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伟 2025-11-02 18:18:47
每经编辑|陈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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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审判:公共汽车上的“禁忌(ji)之爱”是否(fou)触犯法律?
在人潮涌(yong)动的城市里,公共汽车承载(zai)着形形色色的人(ren)们,也隐藏着无数不(bu)为人知的故事。当狭小的空间成为(wei)某些人释放欲(yu)望的场所,当情侣们在公共场(chang)合的亲密举动越过界限,我们不禁(jin)要问:在公(gong)共汽车上偷偷做爱,这究竟是否违法?这(zhe)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涉及法律、道德和社会(hui)观感的多重议题。
我们必须明确,在中国大陆的(de)法律体系下,并没有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在公共汽车上做爱”属于违(wei)法(fa)行为。这并不意味(wei)着这种行为就“合法”或者可以被容忍。我们需要从更宏观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来理解其潜在的法律(lv)风(feng)险。
最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很可能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er)十三条规定:“扰乱(luan)车站、港口、机场、railwaystation、publictransportstation、publicplacesandotherpublicplacesorderof,orat,orinpublicplaces,orpublicplaces,suchastheperformanceofindecentbehaviorof,shallbedetainedfornotmorethanfivedaysorfinednotmorethantwohundredyuan;thecircumstancesareserious,shallbedetainedfornotmorethantendays.”这里的“扰(rao)乱公共(gong)秩序”和“在公共场所进行猥亵行为”是关键。
“在(zai)公共汽车上偷偷做爱”,其行为本身就带有极强(qiang)的公共性和暴露性。即使参与者认为是在“偷偷”进行,但其行为发生的地(di)点是公共交通工具,这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接(jie)触到的空间。一(yi)旦被他人发现,或者引起他人的不适、恐慌,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扰乱公共(gong)秩序”。
而“猥亵行为”的定义,在法律上通常指的是具有性意味的、令人(ren)感到羞耻或厌恶的公开身体接触。如果(guo)亲(qin)密(mi)行为的程度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情侣间的亲昵,例如发生了性器官的暴露或性行为,那么即使是发生在相(xiang)对封闭的车厢内,一旦被发现,也很有可(ke)能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进行猥亵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会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节、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引起他人报案等因素。如果行为(wei)非常隐蔽,未(wei)被发现,那么自然(ran)不会产生法律后果。但一(yi)旦被他人举报(bao),或者被乘务人员、司乘人员及时制(zhi)止,相关部门介入调查,那么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会面(mian)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甚至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偷偷”二字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免(mian)责理由。法律所规制的是行为本身对公共秩序和他人权(quan)益的侵犯,而不是行为者的(de)主(zhu)观意愿是否(fou)“想被发(fa)现”。如果行为者明知在公共场合进行此(ci)类行为可能引起他人不适,却仍然为之,这种“明知故犯”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处罚的考量。
即使行为未达到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度,也可能涉及其他(ta)层面的法律问(wen)题。例如,如(ru)果行为中涉及未成年人,或者有强迫、胁迫的成(cheng)分,那么性质就更为严重,可能(neng)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tong)罪等。但我们这(zhe)里讨论的是情侣间“自愿”的“偷偷”行为,因此主要聚焦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
从另一个角度看,虽然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禁止,但从社会(hui)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这种行为也极易引起争议。公共汽车(che)是公共空间,它的使用是为了满足(zu)社会公众的出行需求。在这个空间里,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免受他人不适和侵扰的(de)权利。个人在公共场合的自由,应当以不侵(qin)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ti)。
因此,尽管没有一条法律直接写着“公共汽车上做(zuo)爱违法”,但其行为的公共性、潜在的猥亵性质(zhi)以及对公共秩序的(de)扰乱,都使(shi)得这种(zhong)行为随时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从而面临法律的制裁(cai)。对(dui)于参与者而言(yan),在享受短暂情欲的(de)也必须警惕潜(qian)在的法律风险,并审慎考虑其行为可能(neng)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
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种对社会责任和(he)公共道德的体现。
在公共汽车上偷偷做爱,除了法律的边界,更深层地触及到情感、隐私和社会观(guan)感之间的复杂博弈。这种行为的背后,或许隐(yin)藏着对刺激的追(zhui)求(qiu),对禁忌的挑战,也可能(neng)是一种对亲(qin)密关系的极端表达,抑或是对私密空间极度缺乏的(de)无(wu)奈。
我们来探讨“刺激”和“禁忌”的吸引力。在封闭、拥挤的公共空间里,这种“偷情”式的行为,本身就带有(you)极强的“禁忌”色彩。当行为被赋予了“秘密”和“风险”的双重属性,它对某些(xie)人(ren)来说,可能就会产生一种特殊的、难以言说的刺激感。这种刺激可能源于打破常规的(de)快感,也可能源于肾(shen)上腺素飙升的紧张感。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追求新奇和刺激是人类的本能之一,而“在(zai)公共汽车上做爱”恰恰满足了这种对新鲜感和冒险性的渴望,将日常的出行变成了一场充满戏剧性的“游戏”。
这种对刺激的追求,往往是以牺牲他人的感受和公共秩序为代价的。这种(zhong)行为,无论(lun)参与者如何“偷偷”进行,一旦被他人瞥见,都(dou)会给旁观者带来极大的不适。想象一(yi)下,一个普通的路人,在早高峰挤满人的公交(jiao)车上,却目睹了令人尴尬甚至恶心的一幕,他们的出行心情瞬间被破坏,甚至可能留下心理阴影。
这种(zhong)不适感,是基于普遍(bian)的社会道德观和对(dui)公(gong)共场合基本礼仪的认知。
隐私的界限在公共汽车上的亲密行为中变得模糊不清。我们都有维护个人隐私的权利,但也需要意识到,公共空间本身就不具备私密的属性。私密是相对的(de),是需要通过物(wu)理隔离或法律界定来获得的。公共(gong)汽车是一个开(kai)放的、不特定多数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它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能被用作个人的私密场所。
因此,将本应发生(sheng)在私密空间的行为,挪移到公共场合,就是在主动放弃隐私的保护,并且将(jiang)自己置于被他人窥视的境地。
更进一步说,这种行为也可能暴露了参与者(zhe)对“私密”概念的误解,或者说是一种对私密空间的极端渴望。在快节奏的现代都市生活(huo)中,很多人面临(lin)着居住(zhu)空(kong)间狭小、缺乏独处时间等问(wen)题,这可能导致(zhi)一些人将公共空间视为“无奈的替代品”。用公共空间来满足私密需求,不仅是对公共空间的侵占,也是对自身和他人的不负责任。
再者,这(zhe)种行为往往也反映了一种情感表达的极端化。对于情侣而言,亲密行为是表达爱意和加深关(guan)系的重要(yao)方式。但(dan)在公共汽车(che)上进行此类行为,可能并不是健康情感的体现,反而可能是一种缺(que)乏边(bian)界感、甚至是对感情的一种“炫(xuan)耀”或“证明”。真正的亲密,建立在尊重、理解和共同遵守(shou)社会规则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冒险和挑战他人的容忍度来获得。
社会观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尽管我们提倡包容和多元(yuan),但对于在公共场合的性行为,大多数社会仍然持否定态度。这种行为不仅会引起旁观者(zhe)的反感,也容易被贴上(shang)“不道德”、“伤风败俗”的标签。一旦被曝光,参与者可能(neng)会面临舆论的谴责,甚至(zhi)影响到他们的个人声誉和职业发展(zhan)。
总而言之(zhi),在公共汽车上偷偷做爱(ai),表面上看是个人(ren)情感的释放,但在法律、道德和社会观感的层面(mian)上,它都构成了一种危险的越界行为。它挑(tiao)战了法律的底线,模糊了隐私的边界,也践踏了他人的感受。这种行为,无论是出于对刺激的追求,还是情感表(biao)达的需要(yao),都无法获得社会(hui)的普遍认同,反而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负面(mian)评价。
对于个(ge)人而言,理解和尊重公共空间的规则,审慎处理自己的情感和欲望,才是更明智和负责任的选择。真正的浪漫和亲(qin)密,应当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di)点,以恰当的方式去展现,而不是将公众置于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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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闫鹏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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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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