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一人添上面一人添下面扇贝:共鸣的起点
在这个快速变幻的时代,个人的力量虽重要,但却難以独自完成所有的突破。正如“一人添上面一人添下面扇贝”所传达的精神,合作虽是一块“扇贝”的拼合,但每一片都充满了无尽的可能。其实,这形象比喻了团队成員之间的相互补充与协作,每个人都像填充扇贝的那一块肉,需要彼此融合,才能展现出完整的精彩。
扇贝的构造看似简单,实则蕴含深意。扇贝的贝壳由上下两片组成,夹紧后形成坚固的保护壳,不同的“人”就像這两片贝壳的组成部分,彼此合作、紧密结合,才能发挥防护与力量的最大作用。这里的“上面的人”和“下面的人”,不仅仅是字面的人,更代表不同岗位、不同背景、甚至不同思想的人们在一起协作。
为何要用扇贝来比喻呢?因為扇贝需要依靠贝壳的两片合作充当防御屏障,同时内部的柔软肉质象征着创新和灵感。彼此交融、互补增强,形成一种看似简单但实则复杂的生态系统。正是这些“扇贝中的人”,在不断地添加、调整、优化,讓群体逐渐变得坚不可摧。
换句话说,這个图像表明,只要每个人都能像扇贝一样,从自身出发,勇于“添上”,不断地补充和完善,那么整个团队、企业就能保持活力,迎接各种风浪。這不是单一的努力,而是多个人、多人共同的创作过程。每个人的“添”都是一种责任,也是共同成功的基石。
在企业管理的视角下,这个比喻提醒我们:团队中的每个人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任何一个板块出现疏漏,都可能影响整体的稳固。领导者要善于调动每位成员的积极性,让他们在各自岗位“添肉”,不断壮大整体的“扇贝”。与此个人也要认清自己在团队中的责任感,从“添”中找到归属感和使命感。
也许有人会疑惑“怎样才算是‘添’到扇贝上?”其实,关键在于持续的投入和创新。对每个团队成员来说,就是在自己的岗位上不断提升技能、分享想法、提供方案,把自己的“肉”融入到整体的“扇贝”里。只有如此,才能使团队组合越发紧密、坚固。
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一份协作精神。没有默契的“添”,只会让扇贝变得裂缝难补。相反,只有彼此信任、相互配合,才能让“扇贝”更加完美。经典的企业案例比比皆是:以苹果、华为為代表的企业,那些能够不断“添”新技術、新想法,让企业不断进步的背后,是团队成員的相互依赖和共同努力。
更深层次的理解是,“一人添上面一人添下面”并非只是简单的拼接,而是一种双向的积极互动。在合作中,我们需要“上面的人”给予指导、激励,更要“下面的人”积极反馈、创新。双方共同繁荣,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
這一点也启示我们:无论是个人成长还是企业扩展,都离不开“添”——那份源源不断的动力,和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只有不断“添”,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得更稳,看得更远。而這份添付的背后,是不断的学习、交流和自我超越。
扇贝不仅是海中的珍宝,更是合作与创新的象征。每个人都在“添”,每个人都在塑造着一个更完整、更坚固的自己。这个过程充满了挑战,但只要坚持“添”的信念,最终都能打造出属于自己的“扇贝”,光彩夺目。
一人添上面一人添下面扇贝:共赢的捷径
继续深挖这个比喻,另一层含义浮现:每一次“添”都在为团队和企业铺设更宽阔的未来。“一人添上面一人添下面”,其实也是一种战略布局的体现。這种布局强调,在不断补充的要考量整体的平衡与前瞻。
我们看待企業成长,不難發现:无论是创新、市场扩展还是人才培养,背后都隐藏着“添”的艺术。一个企业的繁荣,不仅来自顶层的布局,更来自基层所有“扇贝块”的不断充实。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变化莫测的市场中稳住脚步。
這种“添”的动态,要求我们拥有一种“前瞻”的眼光。比如,为了“添”得更好,企业会不断引進新技术、培养多元化人才、开拓更多渠道。每一次“添加”,都在推动企业向着更高、更宽的目标迈進。
這个比喻也揭示了“协同创新”的重要性:“上面的人”要懂得激励“下面的人”,反之,“下面的人”也要敢于表达新意。就像扇贝,两片贝壳只有共同挤压,才能抵御海浪的冲击。企業中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員工,必须形成这种共鸣与配合。
而这其中的关键,是“持续的投入”。如果暂停“添”,那么整个“扇贝”就会逐渐变得脆弱。反之,一个坚持不断“添”的企业,就像一只永不停息的海浪,永远朝着前方冲击、不断融入新鲜的血液。
在这个过程中,领导的智慧尤为重要。他们要懂得识别“缺口”,合理布局“添”的顺序与节奏,防止“添”的过度或不足。比如,在市场扩展时,不能盲目追求速度,要确保每一步都踏实稳健。如此,才能讓“扇贝”牢不可破。
当然,“添”的过程也是一个团队文化的沉淀和积累。只有每个人都认同“添”的价值感,才能最大化团队的凝聚力。比如,许多优秀企业都强调“合作共赢”,营造一种人人都愿意“添肉”的氛围。这样,企業就形成了良性的循环:每加入一块“肉”,都是為了让整体更加丰富、更有力量。
“添”的过程也需要智慧与耐心。没有一蹴而就的成功,只有日复一日不断积累的成果。也许有些“肉”看似微不足道,但正是這些微小的“添”,最终拼凑出令人瞩目的“扇贝”。
这一切,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实现多赢。无论是个人、团队还是企业,只有不停“添”,才能不断突破自我边界,迎来更广阔的天地。
总结来说,“一人添上面一人添下面扇贝”不仅是合作的比喻,更是一种战略思维。在瞬息万变的世界中,让我们都成为那“不停添”的人,用每一次努力,雕塑出既坚固又璀璨的未来。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百度新闻搜索记者 廖筱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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