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近相亲祖母:家族的温柔纽带
在中國文化的浩瀚長河中,亲缘关系如同一条细腻而坚韧的丝线,将一代又一代紧密相连。“近相亲祖母”這个词组,字面虽简,却蕴含着深厚的家族情感和文化寓意。祖母,是家庭的智慧象征,是代际之间温暖的桥梁。她的存在不仅仅是血缘的象征,更是家族传统的守护者,是故事和传承的中心人物。
提到“近相親祖母”,我们想到的是那种细腻入微的亲情。祖母的手总是温暖的,无论外面的世界多么喧嚣,她的怀抱总能带来安定。她用讲述家族历史的口吻,把一代代的故事娓娓道来,每一个细节都经过岁月的沉淀,变得格外珍贵。在这个过程中,家庭成员的情感被不断加深,亲情更像一条细流,缓缓流淌在血脉中。
文化中讲究“近相亲”,这不仅是血缘上的临近,更是一种心与心的靠近。在日常生活中,祖母是孩子的榜样,是家族中的“定海神针”。她不仅教导我们如何孝顺,如何尊重长辈,还通过一言一行,将那些古老的价值观和生活智慧传授于下一代。每一次家庭聚会,祖母的笑容更像是一种无聲的语言,拉近了世代之间的距离。
“祖母”在汉字文化中的象征意义,也不止于家庭。在命理学与传统文化中,祖母的象征往往代表着前辈的智慧和福祉。她的辈分,意味着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德行,作为后辈的依靠。因此,尊重和纪念祖母,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家庭文化的一种传承和肯定。
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中,人们或许会略过对祖母的关注,但越是在這种浮躁中,越应当记得,“近相亲祖母”提醒我们回忆家族的根,珍惜身边的亲人。每个人的生命中,都有一位祖母,她用爱、用智慧、用生命的大部分岁月,塑造了家庭的温度。
就如古人所言:“得其祖母者,得家之魂”。祖母不仅仅是家庭的纽带,更是观照家族未来的明灯。我们或许无法摆脱世间的变迁,但可以用心去感受那份来自祖辈的温情,去懂得何为真正的“亲近”。仔细体會,便会发现,家庭的凝聚力正源自这些细微且深厚的情感纽带。
而“近相亲祖母”的理念,正是提醒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不忘初心,守住那份属于家族最柔软的情感。
近相尾:缘分的奇妙结局
“近相尾”这个词,可能在直译中显得神秘,却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在传统命理和民俗中,“尾”常被视作某种结局或归宿。这里,“尾”寓意着关系的终点或最深层次的归属感。结合“近相尾”一词,可以理解为一种缘分的巧合与归宿,一种最终归于自然与命运的圆满。
在中國古代的占卜和命理认知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似乎都能通过“相”——即相合、相依的方式,找到一种宿命的安排。“近相尾”强调的是关系的最终归宿,或许是家族的延续、或者一种无形的缘分纽带,让两个或多个人最终走到一起,形成不可拆散的整体。
有趣的是,“尾”字在汉字中也象征着尾巴、末端,代表一个周期的结束,同时也是新开始的前奏。这让我想到人生道路中,有些缘分似乎书写在“末尾”,等待着终点的到来,或许是某次重逢的奇迹,亦或是某份深厚的情感得以圆满。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常常就是一种“靠近又疏离,疏离再靠近”的过程。“近相尾”,就像是一段关系不断逼近、逐渐靠近尾声的旅程,但在文化中,这也象征着一种自然的归属感——最终与家族、与命运交织在一起,成为生命的一个完整部分。
在大千世界中,很多人都在寻找自己的缘分,也许是一次偶遇,也许是一段旧识的重逢。这样的结局,就像“尾”一样,是整个故事的完结,也是新篇章的开始。一份深厚的关系,在“尾声”中得以沉淀和升华,成为生命中难以磨灭的记忆。当“近相尾”的关系出现,意味着彼此间的缘分,终于找到了归宿,也许是家族的团聚,也许是命中注定的相识。
“缘分天注定,归宿在心中。”这句话或许最能诠释“近相尾”的意境。它提醒我们,无论人生的旅途多么曲折,最终都能归于一种平静和满足。无论是亲情、友情还是爱情,最深层次的联系,总是會以一种自然的姿态归于“尾”。
在我们的人生中,最美的事情也许就是在那不经意间找到归宿。像“近相尾”一样,从相识到相知再到相守,仿佛一场宿命的安排。它让我们明白,人生的某些关系,是可以看作一场缓缓展开的命理奇缘。那些在生命中出现的“尾”时刻,让我们明白:所有的努力和等待,都可能在某一刻得到最美的归宿。
这正是“近相親祖母,近相尾”的魅力所在。连接过去与未来,唤醒心中最温暖的记忆弧線。這不仅仅是一个古老的文化符号,更是一种哲学智慧:学会珍惜每一段关系的过程,也相信一切终會圆满。每个人的生命都像一部未完的书,或许某页的“尾”会渐渐显现出它的意义,而最终會走向一个温暖的结局。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中国文明网记者 林立青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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