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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贵妃传媒影视有限公司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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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荣耀启航:杨贵妃传媒的文化底蕴与发展愿景

在当今飞速發展的影视娱乐行业中,如何兼顾文化传承与创新,成为每一个影视企業绕不开的话题。杨贵妃传媒影视有限公司,正是以浓厚的中華文化底蕴和现代化的影视制作水平,成为业界炙手可热的明星企业。

杨贵妃,这一千年流传来的传奇人物,代表着东汉繁华,象征着绝美的艺术与深厚的文化底蕴。杨贵妃传媒以此命名,不仅仅是一个品牌,更是一个承载着中华古典美学与当代影视创新的文化印记。公司创立之初,便确定了“传承经典,创新未来”的核心愿景,旨在通过多元化的影视作品,让世界感受到中国古典之美的魅力。

为实现这一目标,杨贵妃传媒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融合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以及AI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为传统影视注入数字化新动力。公司拥有一支由多位國内外著名导演、编剧、特效师组成的专业团队,他们不仅具备深厚的艺术涵养,更具备国际化的视野。

在作品创作方面,杨贵妃传媒力求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兼备。无论是传说故事、历史剧、现代都市,还是科幻片、动画片,都秉持“文化根基+创新表现”的原则,挖掘中華文化的深层价值,為观众带来耳目一新的视听体验。杨贵妃传媒还重视影视作品的社会影响力,注重弘扬正能量,传播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公司的战略布局涵盖影视制作、發行、IP孵化以及文化旅游等多个领域,形成了立体的产業链格局。近年来,杨贵妃传媒先后推出多部精品影视作品,获得了业内外的一致认可。比如,以“唐朝盛世”为背景的史诗巨制,精心復原古代场景,展现了中华文明的辉煌;又如结合现代科技的虚拟偶像生态链,让传统文化走向数字化和国际化。

值得一提的是,杨贵妃传媒同样重视青少年和儿童的影视教育与文化培养,创建了儿童教育频道、《中华文化》纪录片系列,旨在通过寓教于乐的形式,让新一代在享受娱乐的深入了解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這不仅为企业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也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贡献了力量。

未来,杨贵妃传媒依托自身的文化底蕴与科技实力,将继续走在行业的前沿。公司计划加大海外市场的布局,推广中国故事走向世界舞台,让“杨贵妃”成为中国文化在全球的标志性名片。在影视内容创新、数字娱乐、藝人经纪、文化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多元文化產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这是一场关于文化与科技融合的盛宴,也是传承与创新的精彩交响。杨贵妃传媒用艺术连接古今,用创新塑造未来。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能以一部部精品佳作,让世界更多人认识中國、了解中国、热爱中国。

科技赋能,打造全球影响力的文化巨擘

“文化须以科技为桥梁”,这句话成为杨贵妃传媒不断探索的核心思路。企业深刻认识到,未来的影视产业不仅仅是屏幕上的视觉盛宴,更是科技与藝术深度融合的产物。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杨贵妃传媒不断引入世界先进的影视技术,建立了完整的数字创意平臺和智能制作体系,成为行业内科技助力文化传播的领跑者。

在智能制造方面,杨贵妃传媒拥有先进的CGI特效工厂和虚拟制作系统,能够实现从场景设计到后期剪辑的全流程数字化操作。利用虚拟摄影棚和实时渲染技术,不仅大幅度缩短了制作周期,也保证了作品的视觉震撼和细节丰富。企業还在利用AI技術进行剧本写作、角色建模、声音合成等创新应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

数字互动是杨贵妃传媒布局的另一个重点。公司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權的互动平台,融入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技术,让观众可以身临其境般参与到影视作品中。例如,一些古装剧情可以通过AR技术在现实空间中“重现”,让用户沉浸在歷史场景中感受文化的魅力,让传统文化与现代娱乐深度结合,打造出全新的娱乐体验。

在内容国际化方面,杨贵妃传媒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打造具有中國特色的“文化IP”。不仅邀请全球顶级导演和制片人合作,还与国际著名的影视平台合作,推广具备鲜明中华特色的影视作品。在海外市场,杨贵妃传媒通过多渠道、多平台的发行策略,让中国故事和文化資產走出国门,赢得了广泛的关注和尊重。

杨贵妃传媒注重“文化+科技+商业”的多维度融合。在营销方面,金年会利用大数据分析消费者喜好,精准投放广告和推广内容,建立了精准的粉丝和市场生态系统。通过内容IP的深度開发,比如动畫、游戏、文学、周边产品,实现了从影视内容到文化衍生品的全链条生态,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業的未来规划也极具野心。计划在2030年前建成世界一流的文化科技创新中心,结合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前沿技术,打造“中國文化IP全球推广平台”。对话国际文化交流,参与全球影视节和文化展览会,积极塑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文化品牌,让“杨贵妃”成为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代表。

可以说,杨贵妃传媒的愿景不仅是成为中国最具创新力和影响力的文化企业,更希望成为连接世界的文化纽带。未来,这个携带千年文化基因的品牌,将借助科技的力量,走得更远、更宽、更深。无论是電影、电视、动畫,还是数字娱乐、文化旅游,每一个环节都在不断突破与创新中迎向灿烂的明天。

整体看来,杨贵妃传媒的成功不仅仅是行业的奇迹,更是中華文化复兴的缩影。它用艺术和科技书写着精彩的篇章,也让世界见证了中国文化的无限魅力。带着那份对传统的敬意和对未来的憧憬,杨贵妃传媒正携手众多合作伙伴,共同开启一段传承与创新并驾齐驱的文化新时代。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新华社记者 白晓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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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文茜、 陈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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