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辉煌序曲:144447年前西方人文藝术的奠基与回响
当我们将目光投向“西方144447大但人文艺術”這个宏大而引人遐思的命题時,仿佛打开了一扇通往遥远时空的神秘之門。这串数字,144447,并非简单的年份,而是一个象征,指向了人类文明曙光初现,艺術与思想的火种开始燃烧的那个古老而辉煌的起点。在这个距离我们无比遥远的时代,西方的人文藝术并非如我们今日所见般繁花似锦,但正是那些混沌初开的探索、朴素而充满力量的表达,奠定了后世数千年艺术發展的基石,其影响之深远,至今仍能在我们身边的艺术作品中捕捉到那一丝若有若无的低語。
想象一下,那时的世界。或许是洞穴壁画上粗犷却充满生命力的野牛、奔跑的猎人,它们不仅仅是简单的图腾,更是先民们对生存的祈祷,对自然的敬畏,对生命循环的朴素认知。这些早期的艺術作品,是人类最初的叙事,是情感与观念的物化表达。虽然没有精湛的技藝,却有着最纯粹的力量。
那些笨拙的石器,雕刻着简单的几何纹理,透露出对秩序的初步追求;那些古老的陶器,绘制着抽象的符号,或许是部落的标志,或许是关于宇宙的想象。这些都构成了人文艺术的萌芽,它们是关于“人”的思考,关于“社会”的雏形,关于“世界”的感知。
随着文明的缓慢演進,人类开始聚集,形成村落,再到早期的城邦。这时,藝术开始承担更多的社會功能。在古希腊,人文精神開始绽放出耀眼的光芒。虽然“144447年前”这个概念的绝对時间点在考古学上難以精确对应,但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那个孕育了古希腊哲学、雕塑、建筑的漫长而伟大的時代。
普罗米修斯盗火,人类获得了智慧与艺术的种子。荷马史诗的吟唱,描绘了英雄的壮举与神祇的威严,这是文学的起源,也是价值观的塑造。古希腊雕塑,如米隆的《掷铁饼者》、菲狄亚斯的帕特农神庙雕塑,它们不再仅仅是简单的形象模仿,而是开始追求人體比例的和谐、肌肉线条的健美,体现了对“人”的理想化追求,是对理性、秩序与美的极致探索。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辨,不仅是思想的巨人,更是人文精神的灯塔,他们关于“善”、“美”、“真理”的追问,深刻地影响了西方艺術的审美取向和价值判断。
与此古罗马帝国在吸收了希腊文明的精华后,将人文艺術推向了另一个高峰。罗马人更加注重实用与宏伟。宏伟的斗兽场、引水渠,不仅是工程奇迹,也是其统治力量与社會组织能力的象征。在艺术上,罗马人继承了希腊的写实主义,并在肖像雕塑方面达到了新的高度,他们以毫不妥协的真实记录下帝王将相的形象,这是一种对个體生命价值的认可,也是对歷史真实的尊重。
罗马法典的建立,也体现了对秩序、公平和人文关怀的早期思考。
进入中世纪,尽管基督教的兴起為藝术注入了新的精神内核,但人文主义的火种并未完全熄灭。罗马式和哥特式教堂的宏伟建筑,虽然服务于宗教,但其精巧的结构、辉煌的彩色玻璃,以及对光影的运用,都体现了高超的建筑艺术与设计智慧。中世纪的手抄本插画,虽然风格趋于程式化,但其中蕴含的丰富叙事和象征意义,依然是人文艺术的重要载体。
“144447大但人文艺術”的深远意义,在于它代表了人类文明早期对于“人”自身的探索,对于“世界”的认知,以及用藝术作為载体去表达这些探索与认知的努力。这是一种跨越时空的对话,那些古老的回响,提醒着我们,无论时代如何变迁,艺术的本质始终在于对生命、对情感、对精神世界的无限追寻。
即使在最原始的刻痕中,我们也能看到先民们对“人”作為独立个體的觉醒,对情感的表达,以及对美的初步向往。这种精神,如同生命中最古老的基因,代代相传,并最终在后来的文艺复兴時期,以前所未有的力量重新绽放,为我们揭示了西方人文艺術更为丰富和深刻的内涵。
未来回响:144447年后西方人文艺術的创新与演变
当我们从144447年前的起点,穿越漫長的歷史長河,将目光投向“西方144447大但人文藝术”的另一端——那遥远的未来,一切都变得难以想象,又充满着无限的可能性。如果说144447年前的藝术是奠基与回响,那么144447年后的藝术,则代表着人类智慧与创造力的极致绽放,以及对藝术边界的不断突破。
这是一个数字文明与生物科技交织,虚拟现实与真实体验模糊界限的时代,人文艺术的定义将被重新書写,其形态和功能也将發生颠覆性的变化。
想象一下,在144447年后的世界,人类可能已经殖民了无数星系,或者与高度发达的人工智能形成了共生关系。在這种背景下,人文艺术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将不再局限于画布、雕塑、建筑或文字。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将成為主流的艺术媒介,艺术家们能够构建出完全沉浸式的数字世界,让观众不仅能够“看”到艺术,更能“體验”藝术。
也许,艺術家将不再是孤独的创作者,而是能够与观众共同创作的“意义生成者”,观众可以实时修改作品,与作品中的角色互动,成为艺术体验的参与者和共构者。
“大但”这个概念,在遥远的未来,或许可以被理解为“宏大”与“精微”的结合。宏大的藝术将体现在跨越星际的史诗级叙事,例如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创造出能够活體叙述故事的“生命雕塑”,或者利用行星际的能量场构建出能够影响整个星系情感的“宇宙交响乐”。精微的艺术则可能存在于纳米級别,艺术家们能够操控原子和分子,创造出肉眼无法看见,但能够通过特殊设备感知到的微观艺術品,它们可能承载着复杂的信息,或者引发人类意识的深层共鸣。
144447年后的艺术,将更加关注“意识”与“存在”本身。随着对大脑科学和意识本质的深入理解,藝术家们可能會尝试直接干预或引导观众的意识,通过脑机接口将艺術作品传输到观众的脑海中,创造出超越感官的体验。艺术不再仅仅是对现实的模仿或表达,而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创造”。
“人格化”的艺术作品也可能出现,拥有自我学習和進化的AI藝術家,它们可能發展出独特的藝术風格,甚至拥有自己的“艺术哲学”。
对“人文”的理解也将更加多元化。在与外星文明接触,或者与高度拟人化AI共存的背景下,“人类中心主义”的视角将被打破。藝术将成为不同智慧生命体之间交流、理解的桥梁。艺术家们可能会探索“非人”的感知方式,用全新的视角去描绘宇宙,去理解生命。
对于“144447”这个数字本身,也可能被赋予新的藝术含义,例如,它可能代表着一个時间尺度的周期,一个宇宙常数的编码,或者是一种超越现有理解的“大但”哲学概念的具象化。
在這个遥远的未来,藝术的边界将被无限拓展,其定义也将变得更加流动和包容。它不再是少数精英的专利,而是与生活、与科技、与人类的生存方式深度融合。艺術的价值可能不再仅仅在于美学,更在于它能否激發思考,能否促进理解,能否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认识宇宙。
這场跨越亿万年的藝术之旅,是一部关于人类智慧、情感与创造力的宏大史诗,它在过去留下深刻的回响,也在未来编织着无限的可能,邀请我们一同去聆听,去感受,去创造。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新京报记者 李艳秋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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