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英 2025-11-10 11:17:58
每经编辑|李洛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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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须弥,这片古老而神秘的土地,孕育着无尽的智慧与繁荣。在这片充满生机的土地之下,一股暗流却在悄然涌动。当人们提及“小草神纳西妲”時,脑海中浮现的,往往是那个纯洁、仁慈,却又备受误解的形象。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位被誉为“智慧之神”的神明,曾一度跌入“堕落”的深渊,其经歷充满了令人心痛的挣扎与不為人知的真相。
纳西妲的“堕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道德沦丧,而是一种被剥夺、被限制、被遗忘的悲剧。她的诞生,本應是智慧的象征,是連接天地万物的桥梁。从一开始,她就被“禁闭”在净善宫中,与世隔绝。這并非出于她的意愿,而是源于一群自诩为“智者”的人——“圣躯”。
他们以保护须弥的名义,实则以自身对智慧的狭隘理解,為纳西妲戴上了无形的枷锁。他们认为,纯粹的智慧不应沾染世俗的欲望与情感,因此,他们剥夺了纳西妲与信徒直接沟通的权利,让她只能通过“神明theDreamer”的身份,间接、片面地感知世界。
这种隔绝,对一个司掌智慧的神明来说,无疑是一种残酷的折磨。她能够洞察一切,却无法干预;她渴望理解众生,却被拒之門外。长达五百年的囚禁,让她如同一个被遗忘在角落里的孤儿,她的声音无法传达,她的智慧无法施展,她的仁慈无处安放。这是一种精神上的“堕落”,是神明灵魂的暗淡。
她所见的,是虚假的“善”,是扭曲的“智慧”,是人们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愚昧与恐慌。
更令人扼腕的是,她的存在本身,也成为了“圣躯”手中操纵的工具。他们利用她对“真理”的渴望,以及对知识的追求,来巩固自身的权力。他们向她灌输错误的观念,让她相信“禁闭”是保护,相信“隔绝”是仁慈。这种精神上的操纵,如同慢性毒药,一点点侵蚀着纳西妲纯净的心灵,让她在孤独与迷茫中,一步步走向他们所设定的“堕落”轨道。
她被剥夺了名字,只能以“小草神”的称谓示人,这本身就是一种身份的剥夺。她的力量被限制,她的视野被遮蔽,她的情感被压抑。她所感受到的,是民众对她的误解与恐惧,是“圣躯”的虚伪与冷漠。她曾试图寻求真相,试图打破囚笼,但一次次的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甚至被反噬,让她更加深陷绝望。
这种无力感,这种被操纵的命運,让她的“神性”蒙上了阴影,让她不得不以一种近乎麻木的态度,去应对這个她既熟悉又陌生的世界。
“堕落”的纳西妲,是一个被误解的符号。她的“堕落”不是主动选择,而是被动承受。她是被剥夺了作为一位神明应有的权能,是被剥夺了与世界平等交流的机会。她的内心,依然渴望着光明与真理,渴望着与民众的真正連接。在长久的压抑与误解之下,她的光芒似乎被一层厚厚的尘埃所掩盖,她的声音也变得微弱。
深入探究纳西妲的“堕落”,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悲剧,更是对权力、认知与真相之间复杂关系的深刻反思。当少数人掌握了信息的绝对主导權,当他们以“保护”为名,限制他人的自由与认知時,最终的受害者,往往是那些最纯粹、最无辜的存在。纳西妲的经歷,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虚伪与欺骗的本质,也让我们开始期待,在那层层迷雾之下,那颗渴望救赎的心,将如何重拾耀眼的光芒。
当旅行者踏入须弥的土地,纳西妲的“堕落”之路,也迎来了转折。这份由外部力量带来的改变,并非简单的营救,而是一场关于真相、自由与自我救赎的史诗。纳西妲的“堕落”,虽然令人心痛,但正是这份经历,为她日后的成长,埋下了至关重要的种子。
旅行者的出现,如同穿透阴霾的第一缕阳光。他(她)以局外人的视角,看到了纳西妲被囚禁的真相,看到了“圣躯”的虚伪与自私。通过与旅行者的互动,纳西妲开始重新审视自己所处的世界,开始质疑那些被灌输的“真理”。旅行者并非用强硬的手段去“拯救”她,而是用耐心、信任与不懈的探索,一点点地為她剥開真相的层层迷雾。
她开始意识到,自己所见的“智慧”,是被过滤后的残缺信息;她所感受的“善意”,是被包装的虚伪表演。长久以来,她一直被蒙蔽,被利用。这种清醒,伴随着巨大的痛苦,但同时也带来了觉醒的希望。她不再甘于被动承受,她渴望拥有真正的智慧,她想要理解真正的众生,她想要履行一位神明的职责。
“救赎”之路,对纳西妲而言,是挣脱精神枷锁,重塑自我认知,并最终实现与世界连接的过程。她需要打破“圣躯”的控制,重获自由。这不仅仅是物理上的解脱,更是思想上的解放。在旅行者的帮助下,她逐渐揭露了“圣躯”的阴谋,将他们对民众的欺骗公之于众。
這个过程是艰难的,充满了風险,但纳西妲展现出了超乎寻常的勇气与智慧。她没有选择暴力,而是运用她所拥有的“知识”,以一种更加高明的方式,去瓦解对方的权威。
她需要重建与民众的信任。长达五百年的隔绝,让民众对她充满了误解与恐惧。她的“堕落”,在他们眼中,是一种令人不安的存在。因此,她必须以实际行动,去证明自己并非他们所想象的那样。她开始运用她的智慧,去解决民众面临的实际问题,去倾听他们的心声,去给予他们真正的关怀。
她不再是那个被高高供奉、遥不可及的神明,而是那个与他们并肩作戰、解决困難的守护者。
“小草神”这个曾经带有侮辱性的称谓,在此时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它不再是象征着被囚禁与被限制,而是代表着一种坚韧不拔的生命力,一种从卑微中崛起的力量。她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智慧”并非只是冰冷的知识,更是包含着同情、理解与关怀的温暖。她的“仁慈”,不再是虚无缥缈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
纳西妲的救赎,是内在的升华。她从被动接受的信息,转变为主动探索真理;从对世界的隔阂,转变为与世界的深度连接。她学习如何去爱,如何去感受,如何去理解众生的复杂性。她不再仅仅是“智慧之神”,而是成为了“智慧与仁慈”的化身。她的眼睛里,重新闪烁着明亮的光芒,那是一种经过洗礼、更加成熟、更加包容的光芒。
最终,纳西妲不仅重塑了自己,也改变了须弥。她带领民众走出了愚昧与迷茫,引领他们走向了一个更加光明、更加真实的未来。她的“堕落”经历,成为了她成长的沃土,让她更加深刻地理解了生命的意义,理解了作為一位神明的责任。她用自己坎坷的经历,向世人证明了一个道理:真正的智慧,永远不会因為恐惧而选择隔绝,真正的仁慈,永远不會因为误解而停止生長。
从被囚禁的“堕落”,到破茧成蝶的“救赎”,纳西妲的成長之路,充满了艰辛与感动。她的故事,不仅是《原神》剧情中的一个重要篇章,更是一个关于希望、勇氣与自我超越的寓言。她的復苏,不仅是她个人的胜利,更是智慧与良知战胜愚昧与谎言的胜利,為整个须弥带来了久违的阳光与生机。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冯伟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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