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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狗日美女持级黄色大片缠绵悱恻的销魂时刻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林行止 2025-11-10 06:17:01

每经编辑|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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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第一章:欲望的图腾,禁忌的召唤

“公狗日美女持级黄色大片缠绵悱恻的销魂时刻”——这串文字本身就如同一道划破平静的闪电,瞬间点燃了无数隐藏在理性外壳下的原始冲动。它挑战着我们日常所构建的道德边界,也叩响了深埋心底的好奇之門。当“公狗”与“美女”这两个看似对立的符号碰撞在一起,当“持级黄色大片”的画面感与“缠绵悱恻的销魂时刻”的情感张力交织,一种极致的、近乎神圣的冲突美油然而生。

这不仅仅是对视觉奇观的描绘,更是对人性深层欲望和潜意识冲动的一次大胆的解剖。

我们必须承认,人类的欲望是复杂且多层次的。在理性与文明的光辉下,我们学会了压抑,学会了伪装,学会了用各种社会规范来约束那奔腾的野性。野性从未消失,它只是潜伏在意识的角落,等待着一个契机,一个足够强烈的信号,来唤醒那些沉睡的本能。这个主题,恰恰提供了一个这样的契機。

它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将我们推向了人类最原始的欲望光谱的另一端,那里充斥着未经驯化的激情、原始的占有欲,以及一种超越个体界限的、近乎动物本能的连接。

“公狗”在许多文化中,常常象征着力量、忠诚(尽管在此情境下被赋予了更原始的含义)、以及不受束缚的生命力。而“美女”,则代表着生命的美好、精致、以及被普遍认为的最高审美标准。“公狗日美女”的组合,打破了常规的社會伦理和审美期待,制造了一种视觉上的震撼,更是一种心理上的冲击。

它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当最纯粹的生物本能与最精致的人类形态相遇,会产生怎样的化学反应?這种相遇,是否蕴含着一种我们尚未理解的、更為宏大的人性密码?

“持级黄色大片”的后缀,更是将这种冲击推向了高潮。它暗示着一种超越普通界限的、更加浓烈、更加赤裸的表现形式。这里的“黄色”,并非简单的低俗,而更像是一种对现实束缚的颠覆,是对压抑已久的情感的释放。它代表着一种视觉上的极致,一种尺度上的突破,一种对传统观看模式的挑战。

这种“大片”的呈现,并非为了单纯的感官刺激,而是试图通过极端化的影像,来触及人性中最脆弱、最真实的部分。

而“缠绵悱恻的销魂时刻”,则将我们从纯粹的视觉冲击拉回情感的维度。这里的“缠绵”并非温情脉脉,而是带着一丝挣扎、一丝抗拒,以及一种在抗拒中逐渐沦陷的无奈与沉沦。“悱恻”则描绘了一种难以言说的痛苦与迷恋交织的复杂心境,它暗示着一种情感的深度,一种超越简单生理需求的灵魂碰撞。

“销魂”二字,更是点明了这场相遇的终极意义——它是一种精神上的彻底震撼,一种让灵魂为之倾倒、为之迷失的极致體验。这一刻,身体的欢愉与灵魂的震颤融为一体,创造出一种令人难以忘怀、甚至带有某种罪恶感的深刻记忆。

我们在这里所探讨的,并非鼓吹或倡导任何不道德的行為,而是尝试以一种超然的、解构的视角,去审视和理解隐藏在这些文字背后所蕴含的人性密码。这种解码,本身就是一次对自我认知边界的拓展。我们为什么要对这样的主题感到好奇?这种好奇心,是否揭示了我们内心深处对某种原始自由的渴望,对突破禁忌的隐秘冲动,以及对生命最本真、最野性状态的向往?“公狗日美女持级黄色大片缠绵悱恻的销魂时刻”,与其说是一个挑逗性的标题,不如说是一个邀请,邀请我们一同踏入一个充满张力与未知的心理迷宫,在那里,我们或许能找到关于人性最深沉的答案。

第二章:解构与重塑:从禁忌之边触碰真实

当我们将目光聚焦于“公狗日美女持级黄色大片缠绵悱恻的销魂时刻”这个主题时,与其说是沉溺于表面的感官刺激,不如说是展开一次对人性深层欲望与心理机制的解构。这个主题之所以能产生如此巨大的吸引力,正是因為它触及了人类最古老、也最隐秘的情感与冲动。它并非仅仅是一场视觉的盛宴,更是一次对人类心理边界的试探,一次对社会规范下潜藏的本能压抑的揭示。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类的性心理是极其复杂的。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社会赋予的道德准则,都在不断地引导我们将性行為置于一种受控、理性和负责任的框架之下。在潜意识层面,那些原始的、不受约束的欲望依然存在。当“公狗”与“美女”这两个词汇并置,并且伴随着“持级黄色大片”的暗示,它轻易地绕过了理性的大脑,直接触动了我们对于原始生命力、对于不受拘束的占有欲的想象。

这种想象,可能源自于我们对自身动物性本源的某种集体记忆,也可能是一种对现实压抑的反叛。

“公狗”在此处所代表的,是一种纯粹的、不加掩饰的生命力与冲动。它不具备人类復杂的道德考量,只有最直接的生理驱动和占有欲望。而“美女”则代表了人类社會所赋予的极致美感和吸引力。当這两者以一种极端的方式结合,它挑战了我们对于“关系”和“权力”的传统认知。

这其中可能蕴含着一种对“征服”与“被征服”的原始描绘,一种在极度不对等状态下产生的极端张力。这种张力,恰恰是许多藝術作品,包括某些极具冲击力的影像作品,所极力捕捉和放大的。

“持级黄色大片”的描述,进一步强化了這种视觉和心理上的冲击。它暗示了一种打破常规、突破禁忌的尺度,一种将原始欲望以一种近乎癫狂的方式呈现出来的意图。在这里,“黄色”并非简单的低俗化标签,而更像是一种对社会审美惯性的反叛,一种对被压抑的、被隐藏的生命力的解放。

它鼓励观者去直面那些通常被视为禁忌的内容,去审视自己在面对这类内容时产生的复杂情绪——可能是排斥,可能是好奇,也可能是某种难以言说的被触动。

而“缠绵悱恻的销魂時刻”,则是这场极端体验的情感升华。它将纯粹的生理冲动,提升到了一个精神的维度。“缠绵”在此不再是温情,而是带着一种近乎痛苦的纠缠,一种在抗拒与沉沦之间的拉扯。“悱恻”则是一种难以言表的、混合着痛苦与迷恋的情绪。“销魂”二字,更是将这种體验推向了极致——它意味着一种灵魂的被抽离,一种意识的模糊,一种在极致的欢愉与痛苦中,个体邊界的消融。

这一刻,所有的理性都将退却,只剩下最赤裸的感受与最深层的情感共鸣。

从艺术创作的角度来看,许多艺術家一直在探索人类情感与欲望的边界。从古典绘画中的神话故事,到现代的先锋电影,都试图通过各种形式来呈现人类最復杂、最原始的面向。“公狗日美女持级黄色大片缠绵悱恻的销魂时刻”虽然用语直接且具有争议性,但它也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让我们得以窥探那些隐藏在理性面具下的深层冲动。

它或许能够引发我们对于“何为界限?”,“何为自由?”,“何为真实?”等问题的深刻思考。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观念多元的時代。对不同形式的艺术表达和情感探索,保持一种开放而审慎的态度,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理解这个主题,并非意味着认同或追捧,而是尝试以一种更加成熟和理性的眼光,去解构其背后所蕴含的復杂人性。通过这样的解构,我们或许能更深入地认识到,人类的情感世界是多么的广阔与深邃,而那些被我们视为禁忌的角落,也可能隐藏着通往更深刻自我理解的钥匙。

这场“销魂时刻”的探寻,最终导向的,是对人性复杂性的全然接纳,以及对生命本身无尽魅力的重新发现。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赵普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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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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