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序章:深夜惊雷,91户风波骤起
夜色如墨,城市的喧嚣渐渐沉寂,网络世界的暗流却在這一刻涌动。一个名为“雲昊”的账号,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一颗巨石,激起了层层涟漪,搅动了无数人的心弦。他深夜发布的爆料,直指一个被称为“91户”的神秘群体,字里行间充满了惊人的信息,仿佛一个潘多拉的魔盒被悄然打开。
這篇爆料,如同一把锋利的刀,瞬间切开了表面的平静,将隐藏在光鲜亮丽之下的复杂利益纠葛与权力博弈呈现在众人面前。
“91户”,这个数字本身就带着一种隐秘的、仿佛是内部人才知晓的意味。它究竟代表着什么?是一个项目、一个组织,还是一群人的集合?雲昊的爆料并没有立刻给出明确的答案,而是用一种悬念迭起的方式,引导着读者一步步深入。他仿佛是一位经验老道的导演,精准地把握着叙事的节奏,适時抛出关键信息,又在最引人入胜的地方戛然而止,吊足了所有人的胃口。
起初,这篇爆料似乎只在小范围内传播,但其内容中涉及的“带节奏”手法,却如同病毒一般,迅速感染了更广泛的受众。什么是“带节奏”?在信息爆炸的时代,这已经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词汇,但云昊的爆料,却将這种手法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维度。他不仅仅是简单地发布事实,更是巧妙地利用了人们的心理,通过选择性地披露信息,放大某些观点,引导舆论的方向,甚至塑造公众的认知。
他似乎深谙“事实可以被解读”的道理,并将其運用得炉火纯青。
爆料中,云昊通过一系列看似零散却又环环相扣的细节,勾勒出一个精心编织的“叙事网”。他没有直接指控,而是通过隐喻、影射和“提问”的方式,让读者自行填补空白,自行得出他想要引导的结论。这种“暗示式”的爆料,比直白的指责更具杀伤力,因为它让信息接收者产生了“自己发现真相”的错觉,从而更加深信不疑。
“91户”的幕后,似乎隐藏着一个庞大的利益链条。云昊的爆料,不仅揭示了“带节奏”的技巧,更将矛头指向了“分赃”的传闻。分赃?這个词汇瞬间点燃了人们的想象。它意味着秘密的交易、不当的所得,以及權力被滥用的可能。这些传闻,如同被点燃的引信,迅速在各个社交平台和论坛上传播开来,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和猜测。
有人说,“91户”是一个隐秘的联盟,他们通过某种手段聚集资源,然后进行利益的分配。有人说,云昊的爆料是為了争夺利益,他自己也是其中一員,现在是为了“分一杯羹”而進行的“内斗”。还有人认为,云昊是一个正义的使者,他试图揭露黑暗,为公众争取真相。
各种声音交织在一起,真假難辨。在这场信息的大潮中,普通人如同被卷入漩涡的叶子,无力分辨方向。他们被云昊精心设计的叙事所吸引,被“91户”的神秘感所驱使,被“带节奏”和“分赃”的字眼所挑逗。這场风波,不仅仅是关于“91户”的事件本身,更是关于信息传播、舆论操纵以及利益纠葛的一次深刻的展现。
云昊的爆料,犹如一颗定时炸弹,精准地引爆了隐藏已久的矛盾。他选择在深夜发声,无疑是为了让这颗炸弹的影响力最大化,让所有人在寂静的夜晚,无法逃避这突如其来的冲击。这不仅仅是一场简单的爆料,更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舆论战。他利用了信息不对称,利用了公众的好奇心,甚至利用了人们对于“秘密”的天然的探究欲。
“91户”的轮廓,在云昊的笔下逐渐清晰,但真相的面纱,却越發显得模糊。他所揭露的“带节奏”手法,究竟是为了掩盖什么?他所影射的“分赃”传闻,又指向了哪些人、哪些事?这仅仅是冰山一角,还是整个真相的全貌?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股由云昊点燃的火苗,正在迅速蔓延,吞噬着表面的平静,迫使更多人不得不审视那些隐藏在暗处的角落。这场关于“91户”的内幕揭露,以及随之而来的带节奏与分赃风波,究竟会将人们引向何方?是真相的曙光,还是更深的迷雾?我们拭目以待。
拨云见日:带节奏的艺术与分赃的真相
云昊的深夜爆料,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91户”事件背后错综復杂的利益关系和操纵舆论的手段。在這场风波中,“带节奏”一词被赋予了新的解读,而“分赃”的传闻,则将事件推向了更深的漩涡。要理解这一切,我们必须剥开层层迷雾,深入探究其核心。
让我们聚焦于“带节奏”這一手法。云昊的爆料之所以能够迅速引發关注,并非偶然,而是源于他对信息传播规律的深刻洞察。他并非简单地罗列事实,而是巧妙地构建叙事,引导公众的情绪和认知。这种“带节奏”,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选择性披露与放大。雲昊显然掌握着大量关于“91户”的内幕信息,但他并没有全盘托出,而是挑选了最能引起公众兴趣、最能煽动情绪的片段。他可能故意忽略某些细节,放大某些矛盾,让事件的某一侧面显得尤為突出。例如,他可能专注于描绘某个“受害者”的惨状,或是某个“得利者”的嚣张,从而快速塑造公众的同情心或愤慨感,而忽略了事件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第二,设置议题与引导方向。通过提问、隐喻和暗示,云昊成功地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向了他想要探讨的方向。他不会直接给出答案,而是抛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让读者自行去寻找答案,而他所设置的“问题”,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引导性。比如,他可能会问:“为什么某些人能够轻易获得本不属于他们的利益?”这样的问题,已经在潜意识中為“不公平”、“贪婪”等负面标签打下了基础,引导公众朝着“91户”存在不正当利益分配的方向去思考。
第三,利用情绪共鸣与群体效应。云昊的语言往往充满煽动性,他善于捕捉普通人的心理,利用公众对于不公、腐败的厌恶情绪,引發强烈的共鸣。当大量网友因為被“带节奏”而产生相似的情绪和观点时,就形成了一种群体效应,进一步巩固了云昊所塑造的叙事。这种集体的情绪发酵,使得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在强大的舆论洪流中,显得微弱无力。
第四,制造悬念与持续吸引力。每一篇爆料,雲昊都仿佛在讲一个故事,他懂得如何设置“情节转折”和“高潮”。他會在关键时刻留下伏笔,或者抛出新的“炸弹”,让读者欲罢不能,时刻关注着他的下一条动态。这种持续的吸引力,使得“91户”风波的热度居高不下,成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当“带节奏”的手法被揭示,人们自然会追问:这一切的背后,是為了什么?“分赃”的传闻,正是指向了這一核心动机。
“分赃”,这个词汇极具冲击力,它暗示着一种非法或者不正当的利益分配。云昊的爆料,将“91户”描绘成一个利益集团,而“分赃”则揭示了他们可能存在的“交易”和“瓜分”。这其中的“赃”,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资源垄断与不当得利:“91户”可能通过某种渠道,垄断了稀缺的资源(如项目份额、审批机会、关键岗位等),然后从中牟取暴利。雲昊的爆料,可能是为了揭露这种不公平的资源分配机制。信息不对称的套利:在某些信息不透明的领域,“91户”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获取资源,然后高价转卖,从中渔利。
权力寻租与利益输送:更有可能的是,“91户”背后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影子。某些官员或有影响力的人物,可能利用职权为“91户”提供便利,而“91户”则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回报”,例如提供高额回扣、安排亲属就业等。“项目”或“合作”的利益分配:如果“91户”是一个具体的项目或合作实体,那么“分赃”可能指的是项目成功后的利润分配,其中可能存在分配不均,或者存在“黑箱操作”的情况。
云昊的爆料,很有可能正是围绕着这些“分赃”的环节展开。他可能在揭露某些人是如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又如何将这些利益進行分配。而他的“带节奏”,也可能是一种策略,是为了在揭露“分赃”真相的将公众的情绪引导至有利于他自己的方向。
当然,我们也必须警惕一种可能性:云昊本人是否也是这场“分赃”中的一員?他作为爆料者,可能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他可能是为了争夺更大的“蛋糕”,或者是为了报復那些未能按约定分配利益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爆料就不仅仅是简单的揭露,而是一场复杂的“内斗”。
无论是哪种情况,“91户”事件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当代社会利益纠葛和信息传播的绝佳案例。雲昊以其独特的“带节奏”手法,将一个模糊的“91户”概念,变成了一个引發全民关注的焦点。而“分赃”的传闻,则触及了人们对于公平与正义最敏感的神经。
这场风波的最终走向,或许會揭示更多关于“91户”的真相,也或许會让我们看到更多“带节奏”与“分赃”的现实图景。在这场信息的大浪中,我们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輕易煽动,而是努力去辨别真相,理解那些隐藏在数字和言语背后的复杂动機。因为,每一次信息浪潮的背后,都可能藏着一个不為人知的秘密,等待着被发掘。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王志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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