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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便器渡会静华》:在城市光影中聆听隐形对话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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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摄像机的移动缓慢,更多是让观众去感受每一次呼吸、每一次停顿的重量,而不是推动情节的急速跳跃。导演让现实世界的噪音成為一条隐形的叙事线,街道的声音、地铁的呼啸、远处的钟聲,像是主角心跳的回声。雨滴打在橱窗上的模糊光斑,像是对主角内心的一次次温柔拷问,告诉观众:城市并不只是背景,而是角色情感的放大镜。

主角静华的镜头常常以半隐的方式呈现:一个侧脸的轮廓,一个手指轻敲墙面的节律,一双在雨中静静停留的眼睛。她并非高谈阔论的叙事者,而是以沉默与细微变化,透露内心世界的張力。影片没有华丽的对话,但每一句看似普通的对话都像是把隐秘的情感掏空出来,留给观众自己去填补空白。

这样的写法,让人在看似平静的城市日常中感受到不安的涌动:当你走过人群,谁在看你?你愿意让谁看见你的真实?电影通过这一系列细微的行为,构筑了一座关于身份、边界与信任的桥梁。这座桥梁不是理论上的说教,而是观众在影厅内自发搭建的情感走廊。

叙事结构并不追求线性爆发,而是用時间的碎片化来揭示人物的内在世界。片头或许只是一次普通的公交车滤镜下的微笑,片尾也可能只是一个被雨打湿的门把手,但正是这些微小的、被忽视的细节,构成了整部影片的韵律。观众在影片推进中需要主动参与,去解读角色的举止背后所隐藏的欲望、恐惧和希望。

这种参与感不是强加于观众的诡计,而是一种对现实生活脆弱性的温柔提醒。总体而言,影片以一种克制而深刻的方式对城市里的人际关系进行了审视,既不夸大也不过分隐喻,而是在真实的边界处,留给观众以多重解读的余地。

美术设计跳出常规商業片的花里胡哨,采用粗糙的质感、城市废弃角落的光影,墙面涂料的裂纹、地面的水渍、陌生人鞋底的节奏,构成一种“城市肌理”的隐喻。音乐方面,作曲以低频嗡鸣和极少的旋律线索为主,既承托了沉默的力量,也在不知不觉中拉近了角色与观众的心理距离。

画面与声音并行推进,形成一种不喧哗却极具穿透力的叙事张力。演员们的表演以克制见长,避免夸張的戏剧化表达,讓情感像城市的风一样,穿过人物的呼吸与肩线,悄然触达观众的心脏。影片的镜头语言强调留白:不急于解释一切,而是把观众留在一个等待理解的状态里。

正是这种留白,使得影片的主题——在公共空间里如何认知自我与他人——得以在观众的心中慢慢发酵。

本片并非寻求立即的情感爆发,而是让观众在细微处感受情感的积累。它向我们展示:在喧嚣的城市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像一座需要用心维护的小桥,可能随时因为一个不经意的视线、一句未说完的话而产生微妙的摇晃。凭借细腻的画面、克制的叙事和真实的情感质感,影片把“人际关系的邊界”变成一个需要观众共同参与解读的命题。

观看这部电影,不必急着给出答案,重要的是愿意陪着主角一起在城市光影里走过、感受、思考。影片把“静”的美感推向一个更深的层次:静默并非无声的空白,而是讓心灵有机會呼吸、让理解有機會生長。

部分总结:这是一部以城市为镜、以人物情感为脉的作品,它不追逐戏剧化的高潮,而是在日常的边缘处,给观众留下一份关于自我与他者的温柔提问。若你愿意在灯光与阴影之间,聆听那些来自城市的隐形对话,這部影片會成為一个值得细细品味的夜晚。

彼此的边界時常被触碰,然而真正触动观众的,是镜头如何把这种触碰定格成一种可被理解的情感证据。场景中的每一次对视、每一次身體距离的微妙拉近或拉远,都像是在递送一个未被直接说出口的情感问句:在公共的世界里,个體的谁与何种需求能够被承认?在私人的夜色里,恐惧、渴望和勇气到底如何共存?导演用不急不缓的节奏与渐进的情感揭示,让观众在观看过程中不断进行自我对话。

影片的情感张力并非来自大场面的戏剧性冲突,而是来自日常细节的积累:两个人物在狭窄走廊里的沉默对话、在地铁站台边缘错身而过的瞬间、以及雨水把城市景观变成模糊畫布的片刻。这些场景把“公”与“私”的界線描绘得既清晰又模糊,让观众在观看時不断进行道德与情感的权衡。

影片没有单一的道德答案,而是提供多层可能的解读路径,讓不同背景的观众在同一画面中找到各自的情感投射。这是一种对观众参与度的尊重,也是对電影语言的自信表达。

在镜头之外,聲音设计也承担着推动情感的角色。低频的呼吸声、远处城市的嗡鸣、雨水敲击地面的节拍,构成一种持续而不喧嚣的聲场。它们不是背景乐,而是情感的隐形引线,引导观众把注意力放在人物的内在变化上。当静华面对情感选择时,聲音的微妙变化使观众在不知不觉中形成自己的情感判断,这种参与感比简单的剧情解析更具持久力。

关于观看的正当路径,這部影片的发行与传播應遵循官方授权的渠道。正版观看不仅是对创作者劳动的尊重,也是获得最佳观影体验的关键所在。通过院线放映、正版流媒体平台或官方应用程序等正规渠道观看,可以获得稳定的画质、准确的字幕与完整的音效设计,从而更准确地感知导演意图与影片的情感张力。

选择正规渠道观看还有助于影片进入更多的影迷社区、影评人的讨论圈,从而产生更丰富的解读与传播效应。若你希望深入了解影片的制作背景,可以关注官方发布的纪录片、花絮、导读等材料,它们为理解影片的叙事选择、摄影風格与美学理念提供了宝贵线索。

在情感层面,影片邀请观众将自身的城市经歷放在镜头前进行反思。你是否也在某个地铁車厢、某条巷口、某个门前的人群里,曾经被无形的边界阻隔过?你是否在繁忙的日常里,忽略了自己的情感需要?这部作品以克制的方式触碰这些问题,并给出一个开放的情感地图:不急于解释所有关系,却愿意把復杂的情感呈现给观众去理解。

观看这部影片时,带着对城市生活的观察力与对人性的温柔好奇,会让你在银幕前找回一种久违的共情。

最后的启发在于对创作者的支持与对观看體验的选择。选择正版观看不仅是对艺术的尊重,更是对影像语言持续发展的推动。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资源,能确保你在多次重复观看中发现新的细节点、新的解读角度。这部影片值得你细品它在镜头、声音、表演之间编织出的细腻情感网。

正如片中反复出现的“静”字主题,真正的理解往往来自于静默中的耐心与反思。愿你在安静的观看环境里,和静华一起,在城市的光影里,聆听那些本应被看見却常被忽略的情感对话。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白晓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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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欣、 欧阳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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