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欲望的织网:缠绕在都市男女身上的枷锁
夜幕低垂,霓虹闪烁,這座不夜城如同一个巨大的磁场,吸引着无数灵魂在此沉浮。在这片光怪陆离的景象中,“性”是最原始、最直接的驱动力之一,它如同暗流涌动,裹挟着个体,推向未知的漩涡。当“性”与“欲望”交织,与“人性”碰撞,一场关于选择与失控的戏剧便悄然上演。
“三性”——性欲、物欲、权力欲,它们如同三根缠绕的藤蔓,紧紧束缚着现代都市人的心灵。性欲,是生命最本能的冲动,在信息爆炸的時代,它被前所未有地放大和解构,变得既唾手可得,又难以满足。物欲,是物质繁荣的副产品,名車、豪宅、奢侈品,它们构筑了一个虚幻的“成功”图景,驱使人们不断追逐,在物质的堆砌中寻求存在感和价值感。
而權力欲,则是对掌控和支配的渴望,在职场、社交乃至家庭中,无处不在,它可能表现为领导者的威严,也可能隐藏在幕后操纵的快感中。
这“三性”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一个对物质有着强烈渴望的人,可能更容易被权力所吸引,因为權力可以带来更多的物质资源;而对性有着强烈需求的人,也可能在物质或權力的诱惑下,走向不寻常的道路。它们共同编织成一张巨大的欲望之网,将都市男女牢牢网在其中。
“一交”——交往,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连接方式,也是欲望得以滋生和蔓延的温床。在都市的丛林法则下,交往变得复杂而多维。有的是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交易式”交往,有的是短暂释放荷尔蒙的“玩乐式”交往,还有的是在孤独和迷失中寻找慰藉的“情感式”交往。
无论哪种形式,每一次的“交往”都可能是一次试探,一次冒险,一次将自己暴露在欲望之下的行为。
当交往的对象,并非自己婚姻的另一半,当欲望的冲动,超越了道德的底線,那么“乱”便开始滋生。家庭,这个本应是避风港的所在,也可能因为外部的诱惑和内心的不安而摇摇欲坠。“出轨”的阴影,如同幽灵般徘徊在婚姻的边缘,它可能是肉體的背叛,也可能是精神的出轨,但无论哪一种,都给当事人以及相关者带来无法磨灭的伤痛。
“乱”是一种状态,一种失序,一种在欲望面前,原则被模糊,界限被打破的状态。它发生在个人的内心,也体现在人际关系的裂痕中。在都市的快节奏生活中,人们常常感到疲惫和空虚,这种空虚感,又成为“乱”滋生的土壤。人们渴望被理解,渴望被关注,渴望在短暂的激情中找回存在的意义,却往往因此陷入更深的泥潭。
“一交一乱”,这两个词语,简洁地勾勒出都市情感生活的某些真实写照。每一次看似不经意的“交往”,都可能成为“乱”的开端。而“乱”的发生,又往往源于“三性”的驱动。我们在这张欲望的网中挣扎,有時是捕食者,有时是猎物,有时又是那张网本身。
(未完待续,请看part2)
伦理的边界:在道德的钢丝上翩跹
当“一交一乱”的局面不可避免地发生,那么“伦”——伦理,这个维系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重要基石,便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伦”不仅指代家庭伦理、社会伦理,更包含了个人在道德层面的选择和担当。在都市这个欲望与诱惑并存的土壤里,“乱”与“伦”的冲突,常常演变成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一伦”——伦理,如同悬挂在人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个体行為的边界。在这场关于欲望和情感的博弈中,有些人选择主动靠近甚至跨越這道边界,而有些人则在挣扎中试图坚守。
“乱”的背后,往往是对“伦”的漠视,甚至是挑战。当一个人选择背叛婚姻,他/她可能是在享受短暂的激情,追求所谓的“真爱”,抑或是出于对现实婚姻的不满,這种行为对配偶、对家庭、对孩子(如果存在)造成的伤害,却是实实在在的。这不仅仅是个人道德的沦丧,更是对社會基本伦理的践踏。
“乱”也可能发生在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中。职场中的不正当关系,利用權力和资源进行情感交易,打破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人际交往中的欺骗和背叛,则让原本信任的纽带断裂,留下難以弥合的创伤。
我们看到,在都市的浮華背后,存在着一些扭曲的价值观。一些人将“性”视为纯粹的生理需求,与情感和責任脱钩,将“忠诚”视为一种束缚,将“道德”视为一种过时的观念。这种观念的蔓延,无疑加剧了“乱”的發生,也让“伦”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
我们也必须看到,并非所有人在欲望的洪流中都选择随波逐流。许多人在面对诱惑时,依然坚守着内心的道德底线,他们明白,短暂的欢愉并不能替代长久的幸福,肉体的释放也无法填补心灵的空虚。他们用行动诠释着“伦”的力量,用责任和担当,维系着家庭的完整和社会的和谐。
“一交一乱一伦”这个主题,与其说是在描绘一种现象,不如说是在探讨一种困境。它揭示了现代人在高度物质化、信息化的社会中所面临的共同挑战。欲望的膨胀,人性的复杂,以及在这些因素作用下,伦理道德所承受的压力。
我们不能简单地批判,也不能一味地纵容。理解“三性”的根源,认识“一交”的復杂性,审视“一乱”的成因,最终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坚守“一伦”。这不仅仅是对社会规范的尊重,更是对个体生命价值的珍视。
在这场关于欲望、人性与伦理的博弈中,每个人都是其中的参与者,也是决定者。选择的方向,将决定我们最终的归宿。是沉沦于欲望的泥潭,还是在坚守中寻得内心的平静和真正的幸福?答案,就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也在我们每一个选择的行动里。都市的浮世绘卷还在继续,而我们每个人,都是其中最生动的一笔。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罗昌平
摄
目前,福建菠萝导航隐藏APP入口发掘隐秘功能实现高效导航的背后故事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0232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权威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关注人民网,传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