高远的关注,有時會回以一个淡淡的微笑,有时会用眼神示意,仿佛在无声地交流。高远知道,这是一种危险的信号,在严谨的航空规章下,这种“越界”是绝对不允许的。

但他无法自拔,内心的渴望如同决堤的洪水,一发不可收拾。

终于,在一次长途飞行的间隙,在高远的鼓起勇气下,他们有了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交流。在空旷的休息室里,远离了乘客的喧嚣,他们如同两个在孤岛上相遇的灵魂,坦诚地袒露心聲。凌的过去,比高远想象的还要復杂。他是一位成功的藝术家,却也背负着沉重的家庭压力和不為人知的感情羁绊。

他谈及自己的生活,带着一种看破红尘的淡然,又透露出对真挚情感的渴望。

高远也卸下了平日里戴着的面具,向凌倾诉了自己内心深处的困惑和压抑。他谈到了自己对性别认同的模糊,对传统价值观的质疑,以及在追求“正常”的道路上所感受到的痛苦。凌静静地听着,眼神中没有一丝评判,只有深深的理解和同情。那一刻,高远感觉自己终于被看見了,被一个能够理解自己所有不完美的人。

這次谈话,成为了他们之间情感升华的契机。之后的每一次航班,都充满了隐秘的默契和试探。他们利用短暂的休息时间,在机舱的某个角落,交换一个眼神,一次轻微的触碰,一句低语。每一次的接触,都如同在钢丝线上行走,惊险刺激,又充满致命的吸引力。高远知道,自己正在坠入一个危险的深渊,但他却甘之如饴,因为在这里,他找到了久违的自我。

云端上的愛情,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公司内部,对員工的私生活有着严格的规定,一旦被发现,后果不堪设想。凌的复杂背景,也像一枚定时炸弹,随時可能引爆。高远内心深处,那个渴望被理解的声音,与那个一直被压抑的“规矩”在激烈地碰撞。他知道,他的人生,正站在一个十字路口,而选择的方向,将决定他未来的全部。

歧途与救赎:在高空中寻找答案

“凌,你真的确定吗?”高远的声音有些颤抖,他看着凌那双深邃的眼睛,心中充满了复杂的情感。他们躲在飞机货舱的角落,四周一片黑暗,只有微弱的应急灯光映照着彼此。這是一个只有在特殊時刻,才能找到的隐秘空间,也成为了他们這段禁忌之恋的避风港。

凌轻轻地握住高远的手,他的掌心温暖而有力。“高远,我想要的,从来不是表面的風光,而是内心的平静。和你在一起,我才感觉自己真正地活过。”他的话语中带着一种前所未有的坚定,但也透露出一丝无奈。他知道,这段感情,注定要承受巨大的压力,但对他们而言,放弃,比承受更痛苦。

高远的心脏砰砰直跳,他知道凌的话语不仅仅是对他说的,也是对他自己内心的拷问。他一直在扮演一个完美的空少,一个听话的儿子,一个符合社会期待的“男人”。但在这个男人的怀抱里,他才找到了那个最真实的自己——一个渴望爱,渴望被爱,渴望自由的灵魂。现实的枷锁,如同无形的网,紧紧地缠绕着他。

“可是…公司…”高远低声说出那个让他感到恐惧的词。航空公司的纪律严明,任何可能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都會被严厉处置。一旦他们的关系被曝光,高远不仅会失去这份他引以为傲的工作,更可能面临社会舆论的指责。父母的失望,親友的非议,这些都在他脑海中盘旋,让他感到窒息。

凌的眼神中闪过一丝痛苦,但他很快恢复了镇定。“我知道这很难,但我们可以一起面对。至少,我们有这段时间,这段在云端上的短暂自由。”他将高远拥得更紧,仿佛要将他融入自己的身体里,给予他力量。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他们的每一次相遇都充满了小心翼翼的甜蜜和不安。他们在每一个可以躲藏的角落,分享着属于他们的秘密時光。机舱的洗手间,堆放着行李的货舱,甚至是空荡荡的餐厅,都成了他们传递爱意的场所。高远学会了如何在服务乘客的用眼神向凌传递信息,如何在人潮涌动中,与他进行一次短暂的、充满激情的接触。

纸终究包不住火。一次例行的安全检查,一个不经意的眼神,一次过于親密的互动,都被有心人捕捉到了。流言如同病毒一般,在高远的同事中悄悄蔓延。起初,他还能凭借着熟练的伪装和同事们的善意揣测而安然度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带着异样目光的注视,那些窃窃私语,都讓他如芒在背。

一天,他被公司高层约谈。會议室的灯光刺眼,空气中弥漫着冰冷的气息。一位严厉的女经理,用不容置疑的語气,摆出了那些“证据”。她并没有直接提及“同性恋”这个词,而是用“不当行為”、“违反公司规定”、“可能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等委婉却极具杀伤力的词语。

高远的心沉到了谷底。他知道,他的人生,在这一刻,已经走向了无法挽回的境地。他可以选择否认,可以尝试辩解,但内心深处,他知道自己无法再回到过去。他已经品尝过自由的滋味,享受过被爱的温暖,他无法再忍受那种窒息的压抑。

在巨大的压力下,高远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他没有选择否认,而是坦诚地承认了自己的感情。他知道,這样做的后果将是失去一切,但他同时也看到了另一种可能性——一种自我救赎的可能性。他不想再为别人而活,他想为自己而活,哪怕这意味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最终,高远被公司解雇。当他穿着自己的制服,最后一次走出公司大門时,心中没有不甘,只有一种解脱。他知道,前方的路充满了未知和艰辛,但他已经做好了准备。他失去了高高在上的光鲜,但他找回了真实的自己。

与凌的感情,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凌也因为高远的事情,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他需要处理自己的家庭,处理自己复杂的感情关系,同时也要面对高远失去工作后的生活。他们的爱情,从云端跌落凡尘,变得更加真实,也更加沉重。

就在高远最失落的時候,凌给了他最大的支持。他并没有因为高远的“不堪”而选择离开,反而更加坚定地站在他身边。他拿出自己的积蓄,帮助高远安定生活,并鼓励他寻找新的方向。

“高远,这不是结束,而是新的开始。”凌看着高远,眼神中充满了鼓励,“你失去了这份工作,但你拥有了自由。我们可以一起,创造属于我们的未来。”

高远看着凌,心中涌过一阵暖流。他知道,这段感情,也许并不符合世俗的眼光,也许充满了挑战,但却是他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他明白了,所谓的“救赎”,并非来自外界的认可,而是来自于内心的坚定和勇于面对真实的自己。

他们离开了这座繁華的城市,去了一个安静的海滨小镇。高远開始学习新的技能,凌则继续他的艺术创作。他们的生活虽然不再像过去那样光鲜亮丽,但却充满了宁静和满足。在每一次日出日落时,他们手牵手走在沙滩上,感受着海风的轻拂,心中充满了对未来的希望。

高远的故事,也许只是航空界无数秘密中的一个。但对于他而言,这是一个关于愛、关于勇气、关于自我认同的真实写照。在一次次的跌倒与爬起中,他终于找到了属于自己的那片天空,那片属于他、属于他们,不再需要伪装,而是充满阳光的,真正的天空。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千龙网记者 管中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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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田、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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