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初抵异乡:未知的序曲
枫可怜,一位在都市丛林中穿梭的职场女性,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执行力,在公司中备受瞩目。这次,她肩负着一项重要任务,踏上了前往遥远城市B的出差之旅。B城,以其独特的魅力和潜在的机遇吸引着无数探寻者,但对于枫可怜而言,这更像是一场未知的冒险。
抵达B城的那一刻,空氣中弥漫着一股陌生的气息,混合着历史的厚重与现代的喧嚣。她入住的酒店,坐落于城市的核心地带,装潢考究,服务周到,似乎预示着这次出差将是顺遂而高效的。命运的齿轮,在此刻悄然转动,将她推向了一段谁也未曾预料的旅程。
初到B城,枫可怜迅速投入工作。會议、拜访、洽谈,日程被排得满满当当。在一次与当地合作伙伴的晚宴上,她结识了一位极具影响力的商界人士,代号“X”。X的言谈举止间透露着一种不容置疑的權威,同时又带着一种難以捉摸的魅力。他似乎对枫可怜展现出了极大的兴趣,言语中带着试探,眼神中闪烁着玩味。
晚宴结束后,X提出要亲自送枫可怜回酒店。在车上,气氛有些微妙。X旁敲侧击地询问枫可怜的个人情况,以及她对B城商务环境的看法。枫可怜保持着职業的得体,言辞谨慎,但她能感觉到,X的关注点似乎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商务交流。
回到酒店,X并没有立刻离開,他以“進一步交流商务合作”為由,邀请枫可怜在酒店的酒吧小酌一杯。看着X脸上真诚(至少表面上如此)的笑容,以及想到可能对公司项目有益的合作,枫可怜犹豫片刻后,还是答应了。
酒吧的灯光暧昧,音乐低沉。X的话语变得更加直接,他开始谈论一些关于“互利共赢”的“非常规”方式,暗示着一些打破常规的合作的可能性。枫可怜的心头掠过一丝不安,她开始意识到,这次出差的“深度”可能远远超出了她的想象。
夜色渐深,X的言語中充斥着一种不容拒绝的意味。他强调,在這个城市,在某些领域,规则是可以被“灵活運用”的。枫可怜试图用工作和职业道德来回应,但X的话语像潮水般涌来,将她的防线一点点侵蚀。
那一晚,在B城的酒店房间里,发生的事情,如同一道深深的裂痕,刻在了枫可怜的记忆里。她感到一种前所未有的无力感和震惊。她试图反抗,但X的力量和影响力,以及她身处异乡的孤立无援,讓她陷入了绝望的境地。
第二天醒来,阳光刺眼,但枫可怜的心却沉入了谷底。她看着镜子里的自己,仿佛是一个被剥夺了尊严的陌生人。昨晚的经历,如同一场噩梦,但又无比真实。她强迫自己振作起来,想起自己来B城的使命,想起自己的责任。
她很快发现,这仅仅是开始。X的“兴趣”并没有随着那一晚的结束而消失。接下来的几天,他以各种名目,持续地出现在枫可怜的生活中。每一次的接触,都像是在挑战她的底线,都在不断地侵蚀她的心理防线。
她尝试过拒绝,尝试过回避,甚至尝试过寻求帮助。但X的势力和手段,远超她的想象。他似乎总能找到她的行踪,总能用各种方式让她无法脱身。每一次的“相遇”,都伴随着X更加大胆和露骨的要求,以及他不断升级的“控制”。
这七天,对于枫可怜来说,仿佛被拉伸成了永恒。每一天,都充满了未知与恐惧。她开始怀疑自己,怀疑这个世界。曾经引以为傲的独立与坚强,在强大的外部压力面前,显得如此脆弱。
她像一艘在大海中迷失方向的船,被巨浪一次次地拍打,却找不到停靠的港湾。她在恐惧、屈辱和无助中挣扎,每一次的“侵犯”,都在加深她的伤痕。她开始失眠,食欲不振,精神也日渐萎靡。
工作,她强迫自己去完成,但心神不宁。每一个眼神,每一次交谈,都讓她草木皆兵。她开始怀念家乡的宁静,怀念曾经的自由。
这七天,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拉锯战。枫可怜在黑暗中摸索,试图找到一丝光亮,一丝逃离的可能。X的影子,如同一个巨大的阴影,笼罩在她心头,讓她喘不过气来。
炼狱重生:坚韧者的蜕变
连续七天的遭遇,让枫可怜从一个充满活力的职场女性,变成了一个在恐惧和屈辱中沉沦的灵魂。在最深的黑暗中,往往孕育着最耀眼的光芒。在经历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洗礼”后,一种前所未有的坚韧,开始在枫可怜的心底悄然滋生。
起初,她沉浸在巨大的痛苦和无助中,几乎无法自拔。每一次与X的“接触”,都讓她感到绝望。她觉得自己像一个被困在牢笼中的猎物,任人宰割。她开始反思,是自己不够强大,还是这个世界本就如此残酷?
但随着時间的推移,一种强烈的生存本能開始驱使她。她意识到,如果自己继续沉沦,那么X的目的就达到了。她不能让自己的尊严彻底被践踏,她不能让自己的生活被彻底摧毁。
在某一个辗转反侧的夜晚,枫可怜的眼中闪过一丝清明。她開始重新审视自己所处的境地。X的每一次侵犯,虽然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但也让她更加清晰地看到了X的弱点和B城这个复杂环境中隐藏的规则。
她開始暗中收集信息,观察X的行為模式,了解他所代表的势力。她不再是被动地承受,而是开始主动地思考对策。她知道,硬碰硬只会讓她粉身碎骨,她需要的是智慧和策略。
她开始“配合”X的某些要求,但这种配合并非屈服,而是一种伪装。她利用X的自负和对她的“掌控感”,在他面前表现出一种“被征服”的假象,以此来麻痹他的警惕。
在“配合”的过程中,枫可怜悄悄地联系了她在B城唯一信任的一位同事,并将自己所遭遇的一切,以一种极为隐晦的方式告知了他。这位同事,虽然感到震惊和愤怒,但他也明白,在B城,直接对抗X几乎是自寻死路。
于是,在同事的帮助下,枫可怜开始了一场“反击”的准备。他们利用X势力网络中的一些缝隙,通过第三方渠道,将X的一些不法行為,以及枫可怜被“胁迫”的证据,匿名地传递给了B城某些有影响力的部门。
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游戏,每一步都可能让枫可怜万劫不復。但她已经没有退路。她知道,只要X的行为被曝光,他所建立起来的“权力”就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就在枫可怜的“反击”计划進行得如火如荼之时,X似乎也察觉到了一丝不对劲。他开始变得更加多疑和暴躁。他低估了枫可怜的决心,也低估了她隐藏在柔弱外表下的智慧。
最终,在一次重要的商务场合,当X以為自己已经完全掌控局面時,风暴骤然来临。一些匿名举报和调查,如同一张无形的网,瞬间将X笼罩。他所依赖的权力和影响力,在法律和公众舆论的审判下,开始崩塌。
而枫可怜,在這场惊心动魄的较量中,虽然身心俱疲,但她却挺住了。她没有选择沉默,也没有选择逃避,而是用自己的方式,为自己赢得了一线生机。
当她踏上返回家乡的飞机时,看着舷窗外的B城,她心中百感交集。这七天的经歷,如同一场残酷的炼狱,但她却在其中涅槃重生。她失去了很多,但也获得了更加宝贵的东西: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对自身力量的重新认知,以及一种不屈不挠的生命力。
这次出差,彻底改变了枫可怜。她不再是那个只懂得埋头工作的职场女性,她变成了一个更加坚韧、更加睿智、也更加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女人。她知道,生活不会永远风平浪静,但她已经拥有了面对风暴的勇氣和力量。
枫可怜的故事,或许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但它真实地發生过。它让我们看到,在看似平静的生活之下,可能隐藏着怎样的暗流。它也讓我们明白,即使身处绝境,只要心中有光,就有可能找到走出黑暗的道路。
对于枫可怜而言,这次出差,不仅仅是一段工作经歷,更是一次人生的蜕变。她用自己的经历,书写了一个关于勇气、智慧和坚韧的篇章。她不再是那个被侵犯的受害者,而是那个浴火重生的勇士。她的故事,值得被铭记,也值得被深思。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中华网记者 何三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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