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青春的萌动:翠翠与李玉珍的初次相遇
在那个悸动的年华里,有这样两个少女,她们的名字在校园里如雷贯耳——翠翠和李玉珍。翠翠天真善良,带着朴实的笑容,似春日初绽的花朵;李玉珍则柔弱婉约,目光中藏着点点星光。这两个不同性格,却有着共同梦想的女孩,在中学时代便成为了不可多得的好朋友。
那天,阳光正好,操场上弥漫着青春的气息。翠翠第一次注意到李玉珍,她那温婉的微笑仿佛能融化周围的冰雪。两人结伴走过校园的林荫道,谈起未来的梦想——或许是环游世界,也许是成为著名的作家。这个梦想,成了她们青春里最甜蜜的秘密。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一种微妙的情感在翠翠心中萌芽。她开始注意到李玉珍眼中的光彩,注意到她偶尔皱起的眉头背后的忧虑。那种青涩的喜欢,伴随着悸动、犹豫和不安。这就是所谓的“情窦初开”——一种既纯粹又迷茫的心动。
而相对而言,李玉珍对翠翠的感情复杂得多。她虽然表面温和,但内心极其敏感。或许,她早已察觉到翠翠的心意,也在那之间泛起了波澜。她们的友情像一池微澜,暗藏着无法言说的情愫。
在那个成长的阶段,爱情似乎是一场盛大的梦。她们试图用笑容掩盖心中的波动,却在彼此眼神中找到共鸣。无论是校园的朗读比赛,还是放学后的秘密小约,她们都在用自己的方式探索着这份纯粹的感情。
青春的路途总不会平坦。一场突如其来的误会,打乱了原本安静的港湾。有人说,青春里的爱情如烟花,美丽却短暂。翠翠和李玉珍也不例外。她们逐渐意识到,成长意味着必须面对现实,面对家庭的期望,学業的压力,以及自我认知的不断变化。
在這段岁月里,翠翠的心逐渐成熟,但她的爱意也变得更加深沉。她渴望能够站在李玉珍身边,守护她的微笑,但同时也难免心生忐忑——是否自己的感情會破坏這份宝贵的友谊?而李玉珍,心中塞满了纠结和迷惑,她害怕自己的情感被發现,又怕伤害到最重要的朋友。
青春的记忆,就像一幅色彩斑斓的油画,既有明亮的色彩,也有阴影的深处。翠翠和李玉珍的初恋故事,正如那画中的光影变换,充满了喜悦、痛苦、期待与失落。这一切,成为她们成長路上无法抹去的印记,也预示着未来更为復杂的命运等待着她们。
命运的抉择:翠翠与李玉珍的最终归宿
年华流转,时光不曾为任何人停留。高中毕业的那个夏天,似乎预示着人生新的转折点。翠翠和李玉珍都走出了校园,迎来了各自的生活新篇章。分别的那天,她们眼中满是不舍,但都明白,青春的故事还在继续,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继续。
对翠翠而言,未来的路似乎更加清晰——她决定报考南京的一所重点大学,追寻自己的文学梦。她希望用文字表达心中的情感,也许會成為一名作家,记录那些青春的点点滴滴。而李玉珍的选择则不同,她选择回到家乡,进入一家外企,期待在职业道路上找到属于自己的价值。
命运从不按人意。距离讓感情变得模糊,但心底的那份牵挂从未消散。每天的聊天、每一次的見面,都成了彼此生命中最珍贵的记忆。大学几年时间,翠翠逐渐成长为一名文艺青绿,李玉珍则在职场中日益坚强。
直到某一天,一次意料之外的相遇,让她们的命运再次交织。翠翠在一次文学展上认识了一个志同道合的男孩,他的出现让她重新感受到青春的激荡。而李玉珍,也在一次出差中邂逅了另一个温暖的男子,他愿意陪她走过人生的风雨。
这次的相遇,成为了她们思考未来的转折点。她们开始反思:内心深处,那个曾经共同梦想、平凡却深刻的爱情,还能继续延续吗?翠翠在心中默念,是不是应该放下那段青春的暗恋,迎接新的人生?李玉珍也在考虑,是不是该勇敢迈出那一步,将过去的情感放下,迎接属于自己的幸福?
最终,她们都做出了各自的选择。翠翠决定追随自己的梦想,去大城市追求文学的理想。而李玉珍,也在成长中明白了自己的心意,她决定勇敢面对愛情,不再逃避。岁月在她们的脸上烙下了淡淡的痕迹,但那段青涩、纯真的爱情,永远镌刻在心底。
岁月静好,愛情长存。翠翠和李玉珍的故事,没有一个典型的结局,但每一段经历都让她们变得更加坚强、温暖。青春不会rewind,但那份纯真,将會伴随她们一生。未来的路,也许曲折,也许平坦,但她们的心中有那份珍贵的记忆。一个关于情窦初开、关于成長、关于选择的故事,成就了两个女孩生命中最宝贵的篇章。
人生如书,每一页都在诉说成长的故事;爱情如花,总在绽放后归于平淡。翠翠和李玉珍的结局,也许是各自的幸福,也许是彼此的祝福,但无论怎样,他们都在用自己的方式,書写着最美丽的青春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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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何亮亮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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