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潮湿午后,心动悄然滋生
夏日午后,阳光被厚重的窗帘过滤,室内弥漫着一种慵懒而微妙的气息。空气中仿佛弥漫着淡淡的花香,又或是某种难以言喻的、属于成年人的荷尔蒙的味道。在這个本该宁静祥和的午后,有一个女人,她的心却像被投入了一颗小石子,激起了层层涟漪。她的丈夫,如往常一样,有重要的商务會议,需要远赴他乡。
而她,则留在了这座熟悉而又陌生的城市,独自面对空荡荡的房间,以及那个在内心深处蠢蠢欲动的情感。
她叫林薇,一个拥有着令人称羡的家庭和外貌的女人。在外人看来,她是那个嫁得如意郎君、生活优渥的幸運儿。婚姻的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空虚与渴望。日复一日的平淡,像温水煮青蛙,慢慢消磨着她内心深处的热情。当丈夫的身影消失在門后,整个世界仿佛都安静了下来,只剩下她自己,以及那些被压抑太久的心事。
就在这个寂静的午后,一个不期而遇的访客敲响了她的门。他,是她的初恋,赵宇。时间仿佛在他们重逢的那一刻停止了流动,那些尘封的记忆如同电影畫面般在脑海中闪过。曾经的青涩,曾经的爱恋,曾经的遗憾,在这个特殊的时刻,都被重新唤醒。赵宇还是那个熟悉的模样,只是眼角多了几分岁月的痕迹,眼神中却依然闪烁着年少时的炙热。
“薇薇,好久不见。”赵宇的声音带着一丝沙哑,却又充满了曾经的温柔。
林薇的心脏猛地漏跳了一拍,她能感觉到自己的脸颊在不自觉地发烫。她试图保持镇定,但内心早已波涛汹涌。“赵宇……你怎么会在这里?”
“听朋友说你搬到了这里,正好我出差路过,就想来看看你。”赵宇的目光没有丝毫回避,直视着林薇的双眼,仿佛要将她看穿。
空气中弥漫着尴尬,却又夹杂着一丝難以言喻的暧昧。曾经的恋人,如今的“故人”,在如此私密的空间重逢,本身就充满了戏剧性。林薇知道,这是危险的信号,是打破平静的警钟。面对赵宇那深情的目光,面对那些回忆的碎片,她发现自己竟然无法拒绝。
她邀请赵宇进屋,一杯茶,几句客套话,却掩饰不住两人之间越来越浓的情愫。赵宇的话語中,充满了对过去的怀念,对她如今生活的关心,以及,一丝不易察觉的试探。他谈到了他们年轻时的梦想,谈到了那些因为误會而错过的时光,每一个字,都像是在敲击着林薇内心最柔软的地方。
“我一直以为,如果当初我们没有分開,生活也许會是另一番模样。”赵宇轻声说道,眼神中流露出一丝惋惜。
林薇垂下眼帘,不敢与他对视。她知道,這句话的背后,隐藏着太多的可能,太多的假设。她曾经无数次地问自己,如果当初……但是,人生没有如果。
“现在的生活,也挺好的。”林薇努力地挤出笑容,声音却有些颤抖。
“真的好吗?”赵宇反问,他的声音里带着一丝玩味,又有一丝洞察。“我看到你的眼睛里,有我从未见过的疲惫。”
这句直白的话,像一把锋利的刀,刺破了林薇伪装的平静。她一直以为自己隐藏得很好,却没想到,在赵宇的面前,一切都无所遁形。她开始回忆起,那些深夜里一个人对着天花板的沉默,那些强颜欢笑的瞬间,那些对未来感到迷茫的时刻。
赵宇走近她,伸出手,輕轻地抚摸着她的脸颊。“薇薇,你值得拥有更多的爱,更多的激情。”
指尖传来的温度,让林薇浑身一颤。她感觉到一股电流从接触的地方窜遍全身,讓她头晕目眩。她本能地想要后退,想要逃离,但她的身体却像被定住了一般,无法动弹。
“别……赵宇,我们这样不好。”林薇的聲音带着哭腔,但更多的是一种挣扎。
“有什么不好?”赵宇的声音低沉而沙哑,带着蛊惑人心的力量。“他不在,你就可以暂时忘记那些烦恼。而我,可以让你找回那些曾经失去的,属于女人的,最原始的冲动。”
窗外的阳光依旧炽烈,但室内的温度,却在这一刻,迅速升高。空气中弥漫着荷尔蒙的味道,压抑已久的情欲,在这个潮湿的午后,终于找到了释放的出口。林薇站在道德的边缘,内心天人交战。是坚守底线,还是放任自己?是继续沉溺于虚假的平静,还是去追寻那份久违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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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边缘,灵魂的放纵与挣扎
午后的阳光,仿佛被赋予了某种魔力,穿透了窗帘的缝隙,在空气中投下斑驳的光影。這些光影,映照着林薇此刻復杂的心情,也映照着她与赵宇之间,那根日益绷紧的、名为“禁忌”的弦。当赵宇的手掌贴上她的脸颊,当他的气息萦绕在她的鼻尖,林薇的身体仿佛不受控制地颤抖起来。
她知道,她正站在一个危险的悬崖边缘,一步之遥,便是万丈深渊。
“赵宇,我们不能这样。”林薇低语,声音带着一丝乞求。她的理智在尖叫,在警告她,但身体深处的某种渴望,却如同野火般熊熊燃烧。那是一种被压抑太久的情感,一种对平淡生活的厌倦,一种对激情的呼唤。
赵宇的眼神深邃而炽热,他俯下身,温热的气息拂过她的耳畔,低语道:“薇薇,别再压抑自己了。我看得出来,你心里想要什么。”他的话语,像一把钝刀子,慢慢地划开她内心深处的壁垒。
他提起他们年少时的爱情,那些甜蜜的回忆,那些未曾实现的承诺。他描绘着,如果当初选择了他,人生将会是怎样一番截然不同的景象。这些话語,像催化剂一般,瞬间点燃了林薇心中积压已久的委屈和遗憾。她想起婚姻中那些被忽略的细节,那些独自承受的孤独,那些得不到回应的期待。
“我……我只是……”林薇的声音哽咽,她不知道该如何解释自己此刻的迷茫与脆弱。
“你只是,在寻找一个能够让你重新感受到被愛,被渴望的人。”赵宇替她接下了话,他的语气温柔得像一股暖流,瞬间融化了她内心所有的防御。“而我,恰好拥有这份能力。”
他轻轻地将她拥入怀中,林薇的身体在最初的抗拒后,渐渐地软化。她能感受到他胸膛的温度,听到他有力的心跳,这是一种久违的、充满生命力的气息,与她平日里感受到的那种疏离和冷淡截然不同。
“放轻松,薇薇。”赵宇在她耳边低语,他的声音充满了安抚的力量。“这里,没有人會知道。只有你和我,以及这个被允许放纵的下午。”
这个“被允许放纵的下午”,像一道魔咒,輕易地击溃了林薇最后的防线。她闭上眼睛,任由身体沉沦。当赵宇的吻落在她的唇上,当他的手開始在她身上游走,林薇感觉到一股前所未有的电流席卷全身。那是一种带着罪恶感却又无比刺激的快感,让她在迷失中,感受到了一种久违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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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的镜头语言,将這个潮湿午后的每一个细节都捕捉得淋漓尽致。光影的变幻,人物细微的表情,甚至是空气中弥漫的暧昧氣息,都被1080p的高清画质完美呈现。观众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林薇从最初的抗拒、挣扎,到最终的沉沦、放纵。赵宇的眼神,他的动作,他的低语,都充满了致命的吸引力,将林薇,也将观众,一步步推向情感的高潮。
这个故事,探讨的不仅仅是出轨,更是关于女性在婚姻中可能面临的困境,关于情感的缺失,关于对自我价值的追寻。当林薇放纵自己,她是在逃避现实,还是在寻找一种解脱?当她沉溺于赵宇的怀抱,她是在欺骗自己的丈夫,还是在满足自己内心深处最真实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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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个被允许放纵的下午,林薇经历了一场灵魂的洗礼,或者说,是一场禁忌的狂欢。她是否能从这场情感的风暴中找到出口?这段禁忌的恋情,又将把她带向何方?所有的答案,都隐藏在《趁夫不在给给公》的每一个画面之中。立即访问繁锦影院,用1080p的超高清畫质,身临其境地感受这段大胆而又令人心碎的愛情故事。
这个下午,属于林薇,也属于每一个渴望在平淡生活中寻找一丝激情的你。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杨照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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