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欧美性暴力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话题,涉及社會、文化、法律等多个层面。在此,我将尝试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主题,旨在引發思考和讨论,但请注意,由于内容的敏感性,我将以一种较为宏观和概括的方式进行阐述,而非具体案例描述,以符合安全和伦理的规范。
迷思与现实的交织:理解欧美性暴力的多重面向
“性暴力”这个词语本身就带着沉重的色彩,它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侵犯,更是对个体尊严、自由和心理健康的毁灭性打击。在欧美社会,“性暴力”的讨论并非新鲜事,但其复杂性远超许多人的想象。我们需要破除一些根深蒂固的迷思。一种常见的迷思是,“性暴力”似乎只发生在特定群体或特定情境中,例如街头袭击或熟人强迫。
现实远比這更为广泛和隐蔽。性暴力可以发生在任何年龄、性别、种族、社会阶层的人身上,施暴者也可能来自任何背景。家庭内部、职场、学術機构,甚至是在看似安全的社交场合,都可能成为性暴力的发生地。
另一个普遍存在的迷思是关于受害者的“责任”。社会上常常存在一种无意识的偏见,将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在受害者“做了什么”或“穿着什么”上,而不是施暴者的行为。这种“受害者责备”的文化,不仅阻碍了受害者发声,也为施暴者提供了逃避责任的温床。欧美社会在推动观念转变方面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特别是“#MeToo”运动的兴起,极大地提高了公众对性暴力问题的认识,并促使许多曾经沉默的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
这种观念的转变并非一蹴而就,仍然面临着巨大的阻力,包括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对施暴者的袒护,以及社会对性问题的普遍回避态度。
在欧美社会,性暴力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除了直接的性侵犯(强奸、性殴打等),还包括性骚扰、性剥削、性虐待、网络性暴力等。这些形式虽然程度不同,但都侵犯了个体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在职场,性骚扰可能表现为不受欢迎的性暗示、不恰当的身體接触,甚至利用职权进行性勒索。
在学术界,导師利用权力对学生進行性侵犯的事件也屡有發生。在网络时代,通过非自愿的色情传播、网络欺凌和诱骗等方式进行的性暴力,也日益成為一个严峻的挑战。
从法律层面来看,欧美各國在打击性暴力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例如,许多国家将强奸定义为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刑罚。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之间往往存在差距。证据收集的困难、司法程序的漫长、对受害者心理的疏忽,都可能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法律定义、量刑标准和证据要求上可能存在差异,这给跨境性暴力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复杂性。
文化因素在性暴力问题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长久以来,许多西方文化中存在着对性态度的压抑和对女性的物化,这为性暴力的发生提供了土壤。媒體对性行為的描绘、流行文化中的刻板印象,都可能在无形中影响人们对性、同意和权利的认知。例如,一些电影和文学作品中对“反抗后的征服”的浪漫化处理,可能会模糊“同意”的界限,甚至為施暴行为辩护。
近年来,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和对性别刻板印象的挑战,正在逐步改变這些观念,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仍需持续关注。
总而言之,欧美性暴力是一个多层面、复杂交织的社会议题。它不仅关乎法律和政策,更深植于文化观念、社会结构和个体心理之中。理解其迷思与现实的差异,认识到性暴力的多样性,关注法律的有效性,并深刻反思文化的影响,是我们迈向解决之道的第一步。
寻求共识与行动:欧美性暴力问题的应对之道与未来展望
面对欧美性暴力问题的严峻现实,社會各界正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之道,并为构建一个更安全、更平等的社会而努力。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風顺,需要多方协作、持续的投入和深刻的变革。
加强性教育是预防性暴力的基石。在欧美许多地区,传统的性教育往往侧重于生理知识,而忽略了关于同意、边界、权利和尊重的教育。一个更全面的性教育应该从小开始,教授孩子们关于身體自主权的概念,理解“不”的含义,并学会如何识别和拒绝不当行為。性教育也应包含关于健康人际关系、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多元化内容,以打破刻板印象,培养健康的性观念。
在家庭、学校和社區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开放、尊重和包容的性文化才能逐渐形成。
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全面、可及的支持服务至关重要。这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醫疗服务以及长期的社会支持。许多受害者在经历性暴力后会遭受严重的心理创伤,如创伤后應激障碍(PTSD)、抑郁和焦虑。专业的心理援助能够帮助他们处理创伤,重建自信。
法律援助则能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司法程序中获得支持。许多非营利组织和民间团体在这一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为受害者提供庇护、咨询和法律咨询,成为他们重拾生活力量的重要依靠。提高公众对受害者支持的意识,鼓励更多人参与到志愿服务和捐助中,能够构建更强大的社会支持网络。
再次,完善法律體系并加强执法是打击性暴力的关键。尽管欧美各国在法律方面已有一定基础,但仍需不断改进。例如,可以考虑简化性侵案件的司法程序,减少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加强对性暴力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提高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同时关注其改造和教育;并针对网络性暴力等新型犯罪形式,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执法部门需要接受更专业的培训,了解如何更敏感、更有效地处理性暴力案件,并与受害者建立信任关系。
鼓励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是推动观念转变和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媒体可以通过报道真实的案例(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揭露性暴力问题的严重性,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媒体也应避免对性暴力的猎奇化和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而是以负責任的态度进行报道。
公众可以通过參与相关社會活动、支持相关法律的改革、以及在日常生活中以身作则,共同营造一个尊重女性、反对性暴力的社会氛围。#MeToo运动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社交媒体的广泛传播和公众的积极响应,這表明了社会参与的力量。
企业和机构在预防和應对性暴力方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立健全的反性骚扰和反性侵政策,设立清晰的举报渠道,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能够有效减少职场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在发生性暴力事件后,企业和機构应迅速、公正地处理,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际合作在打击跨境性暴力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性暴力行为可能跨越国界,加强各國之间的信息共享、法律互助和联合打击,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全球性的性暴力挑战。
展望未来,欧美性暴力问题的解决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持续的努力、深刻的社会反思以及全體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从加强性教育,到完善法律,再到为受害者提供支持,每一步都至关重要。通过构建一个更加尊重、平等和安全的社会环境,我们才能最终减少性暴力的发生,讓每一个人都能享有尊严和自由。
这不仅是欧美社会的责任,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追求。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企业网记者 何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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